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弱者立法保护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对弱者立法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弱者立法保护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2-25

《论对弱者立法保护》:本文是一篇关于弱者立法保护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弱者是因自然、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而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劣势的那一部分人.无论从维护人的尊严,实现社会的平等、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和谐,还是从国家目的角度讲,对弱者进行立法保护都是具有正当性的.我国对弱者的立法保护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在立法观念、立法模式、保护对象等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弱者;立法保护;正当性;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738(2011)03-0063-06

现实的社会中存在形形色色的弱者,如无人照顾的老年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流浪乞讨的儿童等等.让我们判断某某是否是弱者相对容易,而真正为弱者下一个定义却是很艰难的事情,因为弱者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弱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为确定探讨对象的范围,本文用胡教授的如下界定:“弱者是由于自然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剥夺,形成在心理上、生理上、能力上、机会上、境遇上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人.”

一、对弱者进行立法保护的正当性分析

弱者是因自然、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而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劣势的一部分人,对部分人进行立法保护总有和法律保护的普遍性特征相违背的嫌疑,因此,探讨一下对弱者立法保护的正当性不无必要.对弱者立法保护的正当性归纳如下:

(一)对弱者进行立法保护是维护人尊严的需要

人类不仅仅是自由的,而且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唯一的生命,要求受到和其唯一性相适应的尊重.人的尊严可以从语义和法律两个方面来理解,语义上人的尊严指:“由于每个个人的内在价值所获致的高贵和庄严,它也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具有的一种光荣或荣耀;人的尊严由个人自身加以认同,需要社会或国家加以认可和保障.”法律上人的尊严指:“生存于世上的每一个人都拥有不可侵犯的尊严,这类尊严的取得源于人的生命存在本身,它既不依赖于先天的血统、性别、门第,也不依赖于后天的成就、地位、信仰,只要生而为人,就拥有这样一种自然尊严.由这一点可推出三个基本性的结论:(1)人是具有尊严的法律主体,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不可取代的,他不得被作为物或客体加以对待;(2)人是一切人为制度的目的所在,国家也好,法律也罢,都是人们为了寻求幸福所人为建构的东西.因而,如果说国家、法律具有目的性追求的话,那就是为了让人活得像人;(3)人和人之间在尊严上是完全平等的.可见,无论从词义上还是从法律上讲,人的尊严都具有这样的基本要求:人要活得像人,人应当具有维持其尊严的基本条件.人的尊严之维系,或者说提供人维持其尊严的最基本条件,是国家的职责,是国家存在的目的.然而,现实却存在这样一些情况:有些人因为残疾,其基本生活难以维系,生存面临着危机,有些人因为性别,或是因为乙肝而在工作中遭受歧视,有些老年人因为儿女不孝顺,生活遭受着精神的折磨和物质的匮乏,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这都是对人性和基本人格的侵犯,国家通过立法保障这些人的权利是维护人的尊严的需要.

(二)对弱者的立法保护是平等观念发展的产物

一般来讲平等可分为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指国家承认所有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权利和义务上给予同等对待,禁止差别待遇的歧视对待.而实质平等指国家对形式上可能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特定的人群在经济、社会、文化上等方面和其他人群存在事实上的差距,根据理性的合理的正当决定,采取某些适当的、合理的、必要的区别对待的方式和措施,以缩小形式平等造成的差距.关于平等的观念可追溯到遥远的古希腊,平等的观念是不断发展的.正如学者所言:“平等思想的渊源,虽可追溯至古希腊思想以及‘神之前平等’之中世纪基督教说,但当然是直到近代,始确立平等原则乃是有关国家和人民的应有关系之根本原则.”同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近代平等原则经历了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推移.在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立法强调经济自由和机会均等,国家对社会生活干涉甚少,这导致人和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扩大,形式的平等带来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正如学者所言:“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的市民社会里,对所有个人在法律上均以均等对待,并保障其自由活动的所谓形式平等(机会平等),其结果却是产生了个人的不平等.”为了纠正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于是,“在20世纪的福利国家中,对于社会意义、经济意义上弱者,被要求应给予更为优厚的保护,藉以保障他们和其他国民同等的自由和生存.而这种平等的观念,就是实质的平等(结果平等).”可见,历史发展到今天,对弱者予以特殊的立法保护是实质的平等观念的必然要求.

(三)对弱者的立法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依据罗尔斯的《正义论》,正义有两个基本的原则:其一是“每个人对和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其二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认为,正义社会中的公民必须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第二个原则认为:“虽然财富的分配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这一原则关注每个人的利益,特别是弱者的利益,这体现在作者对补偿原则的强调:“无论我们采取什么原则,都要考虑补偿的要求.它被看作是代表着我们正义观念中的一个成分.”而补偿原则认为:“为了平等的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生活处于极为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因此,依照罗尔斯的观点,对弱者权利关注应是正义观念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对弱者权利的立法保护是保护弱者权利的重要方式之一,这体现在我国法律建立的对弱者的制度保障.

(四)对弱者的立法保护是维护社会和谐秩序的需要

和谐秩序意味着一种稳定、确定和持续的状态.弱者的权利如果得不到社会及时、充分的关切和保障,必然会成为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隐患.正如学者所言:“当一个公民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遭遇灾害等因素,暂时或永久地丧失工作能力、工作机会以至于生活陷入极度困境之中的时候,就可能成为一个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当一群体面临此问题时,就会严重威胁整个社会的稳定.弱势群体无法生存或心理极度不平衡时可能会通过一定的方式报复社会,使得社会为解决此类问题不得不付出沉重的代价.”陷入生活困境的弱者为生存必然首先会诉诸于法律,也就是通常说的“找政府”.如果我们的立法没有充分地保障这些弱者的权利,他们必然会诉诸其他的途径,甚至一些非法极端的途径,这必然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为保障社会的和谐秩序,通过立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是必要的.

二、弱者立法保护的现状

弱者立法保护论文参考资料:

保护环境论文

环境保护类期刊

生态环境的保护论文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环境保护杂志

生态环境保护论文3000

结论:论对弱者立法保护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弱者立法保护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