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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生育权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28

《论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权》:该文是关于生育权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农村失独家庭是不容忽视的庞大群体,再生育问题对和谐家庭、和谐农村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农村失独家庭的再生育权应包括再生育自由权、再生育方式选择权、再生育受助权等内容.针对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存在的问题,应由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等相关上位法制定专门的单行条例,并应将再生育自由权保障机制、再生育方式选择权保障机制、再生育受助权保障机制的构建作为条例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权;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3)03-0049-04

截至2012年,我国共有100万个失独家庭,每年新增6.7万个.生育和再生育不仅是人类自身繁衍的需要,对失独家庭本身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独生子女在农村正逐渐成为主流,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失独家庭的再生育问题更为值得关注.

一、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权的内容

领取独生子女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其子女发生意外死亡的家庭应当享有再生育权利,其再生育时有权获得制度层面的保障.具体说来,失独家庭再生育权应当包括再生育自由权、再生育方式选择权、再生育受助权等内容.

再生育自由权是指失独父母有权选择生育或不生育,并有权决定何时何地生育的权利.再生育自由权是再生育权中最为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只有先行明确失独父母能否再行生育,然后才会考虑应否赋予其选择生育方式以及应否获得物质性帮助.不承认失独家庭再生育自由权将从根本上否定失独父母再行合法获得子女的机会,是不合情理,也是和国家计生政策精神相违背的.

再生育方式选择权是指失独父母有权选择、运用特殊生育方式、技术再行获得子女.一般来说,生育方式包括自然孕育和运用辅助生殖技术两大类别.再生育方式选择权主要是指失独父母能否选择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属于自己的子女.失独父母有

相当部分属于中老年,因生理原因其自身很难自然孕育,若否定失独父母有权选择辅助孕育技术则等于是间接否定失独父母的再生育权.

再生育受助权是指失独父母再生育时有权获得国家、社会以及所在单位等相关机构和组织帮助的权利.可能因年龄、生理等问题失独父母在再生育过程中较之正常初婚初孕年轻夫妇面临更多潜在的生育风险,同时失独父母失去独生子女后其经济能力可能会明显下降,如果没有一套相对完善体系性的帮助机制,其很难顺利再生育.

此外,完全意义上的再生育权还应包括再生育子女的性别选择权.再生育子女的性别选择权是指失独父母有权决定再生育子女的性别,技术上来说,父母对所孕育子女的性别在其出生前能准确知晓,赋予失独父母再生育子女性别选择权意味着失独父母可根据医学界定正孕育子女的性别以决定是否生育正孕育中的胎儿.因胎儿的性别决定堕胎被绝大多数国家所反对,是否应给予失独父母“特权”,使其获得所需要的性别的子女以慰藉其“失子或失女”之疼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从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权的意义以及我国国情、公序良俗等多重因素考虑,本文不主张农村失独父母应享有再生育子女的性别选择权.

二、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权的意义

尽管计划生育和独生子女政策在国际社会并不

多见,但应当承认其在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其仍应发挥重要作用.农民群体依然是我国当前社会比重最大的人口,越来越多的农村家庭已经成为独生子女户,赋予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权对农村失独家庭、农村乃至整个社会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障农村失独家庭的再生育权,有利于缓解失独之疼,重构和谐农村家庭.“失独”作为重大的家庭生活事件,不仅破坏了家庭结构,更颠覆了家庭关系,因而必然导致家庭功能受损.[1]在十分重视亲情的中国,孩子通常代表整个家庭的希望,是父母精神情感的主要寄托和工作奋斗的主推动力.一旦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失独父母将遭受最为严重心理创伤.孩子是家庭维系的重要纽带,是夫妇沟通的桥梁,是夫妇所拥有的最大的共同财富.法律上肯定失独夫妇的再生育权,给予他们再行获得自己子女的可能,将能最大程度的缓解减轻他们心理创伤和阴影.制度上明确失独夫妇再生育权更是为失独夫妇继续正常生活、重构完整家庭提供政策保障,这无疑有助于维护暂时残缺家庭的延续性.否定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的自由,是对农村失独家庭的再次重创,很可能为该类家庭不和睦埋下伏笔.

保障农村失独家庭的再生育权,有利于减轻农民群体焦虑、构建和谐农村.失独作为一种潜在风险,所有农村独生子女户都有可能遇到.失独家庭创伤的社会影响通常会在相应区域迅速蔓延扩散,不仅和失独家庭存在直接和间接关系的社会个体,甚至知晓该失独事件区域的所有农村家庭都有可能陷入心理情感危机中.肯定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权,为相关家庭再行获得子女提供制度保证,能够将社会群体的不安焦虑降至最低,有利于构建幸福农村、和谐农村.

保障农村失独家庭的再生育权,有利于国家相关政策推行,构建和谐社会.一方面,肯定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权,有利于国家计生政策的顺利推行.那些响应农村计生政策中“只生一个好”的家庭成为失独家庭后,若制度上否定他们再生育权利,则会形成响应国家政策的群体,反而成为“政策受害者”的局面,这不利于计生政策的进一步开展.另一方面,肯定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权,有利于缓解政府养老压力.较之城市居民,农村养老保险起到作用相对较小,子女赡养仍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来源,农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尚未建立.[2]保障肯定再生育权并尽可能为每一农村家庭获得能够赡养他们的子女,无疑将很大程度缓解政府养老压力,避免出现更多的社会问题.

三、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权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尽管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该群体的再生育权并未获得立法更多的关注.现行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权的实现情况并不乐观,存在着再生育权内容不健全,缺乏相应权利保障机制等问题.

生育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农村失独家庭再生育权为关于对写作生育权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2018年全面放开生育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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