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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会主义论文范文资料 与机会主义、土地产权、合法权威和农村界畔纠纷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机会主义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3-12

《机会主义、土地产权、合法权威和农村界畔纠纷》:这是一篇与机会主义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在我国城市化推进过程中,土地征用所致的农村土地价值显性化激发了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而农村土地承包权划分不清和农村“合法权威”的缺位则使得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难以有效约束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在机会主义行为盛行之下,村民间为争夺土地附加价值而产生的“界畔纠纷”有其必然性.应继续做好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建立划分明确、易于执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并通过建立惩罚和约束农民机会主义行为的法律法规、树立政府管理部门的廉政形象以及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文化素质,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则在农民内心进行内化,实现法律秩序的经验效力,树立农村社会“权威”,才能有效控制当前我国农村的“界畔纠纷”.

关键词:界畔纠纷;机会主义;合法权威;制度经济学;法律社会学;土地征用;土地价值显性化;土地产权划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律秩序的经验效力

中图分类号:F301.1;F06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2)06000109

一、问题的提出与概念的界定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高铁、高速公路等大型项目的实施,对农村土地的征用迅速增加,围绕土地征用而产生的“界畔纠纷”也呈井喷式的增长.“界畔纠纷”是一个比其它类型土地纠纷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为“界畔纠纷”的负面效果往往并不仅限于直接纠纷的土地权益本身,更可能引致传统农村社区的原始性社会资本(primordial social capital)“原始性社会资本”是与“现度性社会资本”相对应的概念,由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S·科尔曼(James Coleman)提出,他认为之所以要创建新的社会科学,原因之一就是“原始性社会组织的衰落造成一种真空状态等为了重建社会,填补因社会资本以及社会组织遭到侵蚀而留下的真空”.我国农村社区作为一种传统社区,家庭、家族、宗族、邻里和村落等初级群体提供了原始性的社会资本:各个行动者之间的社会互动富于情感化,邻里之间互借有无、守望相助,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每逢婚丧嫁娶,邻里之间都会通过“随礼”和“换工”等方式相互提供物质和人力方面的支持,以解决物质性资本和人力资本不足的缺陷. 遭到破坏,进而不利于和谐社会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鉴于此,本文将集中关注土地纠纷的特殊类别——“界畔纠纷”.

谢秋山,马润生:机会主义、土地产权、合法权威与农村“界畔纠纷”检诸以往,却未能发现有学者直接关注过处于发展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界畔纠纷”问题.已有的研究文献(张静,2003;李红波 等,2006;周艳波,2008;谭术魁,2009;胡勇 等,2009;孟宏斌 等,2010)大多是在土地纠纷的宽泛概念框架下隐含地涉及这一主题,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不明确,即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缺陷是土地纠纷和土地冲突爆发的重要原因.此外,张静(2003)意识到法律经验效力的重要性,认为法律经验效力的缺乏是中国土地使用规则不确定和乡村社会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只有少数经济史学者(步德茂,2000;孙守朋,2007;把增强,2011)关注了中国古代的“界畔纠纷”问题,其中尤以步德茂(2000)的研究最为出色,他认为农村社会经济自利与社会正义的竞争性在步德茂看来,所谓社会正义的竞争性指当纠纷各方认为制度变迁不公正时,争议者很少寻求调节;直到制度变迁被调试以反映变迁中的现实,直到被广为接受为公平的制度,纠纷、争端才会避免. 乃是包括“界畔纠纷”在内的诸多纠纷的核心所在,即经济和社会变迁引起的不适应,进而带来的挫折感和愤怒感是农村“界畔纠纷”产生的深层社会背景,农民追求私利的耕地收益最大化行为则是农村“界畔纠纷”的直接原因.步德茂的研究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思路,有助于我们理清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的中国农村社会“界畔纠纷”的性质和爆发的机制.

由于少有文献专门关注本文的研究主题,所以在展开分析之前,笔者首先对“界畔纠纷”也有文献称之为“田界纠纷”. 的概念予以界定.“界畔纠纷”是与“土地纠纷”相关联的一个概念,土地纠纷是包含“界畔纠纷”的更宽泛的概念.本文将“界畔纠纷”界定为:两个或两方土地权利要求者,为争夺相邻土地的产权归属和附加利益而发生的纠纷.“界畔纠纷”与其它类型土地纠纷的最大区别在于权利主张的焦点在于相邻田界的归属,一般不涉及第三方.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尝试辨识这类纠纷,并就当前中国农村“界畔纠纷”爆发的原因提出一个清晰、简明的解释框架.

二、农村“界畔纠纷”的解释框架:制度经济学与法律社会学

面对人类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制度规则是最重要的,主张通过制度的事前设计和事后奖惩来约束人们的机会主义动机和行为,认为人类的相互交往需要以秩序为基础的信任作为前提,而要维持这种秩序,就要依靠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科武钢 等,2000).有些学者(Barnard,1938;Galanter,1981;Williamson,1996)则主张重“私人合约安排”(private ordering)而轻“法律中心主义”(legal centrali),他们在研究组织(organizations)行为的过程中轻率地得出结论,认为私人合约安排比法律中心主义在现实世界中更为有效.实际上,对于“法人”之间的交易而言,由于法律的经验效力深入(法人组织)人心,私人合约安排是比强调“法庭强制贯彻法律规则”的法律中心主义更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合约法往往只是当事人最后的诉求(ultimate appeal);但对于有“自然人”,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交易”而言,私人合约安排往往难以解决问题,因为对于自然人而言,法律只存在于立法者“应然”的世界,而不存在于他们内心的“实然”世界.同时,法律也是私人合约安排得以顺利实现的最终保障.所以,私人合约安排的有效性是有前提、有条件的,法律才是“交易”顺利展开的最关键因素.

因此,仅仅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去理解中国农村的“界畔纠纷”是不够的,还要从法律社会学的立场来看待农村社会的“界畔纠纷”.制度主义经济学也注意到社会习俗、习惯、风俗等非正式制度的重要性.如果非正式制度与正式产权制度发生冲突,正式制度的效力将大打折扣,因为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正式制度是外在强加给个体的,但社会习俗、风俗却是个体内心认可的价值规范,二者之间往往是不一致的.马克思·韦伯则更为明确地认识到:正当的合法性不仅来自于权威,也需要行动各方的自愿合同作保障.为此,韦伯式的法律社会学立场注意区分法学意义上的法律秩序和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秩序,法学强调法律秩序所适用的事实以及这些事实发生关系的方式,即关注法律的内在效力,视法律命题的经验效力为当然;而社会学则不然,它强调法律秩序的实际承认(Einverstandnis),即关注于法律的经验效力.用韦伯自己的话说就是“一个存在于‘应然’的王国里,另一个则存在于‘实然’的世界.”(Weber,1978)韦伯的法律社会学立场对于研究我国农民问题尤为重要,对于处于从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的农业人口而言,传统社会习俗比正式制度规则更“深入人心”,法律的内在效力和经验效力存在更大的背离.

机会主义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机会主义、土地产权、合法权威和农村界畔纠纷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机会主义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机会主义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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