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证明标准论文范文资料 与认罪认罚宽制度中证明标准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证明标准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4-08

《认罪认罚宽制度中证明标准》:此文是一篇证明标准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内容摘 要:当前理论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是否降低存有分歧,但认罪认罚案件大多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事实清楚、证据扎实,这类案件由于达到证明标准的难度较低所以程序相应简化,并非程序简化故而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当强化审前“证明准备”使得证据组合接近,甚至达到证明标准,藉此在刑事诉讼之纵向构造上启动程序简化,而庭审中需要在控方完成“他向”之“司法证明”的基础上,着重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明智性和明知性.

關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证明标准 证明难度 证明准备 程序简化

一、争议焦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两者间的关系而言,显然是相辅相成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必然要求落实庭审实质化,而实质化的庭审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在现有司法资源不变的前提下,需要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当前,部分司法机关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感到负担较重,案多人少的状况仍然较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改革进程.而先前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业已取得一定效果,实务部门也认为可以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试点”之优势,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行制度改革,为促成刑事诉讼程序的层次化改造提供实践基础.对于理论界而言——尤其是进入2016年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俨然成为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与“以审判为中心”并驾齐驱的学术热点,〔1 〕有学者甚至将其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视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两个基本方向,由此产出了一系列高水平研究成果.〔2 〕也正是在这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18个城市开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正式收官.作为先行探索,以上18个城市经过两年的试点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作了较为充足的准备.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此,为期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开始步入正轨.

司法实践需要足够的理论支撑,尤其是试点过程中,应当及时进行经验总结,并作出理论推进.遗憾的是,当前相关研究仍主要集中于“认罪”“认罚”“从宽”本身的释义,以及这一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与刑事速裁程序的关系、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具体适用阶段等较为宏观的层面,微观视角中的程序设计及证明问题仍有待细化,甚至存在部分理论误区.须知,制度建构的过程中,宏观问题由于受到的理论关注较多,往往更容易得到深入和透彻的剖析;但倘若忽视微观的细枝末节,极可能由点到面地产生一系列问题,以至于动摇制度根基.例如,迄今为止,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的代表性成果中,虽然少有以证明标准为题的专门论著,但不少学者均会在论文中有所提及.但奇怪的是,虽然所占篇幅不多,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却存在较大分歧.不同之立场分别为:其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相应下降;其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不应降低.持第一种立场的学者大多以简易或速裁程序为例,强调证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甚至认为证明标准的降低具有“不可避免性”.〔3 〕例如,有学者认为在此类案件中,沿用“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之证明标准即可;〔4 〕此类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可适当低于普通程序,而证明标准的松动,并不意味着在此类案件中放弃实体真实和人权保障,只不过其存不同的实现机制.持第二种立场的学者内部也有分化,主要存在五种观点:其一,认为应当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严格要求;〔5 〕其二,认为虽然仍须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控方在证明被告人应受刑事制裁的过程中证明责任发生相应的变化,可以适当减轻控方审查起诉、准备公诉活动、参与庭审举证、质证等方面的负担;〔6 〕其三,认为应当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并不意味着一些次要的事实、情节都要达到此种程度,“基本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认为达到了《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并且证据规则可以从简;〔7 〕其四,认为需要区分犯罪事实的证明与量刑事实的证明,在犯罪事实的证明上不能降低现有证明标准,但在量刑事实的证明上不需要达到法定的最高证明标准;〔8 〕其五,认为虽然证明标准不能降低,但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可以从严格证明转变为自由证明,〔9 〕或者对于证明标准中的程序条件作出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不同的要求,从而实现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标准的“隐性降低”.可见,理论界不仅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之证明标准是否降低存在不同立场,而且就相同立场内部之见解也存在微妙差异.需要进一步反思的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其关键究竟是否在于降低与否?纠结于证明标准之高低是否能够真正揭示程序简化的根本动因?是故,笔者试图在过往论著的基础上,选取证明标准为切入点,尝试澄清相关认识误区,并揭示“证明标准”与“程序简化”之间的因果律,进而贡献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全局的智识资源.

二、似是而非:证明标准降低抑或证明难度降低

根据前文的简要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关于证明标准的理论争议焦点,即证明标准是否降低,如果不降低,是否需要区分犯罪事实的证明与量刑事实的证明,是否可以简化证据规则或证明程序.但实际上,程序简化导致证明标准降低,抑或证明标准降低促成程序简化,不过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并非程序属性存在差异即意味着证明标准需要加以区分.笔者以为,在普通程序与简易/速裁程序的定罪证明标准上就不应当存在区别.审判之所以有普通程序与简易/速裁程序之分,并不是因为后者的证明标准上可以相应降低,而是在于简易/速裁程序案件大多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事实清楚、证据扎实,通过相对简化的证明活动即可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作出裁判.〔10 〕质言之,这类案件由于达到证明标准的难度较低,所以程序相应简化,并非程序简化故而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因此,认为简易/速裁程序中的证明标准可适当低于普通程序的理论观点,显然混淆了我国刑事程序繁简设置与证明标准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学者在论证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之证明标准不应降低时,援引了无罪推定原则、实质真实原则以及避免冤假错案之考量等,〔11 〕这显然足以大幅增强论证的说服力.但其实,其中道理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复杂,只是在诸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明标准应当降低”此类主张出现之后,大多数持相反立场的学者选择了“正面交锋”,从诉讼及证明原理上论证为何证明标准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不得降低,却忽略了程序简化的真正动因在于证明难度降低.如有学者曾指出的那样:“被追诉者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并且相应降低了案件的证明难度,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也因此减轻,据此,可以考虑对其适用轻缓型诉讼措施和宽松型诉讼程序,且诉讼措施的轻缓程度和诉讼程序的简化程度应当与案件的严重、复杂、疑难程度以及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程度呈正比.” 〔12 〕正因如此,《办法》第16条对于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仍然强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之证明标准.当然,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证明标准不应降低,并不意味着,在坚持这一立场的观点中,均无值得商榷之处.前文总结了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五种观点,但各种见解却存在微妙差异,本部分试图沿袭“程序简化盖因证明难度之降低,而非证明标准之降低”的逻辑进路,对其加以分类并作出初步解析.

证明标准论文参考资料:

论文脚注的标准格式

标准的论文格式

论文标准格式范文

论文注释的标准格式

课程论文的标准格式

论文的标准格式模板

结论:认罪认罚宽制度中证明标准为适合不知如何写证明标准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民事证明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