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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表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刑事证明中表见证明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中表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3-06

《我国刑事证明中表见证明》:本文关于中表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 我国法院在刑事证明中,实际上通过司法解释在某些要件事实的证明上降低了证明标准,在对于明知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上存在着表见证明即为明证.人民法院在适用表见证明这一推理方式时,应严格限定适用情形、保证辩护权利的充分行使,积极依职权进行调查,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关键词 刑事证明 证明标准 间接证明 表见证明

作者简介:林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辩护.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41

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在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权”. 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目的,为避免无辜的人遭受公权力的侵犯而导致难以挽回的结果,刑事审判贯彻着最为严格的证明标准.在我国法上,这一证明标准被表述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 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判决却是极低概率的事情.导致极低无罪判决率的缘由不少,其中一个因素便是我国法院在实务操作上,自觉或不自觉地降低了证明标准.而这个问题的体现之一,就是法院在某些案件中认定明知这一要件事实的时候,于司法解释上采用了表见证明这一民事诉讼特有的方式.我国法在刑事诉讼中如何适用表见证明这一方式以及会带来何种影响便是值得注意和思考的问题了.

一、我国刑事诉讼对明知这一要件事实证明方式的多样性

证明标准,即法官心证应达至的程度,是法官认定证据资料为真实进而以之为证据作为心证内容予以裁判应满足的在确定性程度上的要求. 在案件事实的证明中,主观心理态度是较为难以证明之事项,于民事诉讼中甚至发展出“内界事实/外界事实分类说”这学说来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在刑事证明中,主观方面作为构成要件之一也往往是实务操作上的难点.我国刑事诉讼在刑事审判中,对于明知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就采用了不同的方法.

(一)我国刑法上对明知这一要件事实之规范类型

明知在刑法实体法上探讨较多的是明知的性质问题,即明知是主观构成要素还是责任要素亦或是违法性要素的问题. 本文无意于此实体法上的讨论,仅在证据法范畴内就事实证明中如何认定明知这一要件事实展开分析.

我国刑法典和相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涉及属于明知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在实体法上将明知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予以规定,《刑法》及大多数司法解释属于此种情况: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5)中明确:“二、对明知是他人非法复制的移动电话而倒卖的,应当以销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类则是在刑事证明的事实认定上对何为明知进行规定.比如《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第17条、《关于*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1第2条等均是对明知的认定予以了规定.

从上述我国刑事法律中对明知的规范来看,前一类属于实体法上主观构成要素或责任要素的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类.第二类则属于事实认定范畴,即证据范畴内如何就个案事实认定是否属于实体法所规定的明知这一要件事实的问题.对于第二类规范,学界通常认为这种对明知的认定属于推定. 但事实真是如此么?

(二)不同规范在刑事证明上的性质及其区别

从刑事证明的逻辑出发,我们可以看到,上述第二类规范的制定是为了满足对明知这一要件事实证明的需要.从证明方式的角度来看,这种通过若干前提事实的存在进而认定明知的存在属于间接证明的方式.

在刑事证明中采用间接证明方法之一,即常见的推定.推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实上的推定,即在个案之中,法官基于事物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自然规律、定理、经验法则),当前提事实存在的时候,认定结果事实存在的一种推理方法.第二種则是法律上的推定,此种类型又分为两种,

其一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推论推定),即基于法律的规定,当前提事实存在时,即可认定结果事实存在的推理方式.

其二为法律上的权利推定(直接推定),即基于法律的规定,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可以直接认定某种权利状态存在的结果,进而产生确定推定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的效果.

在刑事证明中采用间接证明方法之二,即表见证明,即指法院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利用日常生活经验(非经验法则),就一再重复的典型事项(高盖然性联系),在个案的裁判中以一定客观存在的事实为前提,进而推导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证明方式. 表见证明从效果上看,并不改变举证责任分配的结果,但减轻了负举证责任一方在举证现实性上的困难,其通常用于对主观状态的证明.我国法上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妨碍制度即可视为以表见证明为基础法理.

以上概念和区别表明我国刑事证明中,在对于明知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上,在有关司法解释上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间接证明方式.采用“应当认定”用语的,属于法律上的事实推定.采用“可以认定”的术语,应属于表见证明的范畴.

二、对在刑事证明中使用表见证明的法律效果评价

(一)在刑事证明中使用表见证明客观上降低了证明标准、减轻了控方举证负担

对于表见证明的法律属性,学界有诸多看法,尚无统一之认识,有“证明责任说”、“证明评价说”、“证明标准说”和“实体法说”等多种学说.

我们可以认为,控方仅凭事物间通常的、高盖然性的联系,即达到了法典所要求的在个案中应满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这无疑在客观上降低证明标准,大大减轻了控方举证的负担.

民事证明中适用表见证明,主要是为了减轻负举证责任一方举证的困难,降低其证明待证事实的难度,平衡因适用“规范说”这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而在某些民事案件中可能带来的攻防失衡的现象.能否在刑事证明中借助表见证明实际上是立法是否允许法院通过自身的司法解释于客观上降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问题.

中表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刑事证明中表见证明为关于本文可作为中表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中表兄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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