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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讯逼供论文范文资料 与关于刑讯逼供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讯逼供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30

《关于刑讯逼供》:这是一篇与刑讯逼供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刑讯逼供在我国是一个久禁不止的行为,而且是甚为普遍的现象,它有悖于诉讼文明和司法 的现代性要求.有句名言: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我认为这个“合理”不是道德和法律层面上的合理,而是指任何存在的现象都有其存在的历史、现实、物质、意识等方面的根源和理由.分析和认清这些根源和理由才能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措施.因此,避免刑讯逼供是一个炙手可热和极为紧迫的话题.

关键词:刑讯逼供;根源;对策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一)刑讯逼供的含义

所谓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二)刑讯逼供的产生

刑讯逼供在历史很早期间就存在,只不过是刑讯逼供的方式不同,这种行为是在审问犯人的时候,不由自主的产生的一种不合法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 权利,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使正常的司法活动偏离了公正的轨道.由此引发的冤假错案,给当事人身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受到质疑,社会的稳定性遭到不应有的破坏.因此我们要遏制这种行为的出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每一个案件都公正、公平、合法.

二、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

(一)思想原因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是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4]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其基础的思想和理念还未能得以清除.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从封建社会到今天的,多数嫌疑人,被告人都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就带有主观思想.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于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超越自己的认知范围,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象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符合自己判断的供述,使得少数干警在少数案件上心态失衡为求尽快破案“萝卜快了不洗泥,合法违法一起上”导致刑讯逼供有失客观真实的出.

每一个个体都是不同的,而每一件相关案件所处理的相关犯罪可能联系人也会有所不同,而不同的 机关的内部结构也会有所差异性,我们可以发现有很多上级的检察部门由于想尽快处理相关案件,节省处理和审查相关人事的处理时间,提高自身部门的工作效率,因此会存在在由于急切处理案件而对相关有一定犯罪可能的人给予一定行为上或者言语上的压迫,造成了被押送的具有犯罪的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也造成了相关上级检察部的审查相关案件联系人制度不够完善,存在着很多缺点,屡屡出现一些检察部门被媒体报道逼供相关案件联系人的丑闻.

很多相关的 部门都养着了一个不好的思维定式,认为只要把案件里面的犯罪人给揪出来才是重中之中,由于过分在于要以最快的时间用最少的资源抓到犯罪可能联系人,他们忘记现代社会所追随的核心,那就是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尊重,因此相关 部门往往泛滥自己的权力,过于追求案件的结果能够尽快成效,而使得案件的处理程序得不到科学合理性的完成.

(二)历史及法律制度原因

早在二千多年前的《周礼》中,便有“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的记载.汉代时拷打罪犯,以供定罪,基本形成制度.刑讯逼供难于禁止和它在漫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具有合法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其实世界很早之前就已经推崇一种合理性科学性的案件法律处理原则,而我国在这方面尚未进行了有效的完善以及观念上的支持,这种处理原则就是把任何的犯罪可能联系人在案件结果尚未公布之前都要一颗平等鹏和的态度去看待,都认为任何一个犯罪可能联系人在案件结果还没有公布之前都是无罪的,不得对犯罪可能联系人作出不理性的错误不科学的行为.

在我国的诉讼过程中,口供往往在一个案件中起到决定的作用,物证等其他方面的证据所起的作用相对口供而言就小了,重口供轻证据,在每一步诉讼过程中都存在,因此办案过程中,司法人员更注意口供的获取.

(三)其他原因

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定案,主要依赖证据的搜集和鉴别.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 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和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一)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危害

任何公民的人身都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猬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例外,执法人员直接侵犯被讯问人员的肉体,轻者伤,重者残,或者是采取变相肉刑进行精神折磨.如不让吃饭,睡觉,连续突审给被 人员造成痛苦,这些行为一旦造成危害后果往往就是无法挽回,而且这其中有些人还可能是无辜受害,那消极影响就更大了.

(二)刑讯逼供行为容易造成积案、疑案

由于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水分较大,如果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仅靠口供定案,难以起诉,更难交付审判,只能因无法补证欠拖不结,如果坚持移送起诉,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起诉、审判工作就会隐入被动,在起诉、审判环节酿成疑案,难以认定和处理.这样就会把案件堆积起来,造成积案增加.

(三)刑讯逼供行为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威望

刑讯逼供行为既有利又有弊,既会伤害犯罪嫌疑人,又会伤害侦查人员自身,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刑讯逼供把犯罪嫌疑人致死、致残了,伤害的是其身体,如果受害者是一个无辜者,则给其自体和精神造成双重痛苦.对侦查人员而言,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仅造成人们对侦查队伍的误解,认为是侦查人员素质不高和侦查水平有限的表现,降低了公民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信赖程度,而且侦查人员还有可能要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刑讯逼供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关于刑讯逼供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刑讯逼供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做笔录的套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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