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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学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刑法学命题妥当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法学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20

《论刑法学命题妥当性》:这篇刑法学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内容摘 要: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对应其“精确性”或“正确性”而被提出.在理论学术意义上,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能够使我们正确对待刑法学理论的“片面深刻性”,能够使我们端正对待国外刑法理论的学术态度,能够净化“刑法学术生态”,能够促成“平等与尊重型刑事话语系统”并最终促成“刑法学术共同体”;在社会政治意义上,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能够通过其主张或方案的最普遍和最广泛的“可接受性”而使得刑法规范产生最普遍和最广泛的“规范有效性”,从而助益于转型期的社会和谐、稳定,并通过承载交往理性而助益于转型期的刑事法治建设.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是其形式层面的形式逻辑正确性和实质层面的生活实践适切性的复合体即“有机统一体”或“有机结合体”,而形式逻辑正确性和生活实践适切性有机构成了刑法学命题妥当性的界定标准.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排斥“瓦解”或“混淆”问题的“折中论”、“非此即彼”的“独断论”,也排斥专业或学科间的“照搬论”、“自封论”与“扭曲论”.最终,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事关刑法理论的兴衰和刑法实践的成效.

关键词: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 形式逻辑 学术心态 学术共同体

引 言

随着国家力量和专家力量的日益膨胀,刑法实务与理论日益脱离公众,似乎成为普通公众看不懂的东西.〔1 〕而从刑法的发展历程来看,现代刑法正朝着日趋精细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但不断涌现出的新范畴和新术语使社会公众逐渐被边缘化,公众对刑法的认知亦愈来愈模糊.〔2 〕甚至,刑法越来越偏离我们的生活和常识而变得越来越难懂.〔3 〕更为甚者,刑法变得越来越精巧的同时,也变得越来越偏离它本来的意义,使我们越来越无法忍受它的封闭与自我循环、妄自尊大.〔4 〕于是,刑法规范的有效性大打折扣.〔5 〕前述认识告诉我们:当下的刑法实践和刑法理论已经出了较为严重的问题.由于刑法实践在相当程度上就是刑法理论的实践形态,而刑法理论又是以刑法学命题为直接载体,故刑法实践与刑法理论出了严重问题的背后,便是刑法学命题出了较为严重的问题.这里,刑法学命题出了较为严重的问题,非指哪个具体的刑法学命题的“对”与“错”,而是指作为刑法学研究的整体现象,我们的刑法学命题在立论形成和实践效用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于是,我们必须考虑作为刑法学研究的整体现象的刑法学命题应该是“怎样”的问题.在笔者看来,伴随刑法在变得“越来越精巧”的同时也变得“越来越偏离”其“本意”,以至于我们“越来越无法忍受”它的“封闭”与“自我循环”和“妄自尊大”,就是刑法学命题及其理论变得如此这般.那么,刑法学命题应该是“怎样”的问题,答案就不是刑法学命题的“精确性”问题,但当下的我国刑法学理论却在“蛮力”地追求“精确性”,而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教授的“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 〔6 〕.笔者不赞同刑法学命题及其理论的“精确性”.在自然科学领域,“精确性”可以视为一种学术目标,即“科学的理想是精确的科学,即数学式的自然科学”,〔7 〕因为“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将意味着自然科学活动难以预估的损失乃至毁灭性的灾难.然而,在社会科学领域,社会科学活动包括刑法学研究活动所针对的社会生活问题的解决所要讲求的是各种社会关系间的平衡与适中.而之所以如此,又是因为只有实现各种社会关系间的平衡与适中,才能达致社会的和谐、稳定.不仅如此,社会科学领域的命题本来就无法做到“精确性”,且对“精确性”的偏执会因陷入机械而使得社会科学的命题走偏.同时,笔者也不赞同刑法学命题及其理论的“正确性”,因为“正确性”的强调往往对应着对立面命题的错误或谬误,而对错误或谬误的指责往往欠缺学术上的气量和宽容,从而“忽左忽右”.杰弗逊曾说:“你的理智是上苍赐予你的唯一圣谕.你所应该负责的不是决断的正确性,而是它的正直性.” 〔8 〕其言“正直性”应以何作为指向或归宿?于是,笔者要提倡的是刑法学命题及其理论的“妥当性”,因为“妥当性”往往能够在对对立面命题的一定认可之中展现一种“不偏不倚”和“兼收并蓄”的学术气量,从而既可保有刑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学科特性,也可保障刑法学命题及其理论在倡导观念或提出主张等方面的普遍可接受性,以最终充分发挥刑法学命题及其理论应有的社会功能.在笔者看来,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是刑法学命题的形式逻辑正确性与生活实践适切性的互为表里或有机结合.

一、问题正视:刑法学命题妥当性的双重意义及其相互关系

(一)刑法学命题妥当性的理论学术意义

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似因接近“妥协性”而招自“片面深刻性”的质疑.在笔者看来,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在解决社会问题上是排斥刑法学命题的“片面深刻性”的,但前者可从后者那里汲取学术营养.具言之,由于刑法学命题所针对的刑法实践问题最终是社会生活问题,故刑法学命题的“片面深刻性”意味着刑法学命题对社会生活问题的“疏远性”或“偏离性”.因为刑法学命题的“片面深刻性”往往耽于在逻辑演绎的学术进路上渐行渐远,进而迷恋于“自圆其说”和“自说自话”,而社会生活问题的解决正需要在平衡和协调社会关系中进行.曾经有人指出,人类社会每一次变革,在理论上需要的恰恰不是全面而是片面,不是调和中庸而是走向极端的肯定和否定.人类精神的先导永远是“深刻的片面”与“极端”.〔9 〕但有人反驳,这就把“片面深刻”这一命题从做学问的角度提高到了社会革命的高度.“调和中庸”自然不足取,鲁迅先生对之曾有过绝妙的讽刺.一场社会变革的平反、纠偏,说明“片面性”是要不得的.至于“文化大革命”最终弄成了“大革文化命”,这同上上下下理论上的“片面性”和行动上的“好走极端”也有很大的关系,故鼓吹“片面性”的后果让人担心.〔10 〕可以说,随着社会转型越来越纵深化,社会发展的和谐与可持续诉求越来越强烈,“片面深刻”的命题及其理论越来越遭到社会转型发展的排拒.在当下的刑事领域,“片面深刻”的刑法学命题及其理论是越来越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排拒.因此,刑法学命题的“片面深刻性”往往只具有理论学术意义而难有社会实践意义,或曰难有直接的社会实践意义.当刑法学命题的“片面深刻性”在“自圆其说”和“自说自话”中渐行渐远以至于同行者乃至追随者越来越少,则其提出者或坚持者在“门前冷落鞍马稀”乃至“凄风苦雨”之中的“独唱”或“呐喊”也会营造一种“旗帜鲜明”,且此“旗帜鲜明”会让持不同理论见解者更加审慎地建构、充实或展开自己的命题,从而使得被建构、充实或展开的命题具有一种最大可能的“妥当性”.但是,刑法学命题的“片面深刻性”却间接地贡献了刑法学命题的“妥当性”.这得归功于“深刻的片面”常常含有一定的“具体真理性”.然而,学者指出,不能将“深刻的片面”视作理论思维的一般规律,因为其本身终究是“片面的”,而这种“片面”对健全理论思维没有益处.“片面”与“深刻”并无因果关系,故如果以为凡“片面者”必“深刻”,而欲“深刻者”必“片面”,则为大谬.大凡深刻的理论,都是因为自觉不自觉地运用了辩证法而非形而上学、走极端的结果.“深刻的片面”可能是个过程,还须前进,即从“片面”走向“全面”,亦即从“深刻的片面”走向“全面的深刻”.〔11 〕由此可见,“片面深刻”是“狭隘深刻”和“短暂深刻”,其应以“全面深刻”和“长远深刻”为最终指向,否则其将落入“走极端”的宿命.由此,刑法学命题“片面深刻性”的理论学术意义可见大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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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刑法学命题妥当性为关于刑法学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刑法学高铭暄第七版pdf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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