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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解论文范文资料 与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调解范文 科目:本科论文 2024-01-31

《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调解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 审判权的公正合法行使,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 益,也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监督权在监督审判权运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影响了监督功能的充分实现.因此,本文以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为切入点,从我国关于此制度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的梳理和制度运行现状着手,深入探析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具体问题,从而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民事调解 检察监督 制度

作者简介:李昊泽,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17

调解是当前法院主要的结案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的运用,其中蕴含了审判权的行驶,当然也是审判权行使的结果.调解因灵活性较强,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妥协为前提,因此,很容易损害当事人利益,因此,将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當事人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纳入监督范围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民事调解案件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将损害国际利益、社会利益的调解书纳入到检察监督范围内,扩大了监督范围.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缺少对民事调解书开展检察监督的经验,虽然立法上确立了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权,但是,“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指导下创制出来的法律条文既原则而又粗放,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内容的粗放性和模糊性的缺陷”.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监督规则》,涉及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内容的也仅三个法律条文,且只是对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方式作了规定.法律规定的粗浅既导致了检察机关无法有效开展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工作,也导致了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的“申诉难”.

而且,民事调解制度本身对当事人权利保护就不够.一方面,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不能上诉,只能申请再审,而且应当举证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法.事实上,当事人举证难度很大,启动再审程序也是难上加难;另一方面,第三人权利保障不足. 实践中,虚假调解、恶意调解现象经常发生,双方当事人利用调解的方式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而置第三人合法利益于不顾.因此,完善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十分必要.

(一)监督范围狭窄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监督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书监督的范围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监督规则》虽然在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可以进行检察监督,但方式仅限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范围也仅限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违法,至于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以及调解程序违法情形,并无规定.然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个广泛而抽象的概念,如何理解和认定历来都是莫衷一是的论题,案件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有明确判断标准.

(二)监督启动方式规定不明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监督的启动方式有两种,即当事人申请监督和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是调解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对调解内容和程序最了解,绝大多数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案件都来源于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由于不直接参与调解过程,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案件的发现主要依靠在*其他案件中发现的线索,偶然性很大,因此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的调解案件少之又少.

(三)监督方式乏力

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方式主要有抗诉以及检察建议.由于检察建议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方式较为柔和,法院容易接受和配合.其劣势在于缺乏刚性,是否能发挥作用无法确定,要取决于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情况,虽然《监督规则》对检察建议进行了相关规定,但也只是单方面的“一厢情愿”,实践中,法院不予理睬检察建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监督效果.

二、民事调解案件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一)明确界定和细化民事调解案件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调解案件检察监督的范围不应仅仅限定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应该包括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的情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体如下:

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制度的核心即自愿,在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前提下,法官居中调解,而由于实践中法院调审合一的模式,违反自愿原则的强制调解现象时有发生,损害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违反自愿原则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使得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二是法官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样的调解也因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而不合法.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比重较大,而且其本身完全背离了调解制度的本质,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案件进行检察监督是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的应有之义.

违反合法原则.调解制度虽然以自愿为前提,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所让步,但调解也是法院审判权行使的一种方式,调解协议也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理应符合法律之规定.违反合法原则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当事人虽然可以在调解过程中相互妥协以达成协议,审判人员也无需绝对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但是调解内容仍需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是调解程序违法,包括“调解的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生效、调解书的执行等程序中存在违法现象.” 三是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对一方当事人的偏袒和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检察机关对违反合法原则的调解案件进行监督,是维护司法权威、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

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案件,往往以调解结案的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其中又以“双方恶意串通共同实施的恶意调解损害诉讼外第三人合法权益为典型案件”. 虽然民事调解以双方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益为基础,但是在恶意调解中造成案外第三人的私人利益受损.因此,应当将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这种情形纳入到民事调解检察监督范围内,充分发挥民事调解检察监督作用,使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检察监督获得有效救济.

调解论文参考资料:

人民调解杂志社

结论: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为关于调解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调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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