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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婚姻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在新婚姻法背景下妇女财产权益法律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新婚姻法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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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对法律条款研究的过程中,妇女保护权益一直是广大女性十分关注的话题,如何有效的建构财务权益的平衡关系,需要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方面进行有效的处理.新婚姻法的出台,对妇女财产权益的划分和研究更加深入,同时也将妇女财产权益的法律研究结构凸显的更加尖锐.本文从婚姻制度中女性财产权益的发展历程分析入手,对新婚姻法中妇女财产权益的现状和保护措施展开了讨论,旨在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妇女财产权益;现状;保护机制

女性权益的维护是中国一直延续至今的话题,即使在法律结构相对健全的今天,婚姻法不断发展和健全, 之间要想达到平衡关系也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新婚姻法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释,将妇女权益保护重新推到了风口浪尖.

1 婚姻法中女性财产权益的发展历程

在传统封建思想中,礼教是根深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而女性在礼教思想中,一直处于极为被动的身份,长期受到“三从四德”以及“三纲五常”的礼教禁锢和约束.正是由于男女地位的不平等,酿成了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地位较低的恶性循环.另外,在古代婚姻关系建立的过程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思想一直约束女性向往自由的爱情观念,甚至在女性结婚后,要奉行“夫为妻纲”等较为落后且缺乏人权平等的社会习惯.特别是古代约束女性思想的“七处”导致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极其低下.正是基于此,女性在所谓的礼教约束下,被承认和可以继承的财产少之又少.

在唐朝的官方发文中,要求没过门的妻子若是在未婚情况下,丈夫去世,则只能留下聘礼的一半.而若是在婚姻生活中,并没有剩余子女,则在丈夫去世后,继承的财产份额非常少,相当于一个孩子所得的财产数量.更过分的是,若是女子改嫁,则丧失财产继承权,原夫家的任何财产包括个人财产都不能带走.这种法规条款一直延续到清朝,甚至更为恶劣,守寡的妻子并没有真正的继承财产的权利,只是一个将丈夫财产转嫁给子女的 而已,这对于在婚姻生活中的女性十分不公平.不仅丧失了常规化的应该继承的财产,自身的财产也被剥夺.

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治、经济、法律等都开始革新和发展,无论是在法律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的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法律条款中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措施也越来越多,相关法律条款对于婚姻中女性财产保护项目的重视程度在提高,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志.这其中,在1950年,婚姻法中首度对妇女权益进行了法律形式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社会上男尊女卑的观念,也对漠视女性权利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良和控制.紧接着是1980年的婚姻法,不仅对女性权益维护带来了新的希望,也首次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描述和相关约束,但是整体法规条款在运行过程中,还是存在漏洞,致使在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进行了着重的分析和标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女性权益的深度保护.并且,在婚姻法中还标注了,若是男女双方由于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进行损害赔偿.通过法规我们能总结出,在当时的婚姻法中,女性若是在一段婚姻中受到身体和心理的伤害导致离婚,不仅能拿回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也能按照法规条款获取损失赔偿款.除此之外,夫妻财产制度中,也从另一个角度对女性财产维护提供了有效的途径[1].

新婚姻法在2011年8月出台,在法律条款中更加注重契约精神,这对传统中国婚姻观和理念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传统的婚姻观念中,婚姻依靠*道德和情感维系的比重较大,也就导致一部分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是身体和心灵遭遇暴力的女性碍于道德枷锁而无法摆脱.另外,在传统婚姻观中,认为锱铢必较的婚姻态度会破坏家庭生活关系,且不能用量化的方式对家庭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但是,事实证明,在婚姻中女性要充分应用法律的武器,利用公平全面的方式妥善处理婚姻关系,从而建构更加有效的婚姻结构,并且更好的维系 关系和家庭关系.

2 新婚姻法對维护妇女财产权益的重要意义

在新婚姻法中,进一步确立了夫妻财产制度.一方面,对通常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一定的约束,要建立约定而使用的财产结构[2].另一方面,对通常的夫妻财产制度,要建立有效的系统化管控结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夫妻一方(或其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来依法律规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能将整体管理结构转化为分别财产制的制度.也就是说,新婚姻法更加倾向于保护夫妻结构中地位和社会生存能力较弱的一方,确保其能不需要以婚姻破裂为代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新婚姻法中妇女财产权益的现状分析

在对夫妻财产进行维护和规定的法规条款中,夫妻财产制度主要是针对存在夫妻关系的双方共同财产,不仅仅包括丈夫的独立财产,也包括妻子的独立财产[3].尽管在法律建立的过程中,基本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在夫妻关系中建立有效的调和措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制度结构很难达到有效的调和作用.据相关调查,在法律条款生效后,山东省妇女保护权益中心接收到 案例在激增,其中主要关系到妇女离婚过程中财产的分割问题、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等,占据了所有 项目的30%左右,在夫妻离婚后,女性生活陷入困境的人数在31.5%左右,这其中,关于女性在离婚过程中权益受损的案例就在20%左右,最尖锐的问题就是男性在离婚过程中转移财产导致双方无法实现在正常的财产分割[4].比较明显的表现主要就是隐瞒财产以及减少财产.

相关地区还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据调查结果显示,24.36%的女性在婚姻关系中认为自己并没有掌握到家庭的财产权利,13.22%的女性在婚姻关系中,认为丈夫存在转移财产以及隐瞒财产的问题.正是由于女性在婚姻中没有掌握主动的财产保护意识,即使男方在财产结构中出现了恶意隐瞒和转移,女性也并没有察觉,即使有所察觉,想再进行权益维护以及为时已晚.尽管在新婚姻法中,对一些问题进行了再次标注和申明,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新婚姻法论文参考资料:

新课程编辑部

新课程刊物

新经济杂志

农村新技术杂志

新课程导学期刊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结论:在新婚姻法背景下妇女财产权益法律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新婚姻法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2018新婚姻法新规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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