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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四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公益诉讼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1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四题》: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公益诉讼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内容摘 要:有关机关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提起的海洋环境诉讼,其所保护的客体是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在性质上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海洋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都有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其中又以海洋环境行政机关为优.因海上油污损害引起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兼具海事与环境公益双重性质,应同时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与环境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两者乃互补关系,而非竞合关系.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上,除了在因果关系上应继续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这样的减轻证明责任措施外,还应当进一步减轻原告方的证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由法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

关键词: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侵权之诉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

引言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已经初步成形,司法实务部门也在积极探索,相信在不远的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将会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形态.为适应此一趋势,学界就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的研究,相信会逐步侧重于法教义学方法的运用,以促进环境公益诉讼沿着从理论到制度再到实践这样的路线,不断向前推进.在此目标下,制度诠释和案例分析的意义更加凸显.由于获得成功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因此每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都是值得珍视的研究资料.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了一起由环境行政机关提起的因海上燃油泄露导致的海洋和岸线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诉密斯姆航运公司、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案,案号:(2013)沪海法海初字第23号].此案是值得关注的样本之一.本文试就这一案例所涉及的几个有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供学界和实务界参考.

一、案例与问题

2012年6月25日,荷兰密斯姆航运公司(Maxima Shipping B.V.)所有的密斯姆轮空载从江阴驶往大连途中,在长江口上海段与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所属中国上海籍散货船“竞帆1”轮发生碰撞事故.此次碰撞事故中,密斯姆轮共161吨船用燃料油入海,在长江口九段沙下游附近水域形成大面积油污,并随风向和海潮扩散漂移.由于事发地点位于长江口生态敏感区域,紧邻九段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浦东南汇野生动物禁猎区,此区域分布有众多经济鱼类和珍稀濒危动物的产卵场和洄游区,还是亚太候鸟南北迁徙路线上的重要驿站,溢油事故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后果.碰撞事故发生后,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环保局)根据上海市相关部门的指示及其自身的行政职责,组织下属的抢险力量对该水域附近的油污进行了应急清污.因为区域内生态系统、栖息环境、生物种群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在应急清污后,浦东环保局还需要进行后续的生态恢复工作,包括岸线固沙、植被补种、替换和生物(鱼类)种群投放等,这些生态恢复工作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为此,浦东环保局于2013年3月8日以碰撞船舶所属的上海竞帆海运有限公司和密斯姆航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确权之诉,确认原告就溢油事故产生的长江口九段沙和浦东南汇嘴区域的后续生态恢复费用500万元,有权从两被告设立的海事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角度观察,本案涉及如下几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第一,《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的环境侵权之诉是否属于公益诉讼;第二,哪些主体具有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第三,兼具海事和环境公益双重性质的案件应遵循何种程序进行诉讼;第四,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减轻问题应如何处理.就以上四个问题,以下逐次分析.

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的环境侵权之诉是否属于公益诉讼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该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是对于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以下简称海洋环境行政机关)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诉讼,其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公益诉讼,目前认识并不统一.学界多数观点认为,各类海洋环境行政机关所提起的此类诉讼,其诉权源自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是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属于法定诉讼担当.问题在于,这种以国家海域所有权为基础的诉讼,是否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有人认为,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其代表国家向污染者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因此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不是公益诉讼.〔1 〕有观点在认可其属于私益诉讼的前提下,认为可以通过海域所有权与海洋环境容量具有同一客体(海洋水体)这一事实,将海洋环境损害(具体表现为环境容量损害)等量代换成海域所有权受到侵害,并凭借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这一法理基础,向侵权行为人求偿.〔2 〕换言之,有关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基于海域所有权的诉讼虽然不属于公益诉讼,但却可以实现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环境的目的.以上两种观点的共同之处,是认为有关机关基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提起的海洋环境侵权之诉不属于环境公益诉讼.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有待商榷.海洋环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海洋环境侵权之诉,其在性质上属于公益诉讼范畴.笔者不是如前述观点那样从海洋环境行政机关的诉权来源出发进行论证,而是从海洋环境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所要保护的客体的性质出发来展开论证的.具体来说,笔者的理由是:

虽然海洋水体具有国家海域所有权的客体性质,属于国家利益的范畴,但不能因此否认海洋环境所具有的公共利益性质.就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一般是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相提并论,但是立法却并没有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定义区分.也就是说,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上,我国现行立法存在模糊空间.就学界观点来看,则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区分及其关系上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并列存在的两种不同的利益形态,〔3 〕也有学者主张公共利益包含着国家利益.〔4 〕但即使是区分说也不能否认环境利益所具有的公共利益性质.例如,根据我国学者王家福的观点,所谓国家利益,应包括国家的经济、军事、外交等各方面的利益,其中经济利益的主要内涵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社会公共利益,应解释为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环境、秩序、目标和道德准则及良好的风俗习惯.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相当于大陆法系所谓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5 〕根据这一定义,国民进行社会生活所处的环境,应当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而不属于国有资产,也不是国家从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公益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四题为关于公益诉讼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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