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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论文范文资料 与网约车规制路径比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规制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18

《网约车规制路径比较》: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规制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网约车打破了旧有的利益格局,冲击了以特许经营基础的固有的监管机制.引发极大关注和争议.目前,各个国家对网约车采取的监管路径并不相同,新加坡采用注册为基础的备案管理,美国则专门创设了新型的交通网络公司的监督管理模式,英国通过司法途径,否认了网约车属于出租汽车的范畴,而将其纳入私人约租车监管体系之中,而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许多国家,面对传统出租业者的压力,对网约车采取了严格的限制措施,甚至禁止其运营.在我国,如何在改革的前提下,根植于我国社会的现状,有效平衡各方利益,摒弃部门立法弊端,比较各国监管路径,在各地先行先试的基础上,通过委托立法形式,选择适当的监管路径.

〔关键词〕互联网+;网约车;监督;路径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5)06-0096-08

引言

以优步(Uber)专车为代表的网约车,出现伊始,就对原有的以特许经营为基础的出租汽车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在世界各地都引发极大关注、争议和冲突.在我国,2014年年中,网约车开始出现,短短一年时间,以滴滴专车为代表的网约车迅速发展壮大,然而,围绕着网约车的合法性及其监管路径的博弈日趋激烈,2014年下半年始,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济南、青岛等地针对滴滴、优步专车等开展的执法行动;2015年4月15日“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然而,2015年5月18日,上海交通部门突然宣布和滴滴公司展开合作,研究网约车试点方案;接着,2015年10月上海宣布颁发第一张网约车牌照,2015年10月10日,交通部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拟将网约车纳入出租车管理的范畴,对于交通领域出现的智能创新形式的网约车,应当采用怎样的监管路径呢?

一、 网约车概述

(一) 网约车的基本含义

网约车,也叫互联网专车,根据《汉典》的解释,专车是指专为某人或某事行驶和使用的车辆.作为互联网专车的服务提供者,“滴滴专车”、“一号专车”等企业将互联网专车界定为“为高端商务出行人群提供优质服务的产品.”①即向中高端群体提供的新型出行服务,以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多元化的出行需求.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网约车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②该定义明确将网络预约租车归入出租汽车的一种形式,从而将其纳入出租汽车监管机制中.

在国外,和网约车相对应有两类,一是Private Hire Vehicles,意为私人租赁车辆.例如1998年,英国“私人租赁汽车法案《Private Hire Vehicles (London) Act 》明确将Private Hire Vehicles(PHVs),定义为带有司机且以搭载乘客为目的,而不是常规出租车或公共服务车辆.二是按照维基百科的解释,personal, non-commercial vehicles,意为私人非商业汽车,是指通过交通网络公司的在线平台,提供客运服务的非营利私家车辆.交通网络公司则是通过提供在线平台,有效撮合乘客和使用非营运私家车辆的司机的一种新创设公司.

综上,我们认为,约租车是以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为介质、提供车辆和驾驶劳务,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出行的智能城市交通服务类型.

(二) 网约车的特点

网约车是“互联网+”时代涌现出的智能新型交通业态,它依托移动互联网技术平台,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点对点的出行服务.移动互联网信息平台是网约车的媒介,消费者的差异化、个性化出行是其要实现的目的,而中高端消费者是其主要服务对象,互联网共享经济是其本质,具有以下特点: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12月

第31卷第6期侯登华:网约车规制路径比较研究

1 网约车促进了客运行业的各个要素的开放、整合和分享.客运行业各要素,在互联网推动下更多地开始实施开放的布局,创新的服务的提供模式、服务的分发模式等,已经从原来的封闭、从点和点之间单纯的互换链接,转变为走向丰富的分发模式客运行业中的各个要素在互联网的推动下,经历着开放、整合和分享的过程,从低效向高效流动,从低利润向高利润流动.

2 网约车在推动客运要素资源共享整合的同时,模糊了传统上营运和非营运的界限.实践中,不论是租赁公司车辆还是私家车,都可以通过汽车租赁或汽车共享形式加入平台,实现车辆和人员的集约利用.按照“车辆+驾驶员”两个要素组合,可以分别为各种类型的车辆,例如出租车、约租车、顺风车或拼车,提供信息服务.由此,使得专职和*、营运和非营运的界限逐步模糊、难以界定.

3 网约车涉及多元化的行为主体.和传统出租车、汽车租赁行业的相对简单的消费者、出租司机二元主体结构相比,网约车运行过程中涉及到更为复杂的法律主体,包括租车软件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专车驾驶员以及消费者等五方主体.实践中,租车软件平台一般作为主要的发起和牵头组织者,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劳务派遣公司提供驾驶员,租车软件平台将车辆的位置信息、驾驶员的个人信息以及路面交通信息进行高效实时的整合,消费者和驾驶员通过APP客户端进行实时匹配,从而通过共享网络信息实现出行计划.

网约车法律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其中主要有:软件平台和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关系、软件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的关系、汽车租赁公司和驾驶员之间的关系、驾驶员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关系、消费者和驾驶员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多重的、相互交叉且异常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软件平台作为整个法律关系的主线,支配着多个法律关系层面:软件平台和汽车租赁公司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因二者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内容为提供专车运营的车辆;软件平台和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因二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内容为向软件平台提供驾驶员;而软件平台和驾驶员形成劳务关系;软件平台通过承诺消费者在APP应用上的邀约(订单),和达成消费合同关系;另外,消费者和驾驶员之间是通过劳务派遣相联系的,但其实质则为消费关系.

规制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网约车规制路径比较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规制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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