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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妨碍论文范文资料 与证明妨碍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妨碍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3-03

《证明妨碍制度》:这是一篇与妨碍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本文旨在通过对证明妨碍制度的分析,以及对比其他国家在该制度设置及运用的状况,在归纳审视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探讨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完善该制度的方向和路径.这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证明妨碍问题,以求实现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正义有着重要作用,这也是追求实体正义的使然.

关键词:证明;妨碍;制裁;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207-02

作者简介:谭艳华(1986-),女,重庆石柱人,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民法.

一、内涵及构成要件

(一)内涵

证明妨碍,又称证明妨害、举证妨害,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指诉讼当事人以某种原由拒绝提出或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提出证据的行为后果.狭义的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阻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事实主张的证明.证明妨碍制度的研究多建立在狭义的概念之上.

(二)构成要件

1.妨碍行为

这是证明妨碍的客观要件,只有有行为存在,并且该行为对他人的举证造成客观上的妨碍,才可能导致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陷于不利的证明境地,从而面临承担不利裁判的危险.妨碍证明的行为,既包括了积极的作为,也包括了消极的不作为,二者均可能产生阻碍证明的效果.

2.主观过错

此为证明妨碍的主观要件,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通说认为不管相对方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应给予相对方以不利.将过失情形也纳入规制范围这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和公平理念的.

3.证明危机及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出现

这是证明妨碍的结果要件.只有当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由于受到阻碍行为的影响而陷于难以证明的处境,而使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需要证明妨碍规则的出现以调整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从而避免法官通过证明责任作出裁判而有违实体公正.

4.因果关系

这是要求证明妨碍行为与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常见类型

(一)有证据而拒不提交如在对医师提起的诉讼中,医师拒绝提交X光片等行为,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

(二)毁灭证据如债务人将债权人出示的欠条当场撕毁的情形,也将给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带来阻力和困难.

(三)不配合对方的举证活动如生活中出现的非婚生子女向被告父亲要求提供抚养费,而被告否认其为亲生父亲,原告要求做亲子鉴定,而被告不予配合的行为,这也将使得抚养费之主张所赖以存在的父女关系难以证明.

(四)过失遗失证据

在现实生活中,上述几种只是其典型形态,并不能包含所有,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证明妨碍时,需要以其构成要件进行对照考量.

三、制裁证明妨碍行为的法理基础

在辩论主义的民事诉讼中,证据资料的收集是当事人自己的责任,因此必须追问将当事人隐匿或销毁证据方法的行为加以非难并课以制裁的根据何在.对此,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

(一)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说

此说以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必须以公平诚信的方法进行攻击防御,如果故意或过失妨碍当事人举证,则构成对诚信原则的违背,此时需要以法律手段让妨碍者的恶意不能得逞,如此才能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地位的平衡.

(二)实体法上义务违反说

这一学说的代表人物布隆美尔主张当事人有时负有保存证据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可能对特定证据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作成、保存之义务时,即使这种义务不一定与诉讼有关,而属于在诉讼前之实体法上的义务,但是如果义务承受方故意或过失而未作成或未保存证据,造成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上落于证明不利的境地,就该行为所致不能证明之诉讼状态,应由义务违反者来承受这种不利益.

以上学说都力求为证明妨碍制度提供一种充分而有力的法理基础,但都各有局限.笔者认为,每一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所以单以某一理论来作为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都是有失深厚和周密的.因此,采取一种复合的视角或许更能为该制度的制裁措施提供充分的正当性基础和来源.

四、理论上解决证明妨碍问题的路径

在为证明妨碍行为的制裁找到正当性根据之后,采取何种制裁措施才能调整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和接近案件真实,这便是寻找解决证明妨碍问题之路径的任务.

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包括了以下应对方式.

(一)强制措施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以暴力、威胁、收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时有可见,对此,法院可以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推定主张成立

这一对策主要针对具有“证据偏在性”的现代型纠纷.诸如在环境污染纠纷、产品质量纠纷和医疗纠纷中,能够证明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据被集中控制于加害人手中,而对于受害人而言,证明加害行为的证据资料也难以提出.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证明责任倒置

通过证明责任倒置来平衡证明妨碍所带来的影响,以期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这是国外不少诉讼法学者的主张.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在司法实务中也采取了这种应对策略.

五、我国现行立法评析及完善改良建议

立足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环境,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基于以维护民事诉讼秩序为目的,并没有从证明妨碍行为侵害对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受碍人进行救济.其次,我国立法在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对当事人制裁的程序保障上,立法规定也不够完备.最后,《证据规定》第75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中的“正当理由”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也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

妨碍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证明妨碍制度为关于对写作妨碍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妨碍词性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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