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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适用论文范文资料 与退休再就业人员法律适用逻辑其改革回应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适用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6

《退休再就业人员法律适用逻辑其改革回应》: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法律适用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务常常遇到的困境和道德难题.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保护往往和退休年龄和是否享有养老保险金挂钩,有劳动歧视之嫌.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劳动法保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就业形势变化的必然要求.劳动法的改革要坚持平等就业保障的立法原则;破除姓资姓社的思维观念,确立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性质;重构基于社会养老保险法的退休制度.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维度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提高到更合公平正义的水平.

关键词:退休再就业;法律适用;改革回应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3 — 0111 — 04

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多年来不仅是一个学界见仁见智、争议不绝的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务常常遇到的困境和道德难题.在现实中当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却不能得到相关法律的正当有效保护、救济时,劳动者必然会生发对法律制度的质疑、诟病和抱怨,甚至造成他们失去对司法公信的信心、对政治制度的信任.因此,对退休再就业这一群体是任由民法进行形式平等的调整,还是和时俱进地根据中国国情和国际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的作法,将之纳入劳动法的调整保护范围,破除法律适用困境,当前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一、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现状

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男满60岁、女达50岁,女干部55周岁就应退出劳动岗位,领取养老金,特殊行业的男工50岁,女工45岁,也可以退养;部分特殊工种职工、符合特殊条件的职工可以依法提前*退休.这一规定几十年来没有太大变化.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就业结构、用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伴随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事业发展,我国人均寿命显著增长,退休再就业不仅是我国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是退休群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是他们实现人生价值的一项权利的体现.根据文献记载,早在2008年“我国1.3亿60岁以上的退休人口再就业比率高达33%”〔1〕,尤其是技术工人和知识分子中的绝大部分人退休后选择再就业.但是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再就业在我国立法中却将之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比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受劳动法保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第21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按照这一规定,只要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无论是否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劳动者无法得到劳动法保护.随着用工制度和用工形式的变革和多样化,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和劳动仲裁机构對争议案件的处理越来越难,于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简称“司法解释三”,其中第7条明确规定,已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再就业,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律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这里可以看出,退休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再就业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的模式也很不一致.有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有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即按民事合同关系处理;有按劳动关系处理的.而地方的立法规定差异更明显.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是一致的;而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则对劳动者是否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作了不同规定.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和退休金的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时按劳动关系处理,已享受养老保险和退休金的人员,按雇佣关系处理;浙江省规定,不论是否享受养老待遇,凡达到退休年龄,其用工关系不按劳动关系处理,不适应劳动法.也就是说,这些人不在劳动法保护的范围内.可见,各地立法和作法差异明显.正如此,有的地方明确规定退休再就业人员在工作中的伤害不视为工伤.北京、天津、重庆、厦门、太原等地就是如此规定的.有的地方虽按工伤处理,但相关费用由聘用单位支付,如上海等.因此,仅仅因地域的不同,受的保护却不一样.由于立法观念和司法的局限性、滞后性,加之地方立法的差异性,在司法实践中缺乏适法的统一性、约束力,因而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充分公平保障和及时救济.这种不能和时俱进的立法观念和适法的差别化现实,影响了立法和司法的公平性、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劳动法保护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和时俱进地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既具有法理的正当性,也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第一,劳动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正当权利.劳动权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和劳动和领取相应报酬的权利,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生存权、发展权密切相关并具有和之相应的属性.劳动权是人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它构成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宪法第42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所有公民,无论是青年、中年、退休人员,只要有劳动能力,就无一例外地享有不受歧视的劳动权利.我国《劳动法》总则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这说明在我国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就业的机会和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1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这些都充分表明,劳动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内在地包含了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法律适用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生活论文

法律类期刊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退休再就业人员法律适用逻辑其改革回应为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特点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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