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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庭审交叉询问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事诉讼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2-14

《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庭审交叉询问制度》: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刑事诉讼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 交叉询问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重要举措,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现有诉讼制度对交叉询问仍多有限制,交叉询问限制规则及配套制度不完善,各方参与人员尚未做好相关必要准备,可以从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适应我国庭审制度的交叉询问规则、公检法转变意识主动适应交叉询问制度、提升各方参与人员参与交叉询问的能力四方面入手,着力加以推进.

关键词 庭审 交叉询问 直接言词原则

作者简介:卢悦,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科级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135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究其本质,就是要通过庭审实质化扭转当前庭审虚化的困境.作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重要举措,在庭审中对四类人员进行交叉询问,通过增强庭审对抗性,直接检验证言的真伪,使证言与案件更具关联性,同时也是抵御非法证据,特别是刑讯逼供导致的非法证言的利器.我国的刑事交叉询问制度虽初具雏形,但尚未完全建立,还需进一步的健全完善,从而助力庭审发挥其决定性作用.

一、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现状

(一)刑事交叉询问制度框架基本建立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交叉询问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刑事诉讼法》第59条、186、18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213、215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明确规定了进行交叉询问的人员范围.《解释》第212条规定,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明确了交叉询问的顺序;第213条、214条、216条规定了交叉询问、提出异议的具体规则以及审判人员对交叉询问的控制权.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交叉询问中法官的地位、公诉人交叉询问规则、证人庭前及当庭证言的采信规则等进行了补充.

(二)现有诉讼制度对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限制

我國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相对分权原则下建立了侦、诉、审一体化模式,从法律上确立了公、检、法“流水作业”的诉讼构造 ,实践中形成了“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 .同时,以卷宗为中心的审判方式使法官在开庭前充分阅卷,在庭审前就对犯罪事实形成了预断,并影响庭审全过程.卷宗中心主义、流水作业模式,再加上当前控辩双方不平等的地位,直接限制了刑事交叉询问制度的建立、使用和功能的发挥.另外,在证人庭前证言与当庭证言的采信规则上也与直接言词原则存在冲突.《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应当当庭宣读,《解释》第78条规定,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证人在翻证的情况下,其庭前证言并不当然无效;而在证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证人的证言也并不当然无效,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时才无效,与直接言词原则大相径庭.

(三)刑事交叉询问限制规则及配套制度不完善

一是缺少刑事交叉询问限制规则.交叉询问中,询问者诉讼立场明确,询问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证言与案件的关联性更为紧密,因此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必须要建立比审问更为严格的限制规则.但就目前而言,我国交叉询问制度仅有上文所罗列的法律法规,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维护刑事交叉询问秩序,发挥刑事交叉询问制度功能.特别是在限制诱导性发问原则上,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相互冲突,《解释》第213条等规定禁止一切诱导式发问,而《诉讼规则》第438条规定被告人是辩方的证人,辩方在发问时禁止一切诱导式发问.二是刑事交叉询问配套制度不完善.包括:证人出庭制度不完善,证人出庭率低,交叉询问制度难以发挥其实际作用.辩护制度不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狭窄,刑事辩护律师出庭率不高,交叉询问难以实际进行.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提出证据开示的概念,缺少相关的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等的落实也尚在起步阶段,交叉询问难以有效开展.

(四)各方参与人员尚未做好开展刑事交叉询问的必要准备

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区别欧美法系交叉询问制度的一大方面就是参与人员不同.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参与人员众多,控方有公诉人、被害人一方,辩方有律师、被告人,审判人员也可以发问,被询问方有证人(包括侦查人员)、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判人员对在交叉询问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认识不够清晰,对交叉询问的节奏、方向把握的能力有待增强.公诉人、辩护人对交叉询问还不适用,对交叉询问要做什么、怎么做还没有明确的认知,对交叉询问所需要的技术、技巧、知识储备以及实践经验还不够.被害人一方、被告人对交叉询问更是一无所知,更多的时候只能放弃交叉询问的权利,即使履行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作为被询问方的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不愿意出庭,即使出庭也尚未形成如实作证的习惯或意识,出庭作证能力不足,对庭审的环境、交叉询问的方式不适应.

刑事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刑事技术杂志

结论: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庭审交叉询问制度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刑事诉讼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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