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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性法理分析论文范文资料 与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法理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性法理分析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07

《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法理分析》: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性法理分析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惩罚见危不救行为是一项基于“道德愿景”的立法建议.从惩罚的逻辑考察,惩罚一般是以“受害人—伤害人”关系为基础的,不能直接延展至“受害人—旁观者”关系.惩罚措施若要成为法律规则,需满足社会文化特质及民众心理意识,但民众心理意识中对“作为和不作为”的认知差别,以及社会心理学上的责任逃避和旁观者效应,都是立法惩治见危不救行为的掣肘.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可以预测这种立法是缺乏效益的,并可能导致政府和社会的对立和博弈.作为一种条件尚不成熟的法律制度创新,惩治见危不救行为的立法目前是缺乏可行性的.

关键词:见危不救;道德情感;惩罚;效益

中图分类号:D923.4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5-0130-006

以“小悦悦事件”为典型的见危不救行为,在社会上激起了一股通过立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强音:建议将“见危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遏制社会中的不良风气、避免全民道德滑坡.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归属法律理论中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道德义务之于法律义务的界线及转换.但这般概括,会过滤掉该议题在中国当下社会中所承载的一些特殊的、乃至更深层的问题.例如,为何每当发生触犯民众道德情感的事件后,公众最直接的回应就是动用法律对这种不道德行为进行惩罚?这背后是否隐藏着某种集体意识的狂热或偏好?“见危不救”行为最后成为法律惩治的对象,就能有效地规范民众行为、促成一种良好的道德秩序?“见危不救”行为一旦被纳入国家刑事法体系,每个公民在碰到危难事件后,就丧失了风险权衡及自我决策的自由,而这实际上限缩了公民私权的范围.那么,被“转让”给公权力的这部分私权,真的是建立一个良好社会所必需的权利成本?显然,惩罚见危不救行为,是一项需“谨慎地通盘考量”的刑事立法,不能因为对不道德行为的愤怒,就略过对相关问题的冷静分析.

一、惩罚的逻辑:发生学考察

(一)道德直觉和惩罚的量化

禁止杀人、伤害和偷盗等刑法规范,是从道德规范或道德义务转化而来的.特定社会的历史、政治和经济的因素,都可以成为促成这种转化的媒介,但其中最古老、最直接的因素,却是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或曰愤怒.试比较以下几个案例:A.一人持刀抢劫,并刺死了一名试图阻止他的路人;B.一位母亲将出生的婴儿遗弃在路边,致使其饿死;C.一个4岁大的女孩在马路上被汽车撞倒,路人漠视、躲避,该女孩未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倘若法律要对三种社会现象进行刑法规制,那么就得回答:是否应惩罚上述事例中的所有行为人?惩罚是否需要差别化,又为什么会出现差别化的惩罚态度?

情感是驱动人类道德判断的直接因素.道德直觉很快会告诉人们,案例B、C和案例A存在较大的不同.在案例A中,人们会很自然地产生“罪大恶极应当严惩”的念头,这种反应犹如道德迸发出的感觉:正义之光在闪耀,愤怒火焰在燃烧.在这种力量的感召下,思维便被链接到“一命偿一命”的想法中.和案例A相比,其他两个案件客观上也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带给人们的刺激程度已经减弱.人们会觉得案例B中的母亲和案例C中的路人,虽然也应该受到谴责和惩罚,但绝不会是“一命偿一命”的思维.差异的根源在于,案例B、C中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他人主动实施伤害行为造成的.

事实上,面对这些案例的个体都会经历这样的内心反应过程:首先,从心中涌出对行为人的愤恨之情;其次,这种情感暗示我们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谴责,或者采取某种惩罚措施;再次,思考具体进行谴责的方式和程度,即对惩罚进行量化分析.前两步属于在短时间内做出的直觉反应和判断,第三步量化惩罚的过程往往因人而异:在案例A中,有些人会跑上前帮助受害人回击施暴人;有人拿起电话报警;有人只是围观、指责施暴者.法律心理学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就是集中关注这些回应行为,以及人们在事后对自己回应行为的解释和分析.这些行为和“推理”的集合是理解人们在做出行为决策时的重要线索,它能为制定法律规则和司法裁判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例如有研究发现,在刑事审判中定义惩罚的参数之一,便是陪审员对于犯罪行为的谴责程度,该程度和该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成正比函数的关系.(1)这些谴责中隐含的情感特征和人们对那些“罪无可赦”的行凶者所感到的愤怒、蔑视、厌恶相类似.

(二)惩罚的一般逻辑:愤怒和报复

惩罚的一般逻辑,见诸于史特伯格的“一般报复模型:命名、责备和索要”(1),它展现了受害者在受到伤害、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所产生的一系列认知和情绪反应过程.

该模型(如图1)建构了报复的三个阶段:在命名阶段,人们受到伤害,会对伤害“命名”;在责备阶段,受害者在对事件进行责任归因后,要求责任方负责;在索要阶段,受害者向责任方索要赔偿,认为责任方亏欠他而理应补偿.这表明惩罚是在个体遭受侵害、报复意向出现之后的保护手段.对于受害者来说,惩罚是一种补偿,因为惩罚能满足受害者的某种心理需求,使他们在精神上获得某种慰藉,并令人痛快.(3)通过对侵犯者的还击,让受害者体验到了积极的情绪,至少减轻了冒犯所带来的消极情绪.当个人感到耻辱,例如自尊和社会地位受到严重损害,报复被认为是一种恢复尊严和再次掌控局势的方式;(4)对于侵犯者来说,报复惩罚了侵犯行为,使双方力量平等化,阻止了进一步的侵犯行为,再次发生侵犯.(5)显然,惩罚的逻辑是以“受害人—伤害人”关系为基础的,不能直接延展至“受害人—旁观者”关系.

特别需注意的,是外部的文化建构对于报复意向生成时的作用.外部的文化建构是一种自我建构(self-construal)——从自我和他人关系的角度来理解自我的认知结构.实验表明,报复心理的产生,除了受当事人本人的认知系统运作影响外,外界压力同样很重要.(6)这中间存在一个双通道加工系统,(7)一个加工系统体现为深思熟虑的认知推理过程,这和对原有道德原则的认知和遵循有关;另一个加工系统,则是相对内隐的情感动机反馈,和社会适应相联系.这两个系统通常会协同作用,以促成判断的完成.行为决策理论中的“认知-情绪整合观”,就综合了判断的认知和情感的加工机制:一方面,负载情感的直觉过程启动了判断,并贯穿于整个判断的始终,同时影响嗣后的认知加工过程(如道德推理);另一方面,认知加工能校正并在某些情况下驾驭直觉.(8)这说明由直觉、推理和情感主导的判断过程,都对应着信息加工的不同形式,而最终的判断源于这些加工过程的整合.相应地,一项惩罚措施要形成规则,则需要考察并满足深藏于原有社会文化特质以及民众的心理意识,即所谓的“集体意识”.就见危不救行为的可罚性而言,国内相关的立法调研还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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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法理分析为大学硕士与本科性法理分析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法理分析的方法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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