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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环境税*能定位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税法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03

《论环境税*能定位》:此文是一篇税法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环境税立法的难点之一在于功能定位.由于拘泥于过时的理论和经验,误判中国国情和各国立法趋势,否定环境税法收入功能的观点在一定范围内比较流行.然而,从加速发展方式转变的中国语境考虑,收入功能值得认真对待.环境税法应明确规制—收入二元功能定位,为环境保护以及发展方式转型、税制优化、分配公平提供制度性契机.这一考察有助于深化税法学中关于租税本质与功能的探讨.

关键词:环境税;功能;规制;财政收入

中图分类号:DF 468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4.09

一、背景与问题“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的国度,半个多世纪以来,为寻求理想的发展模式上下求索、殚精竭虑.为了尽快走出一条既能发展好经济又能保护好环境的新路,大力推动发展方式的转变是中国的明智选择.

正是在中国探索新型发展模式的背景下,我国法学和财税学界自20世纪90年代初即开始环境税立法研究,近年来,环境税立法更是被提上议事日程.到2008年,财政部、环保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开始酝酿环境税立法方案.2013年《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和《2014年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明确表示要“加快推动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最高决策层一再强调要推动环境税立法,恰恰说明立法有难度 相关评论参见:郭婷.开征环境税很难吗?[N].与法制时报,2014-04-07(10).,各方争议大,立法方案不得不进行反复调整 相关报道参见:于华鹏.环境税立法正在拟定新方案[N].与法制时报,2014-04-07(10)..问题的症结在于,我们对许多问题仍然缺乏清晰认识,例如,如何科学地定位环境税法的功能、环境税如何避免染上排污费的痼疾、环境税法如何与现有环保制度衔接、如何协调相关部门的职能等.在这些问题尚未解决、共识尚少之际,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引来诸多批评 例如,王金南先生委婉地指出,《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具有一定的改革象征意义,但难免让人感觉理想和现实间的巨大差距等征求意见版的环保税只是戴了一个环保税‘新帽子’”.(参见:《环境保护》编辑部. 科学设计环境保护税引领创新生态文明制度——访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王金南[J].环境保护,2015(16): 16-20.) 熊伟教授也质疑,“如果和原来征收排污费的立场、力度、节奏都没有任何差异的话,耗时费力开征环境保护税意义并不大”.(参见:严丽梅.公开征求意见已入倒计时,环境保护税立法仍存三大争议[N].羊城晚报,2015-06-30(A17).).

在诸多未解之疑中,首当其冲就是环境税法的功能定位问题,对这一问题存在的误判,已经并可能继续严重影响环境税立法的整体框架和具体规则构建.学界必须高度重视此问题.在环境税立法研究的早期,学界就意识到,环境税的功能在理论上可分为环境规制功能(以下简称规制功能)和财政收入功能(以下简称收入功能)两种,其中,规制功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一点到今天也仍然是基本共识.但是,对收入功能,学界始终存在不同的看法.

现代法学何锦前:论环境税法的功能定位——基于对“零税收论”的反思早期环境经济研究曾提及,中国应建立国家环境基金,以后开征的环境税可为此筹集资金[1]195,而早期立法研究已在环境税诸功能中简略提及收入功能[2].后来的环境税法研究则发现,垃圾税等不仅可以减少生活垃圾等污染物排放,还可以筹集环保资金[3]269.一些研究也注意到了环境税的双重作用或曰“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即环境税有规制污染之效,且其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可发挥矫正经济扭曲的作用[4]603,因此收入功能亦不可忽视[5].也因此,环境税法应“适度体现财政原则,为环境治理筹集资金,有利于增加环保投入”,而这同时也是环境规制功能的内在要求,因为“如果没有相当水平的税收负担,就不足以改变纳税人的污染行为”[6]132.还有一些研究提出,环境税内部可以划分为多个种类,除了通常所说的环境税种类外,还应通过开征环境收入税来拓宽环境治理的筹资渠道 其中影响较大的一篇论文详细分析了环境收入税.(参见:李慧玲.论环境收入税[J].现代法学,2007(6):119-127.);或者,创设旅游环境税,在控制污染之余,利用该税收为旅游地筹集环保资金、创造就业、调节收入分配等 当然,作者也特别说明,旅游环境税的收入功能要适度.(参见:邓禾. 旅游环境税的国外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现代法学,2007(3):124-130.).在与环境税法研究具有较大交叉重合的生态税法研究领域 事实上,“在我国对就环境资源保护而征收的税类的名称叫法不一,有叫环境税的,有叫生态税的,有叫环境保护税的,但大多将环境税和生态税同时并用,我们也将环境税和生态税等同使用.”(参见:吕忠梅.环境法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346.),规制功能与收入功能也被视为两项基本功能[7]105.

社会科学研究往往有正方就有反方.有的早期研究虽未直接否定收入功能,但根据国外研究对环境税收入的稳定性提出了初步质疑[8]2,这在后来成了反方的重要理由之一.起初,反方还是在较弱的意义上反对收入功能,或者认为收入功能即便要有也不能作为重要功能.例如,有学者认为,“获取收入不是环境税的主要目的,甚至连附随目的都谈不上”,“环境税收入越少,环境保护的效果越好” 参见:熊伟.环境财政、法制创新与生态文明建设[J].法学论坛,2014(4):69. 当然,应当注意的是,该文还提出了一个值得学界继续深思的问题:“以往我们都强调,税收必须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至少是附随目的,不以财政收入为目的的税,不是真正的税,而只是借用税形式的管制工具.照此标准,环境税还是税吗?”.近年来,反对立场似乎愈加鲜明,如有学者明确主张,环境税法只需要具备规制功能即可,而“不应该具备财政收入的功能”[9].或者,类似的看法是,环境税起的是“震慑作用”,“它最好像刑法中的‘军人违反职责罪’那样,备而不用.环境税最好征不到一分钱.”[10]如果说以上观点还主要是学者对中国环境税立法的倾向性判断,有的观点就直接上升到“普遍真理”的高度了,似乎“零税收”或“无收入功能”是世界环境税立法的普遍规律,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颠扑不破的“公理”或“定理” 其中,林江教授断言:“在西方国家,环境税等的主要目的是收不到税,因为国家的环境税为零是最好的.”(参见:何明强.普通消费者或为环境税“买单”[N].东莞时报,2010-07-28( A24). ).

税法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环境税*能定位为关于税法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税法基础知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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