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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租赁论文范文资料 与完善金融租赁公司和股东银行协同联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金融租赁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18

《完善金融租赁公司和股东银行协同联动》:这篇金融租赁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根据金融租赁公司和股东银行协同联动的实质内容和紧密程度,本文将行司业务协同模式划分为三种,基于当前我国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运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相对紧密型关系更有优势和效率;今后一段时间,巴塞尔协议III对于银行业监管提出的新标准会深刻影响金融租赁公司和股东银行的业务协同关系,成为驱动金融租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并成为行司协同模式的基础.本文从资源共享、组织保障、考评机制、监管标准等多个方面提出发挥金融租赁公司和股东银行协同优势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金融租赁 协同联动 巴塞尔协议III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7-0041-03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概念接近于国际租赁理论和实务中的“银行持有的租赁公司”.本文侧重分析在我国的监管环境要求下,金融租赁公司和股东银行协同(以下简称“行司协同)联动的模式分类和比较、巴塞尔协议III新标准对行司协同关系的主要影响,以及完善行司协同关系的措施建议.

一、我国行司协同联动模式分析

(一)三种主要的协同联动模式

金融租赁公司和母体银行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按二者业务协同的实质内容和紧密程度,可以将二者协同联动关系划分为完全融入型、独立运作型和紧密合作型三种模式.

1. 完全融入型.特征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的全部业务营销渠道由母行的分支机构网络完成,不独立开展业务营销活动;融资租赁属于银行公司客户产品线中的标准产品,向客户普遍推广;租赁业务决策主要由母行协助进行;金融租赁公司基本上不自行开发系统,而是更多地利用银行的项目评审、资产管理和信息系统;金融租赁业务基本上无自有品牌.

2. 独立运作型.特征包括:金融租赁公司自行开展业务营销,包括直接接触客户、联系供应商、通过租赁业务经纪人,自行向客户提供全方位资产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等形式;独立设立项目评审和风险控制机制,和母行无持续、紧密的日常业务互动关系;自行开发各类业务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依靠自有品牌开展业务.

3. 紧密合作型.紧密合作型兼有独立和融入两方面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独立运营,又和母行有紧密的协同合作.其主要特征包括:银行的公司业务客户可以充分获取和利用各类租赁产品和解决方案;各类融资租赁产品构成银行公司业务客户经理营销中的标准产品和服务选项;专业技能和业务运营由金融租赁公司独立掌控;租赁公司在同业市场上形成特有的品牌和自身的竞争力.这一模式中,行司协同包括两个层面:金融租赁公司和母行总行的协同联动,以及和母行各分支行的协同联动,二者相辅相成.

(二)我国的行司协同联动模式

受监管要求约束,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中没有采用完全融入型的案例.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和母行的协同模式接近于独立运作型,和母行的关系并不紧密.另一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的运作模式接近于紧密合作型,总体效果相对较好.纵观国内各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背景,母行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子公司有全局性的战略考虑,而这种考虑正是金融租赁公司业务作大作强的依托和保障;充分调动母行资源,发挥母行的积极能动性,对公司的业务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母行综合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综上,从业务环境和监管政策出发,对我国金融租赁公司而言,目前以完全融入型和独立运作型协同关系要取得成功难度都较大,而紧密合作型模式则更具有优势,应作为现阶段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和股东银行业务协同的首选模式.

二、巴塞尔协议III对行司协同联动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针对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的新标准,一方面指明了银行业和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构成行司协同联动的基础和动力,将成为未来驱动金融租赁公司运作模式和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和股东银行的协同联动,新标准的影响源于三个方面的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和贷款损失准备.

(一)资本充足率新标准促进“租赁”和“信贷”协同联动

在租赁业务层面,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母行协同关系有深刻影响的是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大量存在的“类信贷”租赁业务,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结构上过度集中于此,而巴塞尔协议III的逐步实施将使行司协同形式发生转变.据估计,目前金融租赁业回租业务在租赁总额中占80%以上,其中相当一部分属“类信贷”业务.“类信贷”业务的特征一是租赁资产流于形式,成为交易结构的“壳”,失去融物和融资结合的意义;二是租赁资产生成的 流往往不具备覆盖租金的能力,要过量的抵押质押作为担保,从而加重了企业融资成本.

金融租赁公司成立初期,通过“类信贷”回租业务可以快速冲高规模,扩大市场占有率;但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准备金率上升、财政政策稳健的环境下,继续把融资租赁作为母行信贷的替代,在资金来源受限情况下,势必难以和低资金成本的商业银行竞争.

“类信贷”租赁业务对于行司协同联动关系的消极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第一,“类信贷”租赁业务和母行的传统信贷业务形成替代,而非互补,因此对股东银行的传统业务构成一定程度的竞争;第二,“类信贷”租赁限制了业务收益水平,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成本高于母行,因而金融租赁公司的收益率将受影响;第三,在收益率比较低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母行下达的经营绩效指标,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往往走外延式业务扩张的道路;第四,外延式业务扩张模式压低了金融租赁公司收益水平,使资本回报低于母行的基准线.

金融租赁公司“类信贷”租赁业务占比过高的现象有望在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后得到扭转.新标准大幅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引入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至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因此,新标准下,“类信贷”租赁业务所依赖的高杠杆率扩张的土壤不复存在,金融租赁公司将转向以专业化形式配合母行战略,新标准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满足股东银行所要求的股权投资回报基准,逐步形成自身的资本补充机制,并从外延式业务扩张向内涵式专业化提升转型,推动集团资源向关系到银行经营战略、提升价值创造力和竞争力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二)流动性风险新标准促进行司资金渠道协同

流动性风险监管新标准对行司协同的主要影响在于金融租赁公司需更多依托母行的支持和协助,以获取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融资租赁业是一个资金密集行业,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资本金、发行债券和股票,以及拆借资金,日常业务中,往往以拆借资金补充日常资金,来源较单一.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有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对资金来源做出了严格限制.这一要求有助于强化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防火墙”,要求银行股东和其下设子公司之间保持风险隔离,防止子公司业务经营中积累的风险向母公司蔓延,但和此相伴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现象:第一,金融租赁公司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使用,资金成本较高,受宏观调控和金融政策影响波动性大、稳定性差,降低业务发展可预期性和风险管理可持续性.第二,这一安排放松了银行母行通过资金渠道对租赁子公司监督的职能,抬高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综合资金成本.第三,由于金融租赁市场主体有限,资金需求和市场环境高度同质,金融租赁公司多开展资金互惠:甲银行母行向乙银行子租赁公司提供优惠拆借额度,乙银行则向甲银行子租赁公司提供.目前制度安排下,这成了金融租赁公司获得稳定、相对低成本资金来源的“潜规则”.各金融租赁公司虽然和自身母行没有形成形式上的“关联交易”,但却在行司协同的整体上构成银行和租赁公司间的关联关系,形成跨业风险积聚和叠加.

金融租赁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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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完善金融租赁公司和股东银行协同联动为适合金融租赁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金融租赁公司名单2017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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