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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职工论文范文资料 与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衔接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工伤职工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1

《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衔接》: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工伤职工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一直存在争议,达到退休年龄时其享受的待遇也有较大差异.更为紧迫的是,在2004年1月1日前基本不存在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衔接问题,但在2004年1月1日后,由于政策的模糊性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一,甚至大部分省市还在等待观望,期待国家对该问题作出统一规范,致使相当部分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至今仍按原标准享受待遇.

关键词:一至四级工伤 职工待遇 衔接 设想

关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的待遇问题,一直困扰着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实践者,而更令理论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始终不能统一的观点就是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因为这都涉及到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后的待遇衔接,关系到了这类人群的社会保险权益,直接影响了他们的生活保障水平.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达成共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衔接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其标志是1951年2月原国家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这部法规主要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内容,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制度体系.1953年1月,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同年1月,原劳动部制定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工伤保险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对因工负伤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支付给职工因工残废抚恤费,具体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而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75%,付到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而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残废抚恤费的数额为本人工资65%,付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止,恢复劳动能力后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给予适当工作.这种规定基本上构成了对因工负伤被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制度框架,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起着积极的作用.

1978年5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将因工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纳入退休范围,并提高了相应的待遇,同时增加了护理待遇.主要是: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退休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退休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劳动保险条例》相比,不仅提高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待遇水平、确立了劳动能力的确认程序,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纳入退休范围这一制度设计.

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确立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并在全国逐步推开.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 ,并按月享受75%-90%的伤残抚恤金.第一次明确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按伤残级别享受伤残待遇的规定.

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颁布.2010年12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68号,下称《条例》),对工伤保险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对于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75%-90%的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从工伤保险的发展历史看,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后,其享受的待遇的称谓和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从1951年的退职享受残废抚恤费、1978年的退休享受退休费、1996年的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伤残抚恤金到2003年的保留劳动关系享受伤残津贴.从立法技术和逻辑上讲,2003年的《条例》不仅享受待遇的概念科学,用语精确,而且制度体系更加严密,但把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分为退休前和退休后,却没有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后的伤残津贴、养老保险待遇衔接问题作出制度设计,以致成为工作实践中的难题.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争议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没有规定.因此,在《条例》颁布后,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一直存在争议,实践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各地也有着不同的地方性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如,北京市2007年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退休年龄,2007年4月1日前中断缴纳的,按照历年伤残津贴基数予以补缴.又如,浙江省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继续参保缴费的,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退出工作岗位至2007年12月期间可以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陕西省、贵州省也作出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类似规定.这种地方性的规定,有其一定的法律依据.因为《条例》明确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原享受的伤残津贴高于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既然*的是退休手续、享受的又是养老保险待遇,理应履行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

工伤职工论文参考资料:

工伤保险论文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衔接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工伤职工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免费法律咨询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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