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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职律师论文范文资料 与健全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问题析论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公职律师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13

《健全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问题析论》:本论文为您写公职律师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公职律师制度是我国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进程中推行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配套制度.然而从实际运行状况来看,该制度并未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应有重视.当前公职律师工作存在缺乏统一协调推进、公职律师法律地位尴尬、职能分工模糊等突出问题,亟需制度层面的规范和完善.本文兼顾理论构建和现实需求,从明确法律依据、统一协调推动、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和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健全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路径和设想.

关键词: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制度;法律依据;体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65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8-0097-05

基金项目:河北省法学会2015年度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公职律师制度建设探析”(HBF[2015]D003);2017年度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高校法律援助运行的制度化研究”(SZ17003).作者简介:张哲(1976-),女,河北沧州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講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司法制度、法治理论.

公职律师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日益成为法治国家尤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力量.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其指明了公职律师的发展方向,意味着公职律师将迈入更好更快的发展阶段.本文拟围绕公职律师的制度建设问题,以H省公职律师发展现状为研究基础,通过调研考察、比较分析和研究论证,兼顾理论架构和现实需求,提出建设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初步设想,期望能对我国公职律师队伍的规范发展、公职律师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全面推行有所裨益.

一、公职律师的概念辨析

研究公职律师制度,首先要明确公职律师的概念,这是构建与完善公职律师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公职律师”一词自1994年司法部第一次提出,至今已有20余年.关于公职律师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尚未形成权威统一的说法.有学者认为,“所谓公职律师就是具有律师资格的政府和企业的法律顾问”;[1]有学者认为公职律师是指“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且在本机关或本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2]有些观点则认为公职律师仅指政府律师,提出“公职律师是在政府机关内部占有行政编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专门从事政府内部法律服务工作的国家公务员”.[3]司法部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将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表述为,“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职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即将公职律师界定为政府律师.那么,公职律师是否等同于政府律师?公职律师与其他关联概念有何异同?我们有必要对几个概念进行比较辨析,从而厘清公职律师的内涵与外延.

1.公职律师与政府律师.政府律师一般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供职并专门服务于政府及政府部门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事务的国家公务员.其特点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对象具有针对性,服务范围具有单一性.公职律师的服务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是一个属概念,政府律师仅是公职律师的一个主要类型,虽然公职律师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是为政府提供各类法律服务,但除了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之外,其还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可见,公职律师不等同于政府律师,公职律师所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

2.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这一称谓在我国存在的时间较长.政府法律顾问专指依法接受政府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政府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4]政府法律顾问一般由社会律师担任,依据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开展各项服务工作.法律顾问与服务对象之间是委托关系,其虽然参与政府法律事务,但并不是政府公务员,其服务具有阶段性和外部性.而公职律师是隶属于其服务对象的,是服务单位的内部人员,其工作内容由法律、法规、规章或其所在单位进行规定,其职责范围较之政府法律顾问更为广泛,不仅包括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而且包括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及修改,*参加诉讼和仲裁,受政府委托具体的法律事务等方面.

3.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是由政府出资委托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律师,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弱势群体,通过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使其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律师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既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某一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社会律师,也包括专门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专职律师.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受聘于法律援助机构或政府其他部门,具有律师资格,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事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也即公职律师.可见,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二者相互交叉,既有分离亦有重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部的最新精神,公职律师不再允许*法律援助案件.

综合多种观点,辨析相关概念,笔者认为我国公职律师的概念可表述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为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的公职人员.据此定义,公职律师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身份的双重性.公职律师既是执业律师又是公职人员,一方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依法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书;另一方面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列入国家财政编制,享受公务员(或参公)待遇.二是业务的特定性.公职律师的服务对象是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符合规定的法律援助受援人.除此之外,公职律师不得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三是服务的无偿性.公职律师无论受理案件的数量和种类多少,均不得收取费用,其业务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予以保障.其本人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的前提下,无偿为其所在单位提供服务.四是管理的多重性.公职律师既受其所在单位的直接管理、也受律师协会业务的行业管理,同时还要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模式呈现出交叉性和多重性.

公职律师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健全完善我国公职律师制度问题析论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公职律师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公职律师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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