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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牌法律后果论文范文资料 与违规举牌法律后果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举牌法律后果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1-20

《违规举牌法律后果》:本论文可用于举牌法律后果论文范文参考下载,举牌法律后果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当今“违规举牌”现象愈演愈烈,违规披露方借行政处罚力度不大而进行违规收购的案例屡见不鲜.以我国第一起违规披露原告要求被告收购行为无效以及限制被告股东权利的新梅案件的判决为例,分别对违规披露交易有效性进行分析,并对是否应限制被告股东权利结合美国威廉姆斯法案下的判例进行思考.提出在驳回“被告行为无效”请求时,理由上要分阶段分析;对于是否限制被告权利可交由股东大会表决,公权应少介入.

关 键 词:“违规举牌”; 控制权 ;限制权利 ;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2517(2017)02-0055-07

Research on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Illegal Acquisitions”

——Based on the Reflections of ST Xinmei Case

Zhai Xuanren, Xiao Ninghui, Zheng Yan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

Abstract: “Illegal acquisition”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evalent and cases of illegal acquisition due to lack of severe punishment could be often seen. The paper studied ST Xinmei case, which was the first case and analyzed the effectiveness of illegal disclosure of trade information and proposed some suggestions on whether the defendant"s rights should be limited or not by referring to American Williams Act. The paper also proposed that while refuting requests claiming "invalid defendant"s behavior", the reasons should be analyzed in steps and government interference should be limited while the right to limit defendant"s rights should be transferred to shareholders meeting.

Key words: “illegal acquisition”; control rights; limited rights; legal consequence

一、案例引入

2013年7月至11月,被告王斌忠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其余被告的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持续买入第三人*ST新梅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各被告在该账户组于2013年10月23日合计持有*ST新梅公司股票首次超过5%以及在2013年11月1日合计持有*ST新梅公司股票达10.02%时, 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86条规定, 对超比例持股情况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ST新梅公司并予以公告,亦未披露該账户组由被告王斌忠控制或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等情况.2014年6月9日,被告开南公司、腾京咨询中心、升创设计中心、瑞邦公司、鸿祥公司及力行公司首次通知*ST新梅公司, 其已于2014年6月9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有*ST新梅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14.23%① .原告大股东兴盛集团以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损害了上市股东的知情权、交易选择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主要讨论以下问题:

1.自2013年10月23日账户组持有*ST新梅公司股票首次达到5%之日起, 继续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有效?

2.被告在持有*ST新梅公司股票期间,是否应被限制股东权利,包括且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和*权)等各项权利或权能?

*ST新梅一案作为以司法力量介入“违规举牌”的首例案件,折射出我国《证券法》关于“违规举牌”规定的缺陷.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者通过二级市场买入上市公司股份,达到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5%时,投资者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应当在三日内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并进行公告.同时规定,投资者在上述期限内,不得进行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买卖活动.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的该项规定而进行的信息披露及在披露期限内暂停买入或卖出股份的行为,在业内统称为“举牌”.而在实践层面中,违反该规定进行的交易行为屡见不鲜,被称为“违规举牌”.笔者对2013年下半年以来的部分违规举牌案例进行了统计,见表1.

从表1中不难看出,我国目前“违规举牌”行为层出不穷,乱象频发,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其并无有效的规制. 除力度较弱的行政处罚措施外,只规定了“违规举牌”的收购方在改正(即按规定披露大额持股信息)前,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① .对于“违规举牌”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法律的空白带来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 司法的不确定性客观上给“违规举牌”制造了生存的空间,并引发一系列问题, 也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带来维权困惑. 笔者将以*ST新梅案的司法实践为切入点,结合美国威廉姆斯法案对违规收购行为有效性及限制股东权利等议题进行深入讨论.

举牌法律后果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生活论文

法律类期刊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违规举牌法律后果为关于本文可作为举牌法律后果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律后果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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