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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体权利僭越论文范文资料 与新闻传播活动中媒体权利僭越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媒体权利僭越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05

《新闻传播活动中媒体权利僭越》:此文是一篇媒体权利僭越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层出不穷.但和此同时媒体越位对司法案件定性、定罪的报道影响了司法独立,“媒介审判”现象屡见不鲜.据此,本文根据当下热门的媒介审判事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从新闻报道的视角提出如何规避媒介审判的措施,以促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

【关键词】媒介审判;新闻侵权;司法独立;舆论监督

一、媒介和司法的关系

1.相关概念的解释

“媒介审判”最早源于美国,西方新闻界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道义上的裁判.①

在我国,“媒介审判”也叫做“媒体审判”、“新闻审判”.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中新闻报道主要体现在片面、夸张或者失实的事实.利用煽情式的语言,以此来引发人们对某人物的同情或痛恨.“媒介审判”带来的后果是引起一种非理智的舆论,而这种舆论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②

2.媒介和司法的关系

当媒体秉承新闻真实性、新闻客观性的原则进行司法报道时,这就有利于监督司法活动公正公平程序化的进行,媒体适当合理的监督对司法活动有着积极的影响.但如果媒体角色越位,出现“媒介审判”,就会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容易造成“新闻侵权”.

二、新闻实践中媒介权利的僭越

(一)媒介的权利

新闻媒体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和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等基本权利在新闻传播领域中的实现形式,它表现为媒体知情权、利用权、舆论监督权等,它的最基本的权利表现为新闻采访权、新闻报道权和新闻批评权.③

对正在进行侦查的司法案件,媒体在法院审判前就下定性、定罪的结论,这是媒体僭越司法的独立审判权,这无疑是对司法独立审判权的破坏.如陈永洲案, 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关调查,但新快报却在头版大喊 放人,这就完全忽视了法律的作用.

(二)“媒介审判”中媒体报道的典型特征

媒介审判的案例自1996年以来屡见不鲜(如下表),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媒介审判现象更加普遍.这使得司法程序遭受破坏,甚至有的出现了舆论影响司法判决.

“媒介审判”中媒体报道的典型特征:

1.报道的倾向性

媒介审判中报道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倾向性,表现为媒体报道“一边倒”式的传递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或评论.④

2.报道的煽动性

媒介审判现象中对案件的报道使往往用煽情式的倾向性报道,表现在标题、语言、观点等内容,它出现在司法审判活动之前.

3.报道的规模性

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媒体的报道和次数较多,或者所报道的媒体有相当高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媒介审判的报道就会产生相应的规模,从而影响舆论.

4.对司法审判形成干扰

媒介审判对司法造成干扰,从事后对案件的最终效果来看,有“正面”也有“ ”,但不管怎么说,其都是对正常司法程序的干扰,伤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复旦投毒案”作为轰动社会的大事件,媒体就争相进行报道过,媒介审判的表现在此案件中也一览无遗.为此,本文以此案为例,对媒介审判中媒介权利僭越的表现进行论述.

“复旦投毒案”其消息最早来自于4月15日复旦大学的官方微博,该微博说该校研究生黄洋因中毒生命危在旦夕,并证实“基本认定同寝室舍某同学存在嫌疑”.这条信息一经发布,各大媒体争相报道“下毒人是林森浩”.有些媒体以此对犯罪嫌疑人林森浩进行定性的结论.作为媒体,案件尚未水落石出就下结论,这是其责任的缺失和权利的滥用.为了抢占报道先机,但却未核实信息的基本事实是否真实,这也反映出媒体过度追求商业利益的缺陷.

此条官方微博发布后,引起了网络上的热烈讨论,犯罪嫌疑人林森浩的微博、姓名、教育经历等个人信息都被网友搜索了出来,媒体也对林森浩的一些个人信息进行了*,媒体这样做就侵犯了林森浩的隐私权.更有甚者,有些媒体依据早前林森浩的微博推断其内心想法和作案动机,所以网络上流传黄洋和林森浩的“情杀”、“竞争”、“误杀”等多个版本的作案动机.媒体的这些报道,引来了公众的围观,有许多网友发微博对林森浩进行辱骂,这对林森浩的名誉带来了损失,给林森浩的亲友也造成了心理压力,也造成了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审判.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新媒体时代下的媒介审判它的运行模式比起原先的媒介审判有些不同,新媒体平台上信息一经传播,就会产生强大的网络舆论,而这些非理性的网络舆论也会影响媒体的报道,和此同时媒体报道又影响着舆论的走向,并以舆论来影响司法审判.

三、媒体权利僭越的原因

1.媒介角色的越位,舆论监督权的异化

在我国,一般将媒体定位为“社会良知”和政府“喉舌”等角色.在司法案件报道中,媒体角色越位表现为:一是以法官的身份出现,超越法律的界限,在报道中出现定性定罪的内容,干预司法审判;二是媒体打着“为民代言”的幌子,在报道中用媒体自身的观点代表大众的观点,和观点相对立的观点则进行屏蔽.

2.媒体经济利益使然

商业化运作下的媒介,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媒体都追求报道的时效性、趣味性等方面抢占先机,以此来吸引受众的眼球.由于竞争激烈,媒体涉及司法案件报道时就出现超前定性、定罪报道,这无疑影响了司法审判.

3.公众法律意识淡薄

媒介越权对案件进行审判,以道德标准来取代法律规定,这便是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再者,大多数民众对法律的基本知识都不了解,媒体抢先报道时,大众则倾向于遵照自己的价值观对案件进行评判,形成舆论压力,从而就造成了媒介干涉司法工作.

媒体权利僭越论文参考资料:

媒体投稿

新闻媒体投稿

关于新媒体的论文

新媒体营销论文

网络媒体投稿

数字媒体论文

结论:新闻传播活动中媒体权利僭越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媒体权利僭越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媒体的权利与权力的媒体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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