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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保理论文范文资料 与一则案例看我国出口商采用国际保理结算货款风险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国际保理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1

《一则案例看我国出口商采用国际保理结算货款风险问题》:这是一篇与国际保理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在国际贸易中,随着全球买方市场的形成,出口商为了吸引客户,扩大出口,纷纷采用记账赊销(O/A)或者承兑交单(D/A)等支付方式销售货物,而由此引致的远期应收账款也给出口商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及坏账风险.所以,我国出口商越来越多地选择具有贸易融资、资信调查、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管理等多种功能的国际保理来结算货款.但是,在采用国际保理结算货款的实际业务中,出口商仍须面对诸多风险,导致货款不能收回或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因此,根据下述案例分析出口商采用国际保理结算货款的各种风险及原因,将有助于出口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规避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我国某外贸公司A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2007年2月货物装运后,出口保理商向我国A公司预付了18万美元的融资款.4月15日,应收账款到期,B公司没有按期付款,也没有提出任何贸易争议.进口保理商多次去电催促付款,B公司均称资金紧张,无法如期付款,并要求我方A公司展延付款日期,我公司未予置理.4月31日,我公司收到进口保理商通过出口保理商转来的争议通知:B公司提出我方A公司提供的商业*有问题,*上的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并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并拒付货款.我方A公司于是将*与合同进行仔细核对,发现*上的货物品质确实与合同规定不完全一样,但因为该产品具有国际公认的误差,*上的货物品质的微小误差在国际公认的误差范围内,货物实际也并不存在其它任何质量问题,只是出口商忽略了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公差条款,才导致*与合同不完全一致.于是我方找国际权威商检机构出具品质公差的证明文件,连同其它品质检验证明一并送交出口保理商协助解决争议.最后由于证据充分,双方争议顺利得到解决.但是B公司仍然要求我方A公司推迟付款时间,我方未予置理.

5月10日,我方A公司又收到进口保理商转来的争议通知:B公司已经正式向其提出贸易争议并拒付货款,理由是我国A公司前两年出口到日本X公司的另一批其它种类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而他据此怀疑此批货物也同样存在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在此情况下,进口保理商很快就认定贸易争议成立,于是立即通知出口保理商对其已发放的融资款项进行追索,遭到我国A公司的拒绝.

经调查,发现如下事实:美国B公司因重大决策失误出现严重的财务困难,无力偿还前期的银行贷款,以致该批出口货物在货到目的港后就被控制在银行手中,B公司实际上根本无法要回货物,更不可能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

5月25日,B公司仍然拒绝付款,进口保理商在多方压力下于6月10日对B公司进行起诉.6月25日,在法院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上,仅凭被告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辩护词,进口保理商就轻易认定此案涉及贸易争议而立即撤诉.由此,我国A公司不得不承担后续风险.

二、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就是我国出口商在采用国际保理结算货款时,因各种风险导致货款不能顺利收回的情况,具体而言,出口商可能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由出口商自身原因导致保理商免责的风险

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制定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的规定,如果出现买卖双方因交易商品的数量、质量、交货方式、交货期限等与合同不符,或者卖方提供的*与合同不符而引起争议,造成进口商拒付的情况,进口保理商将免除对进口商的信用担保责任,而且出口保理商还可据此把已经付给出口商的融资款项追索回去.由此可见,贸易争议风险是严重影响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的不确定性因素,它将直接导致保理商免责而所有风险、责任最后都只能由出口商自行承担与解决.在实际业务中,我国很多中小型出口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对国际市场及国际惯例了解不够,经常出现交货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情况,尤其是出口服装、手工艺品等在质量上易受主观检测因素影响的产品,经常使得保理商以贸易争议为由免责.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我方A公司提供的商业*与合同不完全相符,才使得B公司有机会提出争议并拒付货款,虽然最后争议能顺利解决,但仍然使得出口商A公司不能及时、顺利收汇.

(二)由于进口商信誉不足导致的风险

在国际保理业务下,虽然出口商将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保理商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出口商就能完全免除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因为即使在出口商完全履约的情况下,诚信不足的进口商仍然会主动寻找各种理由或借口故意制造贸易争议.虚假争议通常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争议, 进口商只是将提出争议作为一种不愿付款或延迟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手段,比如,许多进口商往往在签订合同时便设下“陷阱”,或者利用商检条款故意挑剔产品质量问题等等.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因进口商信用恶劣而人为制造贸易争议的实例,一方面,我国A公司忽略了订立品质公差条款,B公司很可能已经发现,但并没有提出,为后期以此为由提出贸易争议留下了机会;另一方面,B公司第二次提出的争议,仅仅是怀疑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没有充分的证明文件,明显属于人为制造贸易争议.虽然B公司提出争议的理由并不充分,但根据《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的规定,只要B公司提出争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争议通知,已核准账款将被暂时视为未受核准,就将直接导致进口商B公司的信用风险仍然由出口商A公司承担.

(三)进口保理商消极起诉进口商的风险

根据《国际保理惯例规则》规定,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负有解决贸易争议的首要责任,而进口保理商仅有配合和协助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当进口商提出贸易争议时,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大小将取决于进口保理商能否全力以赴给予协助,这时,进口保理商的诚信就成为决定性的因素.在实务中,如果保理项下的债权已经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出口商要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贸易争议,就必须通过出口保理商委托进口保理商出面在进口商所在地起诉进口商,此时,进口保理商因为具有特殊的双重身份,他既是出口商应收账款的代收人,又是进口商信用的担保人,其在处理贸易争议时的立场会因自身利益转变:一是如果进口商有偿付能力,则进口保理商会竭尽全力争取自己或出口商胜诉,以便根据判决要求进口商付款,以避免或减少自己的损失;二是如果进口保理商在起诉之前就已经获知进口商因财务困难而无偿付能力,进口保理商为维护自身利益,最简单、直接的处理办法就是消极起诉进口商, 即尽快认定贸易争议事实的存在,尽力使自己或出口商败诉,从而免去自身在所核定信用额度下的赔付责任,而不管这样做是否严重损害出口商的利益.比如在上述案例中,进口保理商之所以很快就认定贸易争议成立,就是为了已经知道进口商B公司的偿付免除自身担保付款的责任.

国际保理论文参考资料:

中国国际新闻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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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一则案例看我国出口商采用国际保理结算货款风险问题为关于国际保理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国际保理业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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