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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誉论文范文资料 与CISG项下违约商誉损失赔偿实证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商誉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2

《CISG项下违约商誉损失赔偿实证》:这篇商誉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商誉标示的是企业外人士对企业的感知和判断.虽然CISG对包括商誉在内的具体损失类别没有做出规定,致使商誉损失存在认定上的困难,但鉴于商誉在现代商业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和商誉作为一种损失类别的相对独立性,根据CISG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应该把商誉损失纳入CISG的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范围.受损害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合理确定地证明其因为对方违约带来的商誉损害而遭受的损失数额,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相当的难度.

关键词:商誉;CISG;赔偿

中图分类号:D91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11)06-0079-07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条约,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6个缔约国,涵盖世界2/3以上的国际货物买卖.损害赔偿是CISG所规定的重要违约救济方式,也是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救济方式.然而,CISG第74条并没有具体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只是确立了完全赔偿的一般规则,具体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则留待法院和仲裁庭确定.作为非金钱损失的重要种类,商誉损失是否可以获得赔偿,是CISG理论研究和裁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由于CISG没有提及非金钱损失的赔偿,对商誉损失的可赔性,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结合相关CISG案件探讨商誉损失的赔偿问题.

一、商誉的界定

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上都没有对声誉损失的统一界定,但商业声誉的本质特征还是可描述的.声誉的核心是感知或印象,是个人、集团、社会在处理某公司过去行为的信息和对该公司做未来前景预测时的凭借,是纯粹感觉的.商誉描述的是,与其他主要竞争者相比,该公司对相关交易主体的吸引力,是评价或评估一个公司商业地位的要素.

商誉的感知和评价主体是多元化的,除了公司客户、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公司、公司雇员、投资者,从广义上来说,公司所处的整个社会群体都是利益相关者.尽管在大部分案件中,受损害方主张的都仅仅是在客户群体中遭受的商誉损失,但不可忽视的是,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也会认为,在界定商誉或其他近似概念时,客户并非唯一的利益相关者.例如,在一个美国案件中,法院就在判决中表示,虽然商誉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客户,但在衡量商誉时,也可以考虑公司与其潜在债权人,包括银行的关系,甚至可能考虑公司在劳动力市场的信誉问题.

本文认为,没有必要一味地追求统一的商誉界定,商誉可以从多方面来考察,主要是回答三个问题:对谁、对什么、为什么目的.受损害方可以只主张在某一特定群体利益相关者中所遭受的商誉损害,如客户或潜在投资者.而“对什么”也取决于这一特定群体的兴趣所在一客户往往关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合同的履行,例如如期交付;投资者则往往关注一个公司的财务健康和稳定.赔偿的目的则是挽回受损害方因商誉损害而遭受的现实和未来损失.

总而言之,通过“商誉是人的感知与判断”这一本质特征来宽泛地界定商誉是可行的,在特定案件中则留待作为原告的受损害方来确定该案中的商誉损失的具体评价人群、内容和赔偿目的.当然,应由受损害方举证证明商誉损失的存在和损失程度.

二、商誉损失应纳入CISG的赔偿范围

作为CISG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条款,第74条的规定如下:“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显然,CISG第74条没有明确提到包括商誉损失在内的具体损失类型,但本文认为,依据第74条所确立的完全赔偿原则,除了为CISG明确排除的损失种类,原则上受损害方可能遭受的损失都应纳^赔偿范围.商誉是能够为贸易商人带来经济利益的重要价值,商誉损害可能会给受损害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将其简单地排除在CISG损害赔偿范围之外是不恰当的.然而,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乏对商誉损失纳入赔偿范围的反对声音.

(一)反对将商誉损失纳入赔偿的理论与实践

应该说,目前大多数研究CISG的学者都认为,依据CISG的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商誉在内的精神损害不能获得赔偿,其中包括其国内法律制度认可非金钱损害(dommage moral)赔偿的学者.“CISG咨询理事会”关于损害赔偿的第6号观点也确认了这种主流的观点.综观这些否定意见,认为包括商誉在内的非金钱损害不应纳入CISG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CISG的文本和制定历史来看,包括商誉损害在内的非金钱损害超出了CISG缔造者的预设范围.从CISG缔约过程中的法律文件来看,无论是在其起草过程中,还是在各国外交代表的谈判过程中,都没有讨论过非金钱损害的赔偿问题,这样处理应该说是一种故意的忽略.事实上,在CISG制定过程中,各国国内法对违约非金钱损害的赔偿有相当大的差异,尚未形成统一法的基础.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以CISG的文本为基础,考虑到CISG的制定过程,非金钱损害的赔偿确实没有被纳入CISG的调整范围.实践中有些法院也是据此直接得出商誉损失在CISG项下不可赔偿的结论.

第二,CISG主要调整作为商事交易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而商事主体的精神损害是难以确立的.商事关系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在商事合同的背景下,即使是在全面认可因对方违约遭受精神损害应给予赔偿的国家,作为商人的受损害方也很难证明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了精神损害.因为,通常表现为法人实体的国际贸易商事主体,一般被认为是不会遭受精神损害的.例如,在米兰国家及国际仲裁机构处理的一个案件中,即便在作为适用法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明确规定了非金钱损失赔偿的情况下,仲裁庭还是以受损害方是公司为由排除了情感伤害、精神损害的赔付.

第三,商誉等无形资产受损只有在导致金钱损失的情况下才是可赔的,也因此商誉损害的赔偿会被纳入其他类型损害的赔偿,没有独立性.这种观点否定商誉的独立经济价值,将营业损失作为主张商誉损失的必要条件,并且在实践中为一些法院判决所依循.例如,在一个德国法院判决中,买方指控卖方交货有瑕疵,拒绝支付合同价款,要求赔付转售损失和商誉损失.法院认为买方不能同时获得再售利润损失的赔付和声誉损失的赔付,而如果声誉损失并未导致再售利润损失,它本身也是没有意义的.法院进一步引申指出,商人均以商业的观点来看问题,只要没有销售数量和利润的损失,商誉受损是无足轻重的.而在另一项法国法院判决中,上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中对商誉损失赔偿的支持,理由就是在没有造成可证明的金钱损失的情况下,在CISG项下,商业声誉的损害本身是不可赔的.

第四,商誉损失在实践中认定困难,要求违约方

商誉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CISG项下违约商誉损失赔偿实证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商誉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商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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