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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贸易协定论文范文资料 与中国参和自由贸易协定中服务贸易条款特点趋势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自由贸易协定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11

《中国参和自由贸易协定中服务贸易条款特点趋势》:该文是关于自由贸易协定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自GATS达成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停滞不前,多哈回合陷入僵局且未对服务贸易进行实质性的谈判,几十年来,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的条款成为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依据,各国和地区之间建立服务贸易协定,其互惠程度高于多边框架下的互惠程度.本文通过对中国参和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的条款的特点进行分析,试图找出我国未来服务贸易管理规则的走向.

【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 服务贸易 条款 政策

自2001年加入WTO之后,我国不断放开国内市场,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进行入世谈判时,我国对服务贸易各个领域的开放做出了具体承诺.随后,我国和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包含服务贸易的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些协定在GATS的基础上,或基本照搬GATS条款,或就某一条款加入新的内容及更详细的解释,或设立新的条款.

一、中国参和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的主要条款

目前,中国已和港澳地区、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等1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目前正在谈判中的自贸区有中国-海合会、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挪威、中国-韩国、中日韩、《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RCEP)、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升级版、以及中国斯里兰卡自贸区,正在研究同印度和哥伦比亚的自由贸易区安排.

二、中国参和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服务贸易条款的特点及趋势

中国参和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的条款均是以GATS为基础,但部分协定对GATS条款作出了改进或加强,学术界将其形象地称作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安排中的GATS+ ( GATS-plus) 特征.

(一)服务贸易和投资条款“分立”

中国在参和自由贸易协定时,有关服务贸易条款和投资条款的安排方式不同于传统的服务贸易协定(见表2).

在服务贸易规则和投资规则“分立”构架的情形下,服务中的投资行为事实上可能同时受两组纪律约束,即一方面接受服务贸易规则下“商业存在”相关条款约束,另一方面受区域贸易协定中投资规则约束,所以对于《服务贸易规则》和《投资规则》的适用范围需做出明确界定,否则在具体运用时会无所适从.

(二)服务贸易安排方式为正面清单

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方式主要包括正面清单和 清单两种,正面清单方式是指缔约方作出的承诺仅适用于已作承诺的特定服务部门或提供模式,而进一步贸易自由化则需要多轮的谈判来实现. 清单方式则指缔约方作出的承诺适用于除保留清单中列出的例外措施外的所有服务部门或提供模式.

对中国参和的多边、区域和双边服务贸易协*出具体考察后可知,中国的具体承诺表采用的是正面清单,中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较低,在此种情况下若贸然采用可控度较低的 清单承诺方式,将不利于我国审慎的把握服务的对外开放节奏,甚至某些幼稚产业会因过早开放而遭受较大冲击.纵观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采用 清单承诺方式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其缔约方一般都含有至少一个发达经济体,而发达经济体的服务业通常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不存在中国面临的问题.中国在服务贸易协定中采用正面清单的方式是在充分考虑服务业现状后做出的务实的理性的选择.

(三)尝试构建服务贸易紧急保障制度

考虑到服务的特殊性和敏感性,GATS允许各成员方采取所谓的“紧急保障措施”,敦促成员方应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就紧急保障措施问题进行多边谈判.但由于各利益攸关方尚存重大分歧,GATS框架下关于“紧急保障措施”的谈判始终未果.尽管如此,在RTAs框架下中国却积极参和服务紧急保障措施制度的建立,比较典型的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第9条尝试对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做出规定.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实施服务紧急保障措施必须具备两个实质性要件:某缔约方的一服务部门受到实质性的 影响;该 影响是因缔约方实施《服务贸易协定》所造成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该条款规定过于粗糙(如对于何谓“实质性”和“ 影响”未做明确界定),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如对紧急保障措施的实施方式、实施限度、审查监督等也未做规定),但该紧急保障措施制度作为协调中国和东盟服务贸易法律关系的配套机制之一,是实现中国-东盟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顺利推进的制度保障.

中国在区域层面就建立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的尝试,对多边框架下相关制度设计和实施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

(四)强化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GATS框架下并没有另设贸易审议规则,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WTO协定附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协定为主要依据.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在如下方面对多边机制进行了强化.

1、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功能更加多元化.根据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协定文本,贸易政策评审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成员贸易政策和做法的透明度并使之得到更好的理解,促进所有成员更好地遵守多边贸易协定和适用的诸边贸易协定的规则纪律和在各协定项下所做的承诺,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更加平稳地运行.部分区域贸易安排将贸易政策审议的目标规定为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消除目前仍然存在的对服务贸易的限制等更加激进的目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认为除了上述目标,贸易政策审议的目的还应包括向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提供适当救济.

2、贸易政策审议范围更加广泛.WTO贸易政策审议范围包括贸易政策和实践和贸易政策有关的背景和贸易和宏观统计资料.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将谈判结果和补贴待遇问题作为审议的对象.

3、贸易政策审议周期更加灵活.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协定规定贸易政策评审有3种不同的周期,其中,美国欧盟日本及加拿大每两年评审一次,后面的16个贸易实体每4年评审一次,剩余的成员方每6年评审一次,但可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确定更长的期限.而中国-东盟自贸协定规定可以在2008年7月1日之前适当的时间进行评审,在第一次审议之后的任何适当的时间召开会议,贸易政策评审周期更加灵活.

三、结论

中国参和的自由贸易协定中,服务贸易规则对GATS的突破不多,呈现出较少的GATS+特征.当前,TISA(服务贸易诸边协定)、TTI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三大谈判”进行的如火如荼,欧美等发达国家坚持建立高标准的新的服务贸易规则,我国应该积极参和国际贸易谈判,加快自贸区的建设,并在区域安排中优先安排服务谈判,扩大协定中服务的覆盖范围,增加到一个更广泛的基础设施服务协定,以便适应未来新的国际服务贸易规则.

参考文献

[1]田园,程宝栋,赵亚平.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自由化机制分析[J].国际经济合作,2012年第12期.

[2]周念利,王颖然,姚远.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的GATS+特征分析[J].经济经纬,2013年第4期.

[3]张小琳,姚新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争议和中国的发展趋势[J].国际经济合作,2013(05).

[4]孟夏,于晓燕.论中国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和特点[J].国际贸易,2009年第9期.

作者简介

江皎(1985-),女,安徽六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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