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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板论文范文资料 与新三板摘牌制度设计了一半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三板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15

《新三板摘牌制度设计了一半》:此文是一篇三板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过度依赖于政府的行政监管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大公认的缺陷.建立配套的主办券商建议摘牌制度的法理基础,就是在挂牌公司监管过程中,通过引人身处挂牌公司治理一线的主办券商参和其中,由其对挂牌公司的财务和可持续经营能力等问题以及违法行为进行建议和*,由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并最终确认是否需要摘牌.

新三板从建立到2014年,摘牌22家;2015年摘牌12家;2016年至今已经摘牌28家.随着新三板体量的不断扩容,在挂牌公司即将突破10000家大关之际,面对信息披露延误、财务 、公司违规担保等不良公司治理和经营行为,以及配合和A股市场转板绿色通道之搭建所需,应当建立主动摘牌制度、强制摘牌制度、转板上市自动摘牌制度和配套的主办券商建议摘牌制度.

主动摘牌和强制摘牌

2016年10月2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台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摘牌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了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摘牌制度征求意见稿》基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拟确立两种主要的摘牌制度,即强制摘牌制度和主动摘牌制度.

主动摘牌制度即挂牌公司主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的制度.强制摘牌制度则是由于挂牌公司触发了规定的终止挂牌之情形,全国股转公司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的制度.显然,前者的启动主体是挂牌公司,而后者的启动主体则是全国股转公司.

根据此次《摘牌制度征求意见稿》,存在以下情形的,挂牌公司应当主动申请摘牌: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申请终止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挂牌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而强制摘牌制度主要适用于11种情形,分别是:未能披露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可信、重大违法、欺诈挂牌、多次违法违规、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公司治理不健全、无主办券商督导、强制解散、宣告破产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

从《摘牌制度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全国股转公司拟通过本意见稿对所有的挂牌公司摘牌制度进行全面的规定.两种摘牌制度的设计,无论是从适用条件、决策程序,还是信息披露都进行了比较充分制度设计.较之以前无法可依的状态,全国股转公司有望在挂牌公司摘牌这一问题的自律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但笔者认为,我国新三板摘牌制度依然存在欠缺,在内容上还应当进一步进行完善.

转板上市自动摘牌

《摘牌制度征求意见稿》对于因转板上市而实行的摘牌有所考虑,但制度设计依然存在瑕疵.

首先,《摘牌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将转板上市而摘牌的情形归于主动摘牌制度的分类不尽科学.一方面,从法教义学上理解,“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二者之间并不是一种处于并列关系的状态.当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上市公司仅仅是获得了一种行政许可,并处于一种权利尚未实现的状态,至少在理论上,经证监会核准并不必然代表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在A股上市,而且在此期间,挂牌公司还可以取消上市计划.那么《摘牌制度征求意见稿》中“应当主动申请摘牌”的规定缺乏合理性.从实践来看,如果上市公司在此情形下申请摘牌,理性的选择是等到证券交易所批准其上市之时再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另一方面,从金融法上理解,这样的摘牌设计,并未能从多层次资本市场互动的视角进行考虑.换言之,该摘牌制度并不能跟转板上市制度进行无缝对接.我国资本市场的转板机制须突出灵活性和协调性.相应地,应当建立专门的转板上市自动摘牌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当对符合A股上市条件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未来设计出专门的自愿申请转板模式之后,为提高审核效率和避免重复审查,符合条件的新三板公司应向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并由后者进行申请材料的移交,由证券交易所进行形式审查.这样的转板绿色通道一旦正式建立,从法律上讲,申请上市的挂牌公司相当于默认从新三板市场退出.因此,全国股转公司应当专门设立不同于《摘牌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的其他主动申请摘牌情形的自动摘牌制度.

设立转板上市自动摘牌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该制度不仅遵从了商法自治的基本原则,给予挂牌公司充分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豁免了在此情形下的挂牌公司因适用主动摘牌制度而带来的繁琐的程序性规则.根据《摘牌制度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出现该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挂牌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对终止挂牌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关于终止挂牌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在终止挂牌事项获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的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以下文件: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终止挂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主办券商审查意见;法律意见书;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就挂牌公司主动终止挂牌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形、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对异议股东作出安排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的决定.

主办券商建议摘牌

显然,当建立转板上市自动摘牌制度以后,上述程序将获得豁免,不仅如此,转板上市自动摘牌真正将新三板市场和A股市场做到了无缝对接,提高了转板绿色通道的审核效率,挂牌公司将直接受惠于该机制更高的融资效率和更低的融资成本.

主办券商建议摘牌制度是指,如果一家挂牌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严重的财务和经营问题并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经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摘牌建议,全国股转公司将审慎考虑券商的建议并对相关挂牌公司进行调查,对不符合挂牌条件的公司予以终止挂牌的制度.

随着新三板市场的不断扩容和挂牌企业数量的迅速增加,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的整体治理成为监管部门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从我国A股市场的监管实践来看,过度依赖于政府的行政监管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大公认的缺陷.在政府主导型的监管格局中,证券交易(场)所的一线监管受到严重的行政干预,并且独立的市场 组织的监督职能始终未能充分发挥.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应当是一个多元共治的模式.以新三板为例,这其中不仅需要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而且需要大量的獨立第三方 机构介入其中.建立配套的主办券商建议摘牌制度的法理基础,就是在挂牌公司监管过程中,通过引入身处挂牌公司治理一线的主办券商参和其中,由其对挂牌公司的财务和可持续经营能力等问题以及违法行为进行建议和*,由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并最终确认是否需要摘牌.这种多方共治的挂牌公司监督制度有利于将一些不符合挂牌条件的公司清理出新三板,不仅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挂牌公司的质量,而且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治理机制无疑也是大有裨益的.

三板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新三板摘牌制度设计了一半为关于对写作三板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三板股票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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