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肉鸡论文范文资料 与中国对美国肉鸡产品实施双反案例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肉鸡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08

《中国对美国肉鸡产品实施双反案例分析》:关于免费肉鸡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肉鸡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摘 要:中国加入WTO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随着中国外贸交易量的增多,中国受到的反倾销的数量也越多.为了保护本国企业,也为了改变在外贸交易中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1997年中国实施了第一起对外反倾销调查.本文以2009年中国对美国进口的肉鸡产品实施“双反”措施案件为例,主要分析案件中存在的四点争议,并结合相关企业经历给出了几点启示.

关键字:WTO ;反倾销;反补贴;肉鸡产品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白羽肉鸡产业一直受到美国白羽肉鸡进口的影响.2006年美国利用低价战略迅速占领了中国80%以上鸡肉制品市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中国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分别占到了同期中国该类产品总进口量的73.09%和89.24%.面对美国这种疯狂的倾销行为,中国于2009年对美国的白羽肉鸡进行了“双反”调查,案件历时7年,2016年9月才尘埃落定.本文主要分析此次案件中存在的几点争议,以及从这些争议中得到的重要启示.

一、案情介绍

2009年9月,中国商务部接到了国内部分肉鸡商企的申请,要求对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2009年9月27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2009年的第74和75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将对原产地是美国的白羽肉鸡进行一些列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商务部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后,在2010年8月29日和9月26日分别发布了年度第51号和第52号公告,公告指出,中方认为美国生产的白羽肉鸡存在倾销和补贴,并且这种倾销和补贴对中国本土的肉鸡厂商存在实质性的伤害,二者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商务部提出向美国出口商征收50.3%至105.4%的反倾销税,4%至30.3%的反补贴税,同时国内的进口商也要缴纳保证金给中国海关,政策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9月20日,美国首次提出和中国进行磋商,并在同年的12月8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经过审理,世贸组织专家组在2013年9月25日作出了对该案的初次判决(案件编号DS427),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认为中方在基本事实的披露上存在不透明,在生产成本的计算上违反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相关规定,并建议中方按照相关法律条例实施.中方对专家组关于基本事实披露上面的问题持保留意见,并指出将在今后的报道中进一步澄清专家组的相关问题.另外,专家组对美方关于国内产业的界定、是否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价格比较等申请进行了驳回,支持了中方的主张.2013年12月19日,中美双方就该案合理执行期达成共识,同意从专家组报告通知之日起9个月14天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判决,其截止的日期是2014年7月9日.于是,在2013年的12月25日,中国商务部根据专家组的裁决和建议,决定对这一案件进行再调查.

2014年7月22日,中国商务部通知世贸组织已经完全按照专家组的建议执行了方案,美国提出了对中国的反对意见,美国认为中国没有完全履行专家组的相关裁定:(1)中国调查机关未以透明和公开的方式开展再调查;(2)中国剥夺了应诉公司充分维护自身利益的机会;(3)中国对国内产业的认定没有尽到客观审查义务.因此,美国对中国是否遵守和适用协定相一致的建议和裁决存在质疑,在2016年的5月27日,美国再一次请求和中国进行磋商,但是此次磋商并没有解决美方关注的问题.截止2016年9月26日,中方对此事做出回应,公布了商务部关于此案的期终复审的结果:中方考虑到如果终止反倾销的措施,无疑会继续伤害到中国本土的相关企业,所以,中方最后决定维持反倾销的措施,对美国企业征收4%-4.2%不等的反补贴税,46.6%-73.8%不等的反倾销税,具体的实行时间从2016年的9月27日开始,时间期限是5年.

二、案情分析

(一)调查程序是否透明

美方认为:中方违反了《反倾销协议》中第6.2条关于“反倾销期间所有利害方均有为其利益进行辩护的充分机会”的规定,并在调查中拒绝美国提出的召开听证会的申请,也没有通知利害方(皮尔格林公司).

中方认为:(1)对于《反倾销协议》的6.2条,没有明确的规定一定要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辩护,因此召开听证会不是绝对的义务,不是强制性的要求;(2)意见陈述会上,中方听取了美方的意见;(3)2009年10月19日,中国成立调查组后于当日发出关于案件的调查通知,次日又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包括皮尔格林公司)发放调查问卷.在再调查的过程中,2013年12月25日,中国就再调查相关事宜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和本案的相关利害关系方,并公告在了网站上.因此,中方在调查过程中,给予了美国方面利益方的辩护机会,也通知到了各相关利益方.

本案例中,专家组也肯定了中方关于听证会并不是唯一给予利害方辩护方式的说法.并依据中方在原调查时,根据美国要求召开了听证会;2014年再调查时,因为申请人提出本案成本分摊和税率计算涉及对方商业秘密,且召开听证会很可能拖延调查,因此未召开听证会,但是应美国要求召开了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美国的意见,合理保障了美方相关利益方的程序权利.认为陈述会起到了相同的效果,因此终审时同意中方驳回了美国这一说法.

(二)非机密摘 要的提供是否详细

美方认为:中国商务部提供的非机密摘 要不具有代表申请人的效果,且提供的信息不够详细,中方的做法阻碍了美国肉鸡相关企业维护自身利益.

中方认为:中国提供的非机密摘 要符合《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定:(1)中国商务部提交的非机密摘 要是在国内申请人提交的非机密摘 要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2)《反倾销协定》中没有特殊的规定,非机密摘 要必须是申请人提交的;(3)中国在提交的非机密摘 要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已经提交了关于美方提出的生产能力、劳动生产率、资金流、国内库存水平等问题的详细说明.

肉鸡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中国对美国肉鸡产品实施双反案例分析为大学硕士与本科肉鸡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笼养15000只肉鸡舍图方面论文范文。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