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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制论文范文资料 与中国古代法制中法律和道德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制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7

《中国古代法制中法律和道德》:此文是一篇法制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德主刑辅、先礼后刑等是古人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见解,此观点有失偏颇.所谓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指的是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规范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作为手段或策略的道德教化手段和法律惩罚手段之间的关系.这两种规范在其产生过程中如何相互影响?其在使用过程中又如何相互影响?两者冲突时应如何取舍?这是法律和道德关系问题应该回答的.

在很早的时候,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道德,那时根本无所谓法律或道德.所有的规范、仪式浑然一体,叫做“礼”.“礼”到底是什么?古人常从“德礼教化”的意义上使用“礼”一词,如说“为国以礼”.这时的所谓“礼”,实为“德教”.它主要不是指规范本身,而是这种规范的运用活动.但古人也常从“规范”或“仪章”这种意义上使用“礼”一词.这时的“礼”是社会规范,即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的总和.可以说“礼”是一个混沌的整体,它一身多任:习惯、道德、法律、宗教.

古人言论中,“礼”有抽象、具体两重含义.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礼记·乐记》说:“礼者,理之不可易者也.”又说:“礼者,天地之序也.”这是从抽象或普遍意义上讲“礼”.这时的“礼”,不是任何一条具体礼仪规范,而是抽象的原则、原理、准则,是作为各种规范、制度、礼仪、设施之理的“礼”,也就是“理”.另一种意义上的“礼”,是具体的“礼”.如《管子》说:“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礼记》说:“分争辩诉,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非礼不诚不庄.”又说:“三王异世,不相袭礼.”这是具体的礼仪、规范,直接规定了人们言谈举止的具体要求.

在古人的思想言论中,“法”同样有抽象、具体两重含义.《管子》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又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朱熹说:“法者,天下之理.”这是抽象的或普遍意义上的法,是法上之法,即法的准则,有些接近抽象的“礼”.“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等谓之法”,“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等等,则是具体法人法,是规定了人们言谈举止具体要求的“法”,有些接近具体的“礼”.

古人从两方面去看“规范”意义上的“法”和“礼”的关系.一方面,在古人心目中,抽象意义上的“礼”就是具体意义上法的灵魂.抽象意义上的“礼”是“准则法”或“道德的项目”,即“三纲五常”之类.古人认为,它们就是法律规范的根本原则或灵魂.“法出于礼,礼出于治”,“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另一方面,在古人心目中,具体意义上的“礼”同时就是具体意义上的法.“政不正则君位危,君位危则大臣倍小臣窃;刑肃而俗弊,则法无常,法之无常则礼无列”,“诸侯以礼相和,大夫以法相序,士以信为考”.

我国古代法律和道德的分离可以说是春秋时期开始的,因为“法”、“礼”的概念都产生于此时,同时自此开始,有了法律和道德应如何协调的言论.

法律和道德在其产生过程中相互影响.法律应该符合道德,这是古人的一般认识.《管子》主张“宪律制度必法道”,主张“法出于礼”.商鞅说:“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为长有礼、男女有别等此乃有法之常也.”孟子说:“上无道揆也,下无法守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然法律应符合什么样的道德,古人意见不一致,经常有争论.

以孔子、孟子及其继承者为代表的一派,主张法律必须符合他们所崇尚的血缘主义道德,这从他们对复仇问题、容隐问题等的态度上可反映出来.《论语》记载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说明孔子希望把大于国家秩序的家庭关系道德变为法律上许可的东西.

以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一派,主张法律应符合国家主义新道德.他们认为法律必须符合国家利益至上的道德,主张忠君大于孝亲,并主张将这些新道德直接变成法律内容.商鞅主张“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韩非子总结为“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

法律和道德在运用过程中的相互关系问题,主要是指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的取舍问题:是严守法律而违逆道德?还是严依道德而修正法律?古时候对这个问题的见解主张,呈现两大派别或两大思想倾向.一种思想倾向是:道德重于法律.当二者冲突时,则主张屈法律而全道德.这一派的典型主张是“原心论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就是说,司法官员在审理判决案件时,应注重作案人的动机,以动机作为判决其有罪和否及罪行轻重的最后根据.所谓“原心”的“原”,就是推究,心或志就是动机.这是在法律和道德冲突的一般情形下人们的态度.既然用道德去衡量其动机为“善”的行为却可能“违于法”,用道德去衡量动机为“恶”的行为却可能“合于法”,充分说明法律和道德在许多场合存在冲突.另一种思想倾向是,法律重于道德.当二者冲突时,则应取法律而不取道德.这一派的观点是:法律本身就体现着主要的道德;严格执行法律,就是成全了最大的道德.所以,在严格依法审判的过程中即便违逆了道德,那也不要紧.因为那只不过是法外的道德,比起法律本身这个“大德”来只能算是“小德”;为了成全“大德”而牺牲一些法外的“小德”,是可以的,这不过是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些副作用.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即道德的法律化;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即法律的道德化.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周公制礼,引礼入法”,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和“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和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独尊儒术,德主刑辅”,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 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中,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不管法律和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和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

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和法律关系的分析,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和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当下国家提倡的“法治”本身就体现了法治和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和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法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作者单位: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省慈善总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E:CSQ

关键词:古代法制 法律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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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中国古代法制中法律和道德为关于对写作法制论文范文与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法制和法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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