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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刑罚体系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国刑罚体系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1-27

《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此文是一篇国刑罚体系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内容摘 要:刑罚体系的概念蕴含了刑罚种类和刑罚结构两个基本要素.我国刑罚种类设置存在刑种数量偏少、设置过于简单、刑罚个别化严重缺失、灵活性明显不足等现实问题,需要分别从个别化与社会化的刑罚发展趋势对刑罚种类进行适度拓展.刑罚个别化要求摒弃传统“刑罚”观念,并在此基础上适度增设附加刑.刑罚社会化则强调要广泛适用“社区刑罚”,并进一步凸显刑罚个别化、刑种多样性以及行刑的社会化.而针对我国刑罚结构存在的生刑与死刑的比例失当、刑度脱节、个别刑种适用率低等突出问题,需要对“死刑过重,生刑过轻”观点进行重新审视,注重无期徒刑与死刑间的衔接,逐步完善管制刑和罚金刑的适用,并以此契合对刑罚结构进行的相关适应性调整.

关键词:刑罚种类 刑罚个别化 刑罚社会化 刑罚结构 刑罚适应性

一般而言,刑罚体系就是由刑罚组成的整体.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原则进行系统科学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1 〕也有学者表述为:“刑罚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2 〕由此概念可知,刑罚体系的概念主要蕴含了刑罚种类和刑罚结构两个基本要素.刑罚的种类即为刑种,各国刑法一般会根据本国的实际需要而设置不同类型的刑罚种类.刑罚体系就是各种刑罚种类的总和,且有其内在的逻辑性.而从整体上把握刑罚体系,就需要对刑罚结构进行深入的研究.梁根林教授指出,刑罚结构就是组成刑罚系统的刑罚要素相互联系的稳定形式和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3 〕陈兴良教授认为:“刑罚结构是指各种刑罚种类的搭配与架构,是刑罚实际运作中历史形成并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罚的规模与强度.” 〔4 〕张明楷教授也指出:“科学的刑罚体系,以其刑种数量和刑质宽严的适度性、各刑种法律分类地位的合理性,以及彼此之间的严谨的衔接性,使审判机关得以按照不同案件和不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合理适用,从而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 〔5 〕笔者认为,刑罚结构的轻重问题,实际上就是刑罚本身的严厉性与宽和性问题.在任何社会,刑罚的轻重不是不变的,而是以时间和地点为转移,适应于一定社会状态的,尤其是犯罪的态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刑罚的规模和强度.对此问题,意大利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也认为,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实际状况相适应.〔6 〕由此可见,刑罚结构受刑事政策的影响较大,应当根据社会环境和犯罪态势的变动而及时进行调整.当然,这种调整也是对刑罚规模与刑罚强度的一种理性选择.刑罚结构和刑罚种类都需要不断调整.

一、世界各国刑罚种类的设置

在世界各国的刑法规定中,刑罚的种类可谓多种多样.〔7 〕大体上,我们可以将刑罚按照以下三种不同的分类来区分.

首先,依其所剥夺的犯人的利益的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名誉刑(后发展为资格刑)等.生命刑即为死刑,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死刑的执行方式五花八门,采用最多的主要有枪决和注射两种执行方式,此外,在中国还有一种特殊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死刑执行方式.身体刑是伤害受刑人身体的刑罚,如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刑、劓刑、剕刑、宫刑等,以及封建制五刑中的笞刑和杖刑.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刑法已经废除了身体刑.自由刑可以分为终身限制人身自由的无期徒刑、中长期的自由刑和短期自由刑三种.财产刑主要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两种.名誉刑后发展为资格刑,以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者行使一定权利或者资格为内容.由此可见,这一种分类模式主要是关于刑罚种类的理论上的概念,它基本上概括出了某一类刑种的共性.

其次,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主刑和从刑(或称附加刑),德国、日本、匈牙利、意大利、巴西等国刑法明确地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行的分类方式.例如,日本现行刑法典第9条规定,死刑、惩役、*、罚金、拘留和科料为主刑;没收为附加刑.〔8 〕再如,匈牙利刑法典规定的刑罚种类包括的主刑有*、公益劳动、罚金,附加刑包括禁止从事公共事务、禁止执业、禁止驾车、驱逐出境、没收财产、附加罚金等.其中,附加刑中的禁止从事公共事务和没收财产在没有判处主刑时可以独立适用.如果存在其他法定情节,除禁止从事公共事务和附加罚金以外的所有附加刑可以代替主刑独立适用.〔9 〕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刑法”使用的刑罚手段就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乃指得以独立科处的刑罚手段,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与罚金.从刑则指附随主刑科处的刑罚手段,包括褫夺公权与没收、追征、追缴或抵偿;于例外情况下,亦有单独宣告的从刑,例如专科没收与违禁物的没收等的规定.〔10 〕

最后,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以分为重罪之刑、轻罪之刑和违警罪之刑,这主要是指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方式.所谓重罪之刑,指死刑、无期徒刑或6年以上的惩役或*.所谓轻罪之刑,指未满6年的惩役或*或者罚金.所谓违警罪之刑,指拘留或者科料.应当指出的是,现行日本刑法并没有沿用这一概念,但法国新刑法典仍然采用上述概念,并在刑罚编中于适用自然人之刑罚与适用法人之刑罚标题下分别规定了重罪之刑罚、轻罪之刑罚、违警罪之刑罚.〔11 〕与此相类似,在美国刑法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中,*(包括间歇*刑)、缓刑和罚金是美国各司法区都有的刑罚种类.而死刑、赔偿这两种刑罚在少数州里并不存在.另外,还有一些刑罚只存在于个别的州,如鞭笞、枷刑、放逐(专指国内放逐)、没收财产(非独立刑种)等.〔12 〕

与世界各国的刑罚种类设置相比较,我国的刑罚种类大致上还是按照上述第二种模式设置刑罚具体分类.相对而言,主刑之间大同小异,而附加刑还是有较大的差别.我国刑法将国外刑法中规定的一些附加刑规定在“非刑罚处罚措施”中,还有一些国外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在我国的附加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中均付之阙如.

二、我国刑罚种类设置存在的问题及其适应性调整

国刑罚体系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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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我国刑罚体系之适应性调整为关于国刑罚体系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我国刑罚体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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