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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述论文范文资料 与重复供述排除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供述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3

《重复供述排除问题》:本文关于供述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一次非法取供,是否要对重复供述一排到底?重复供述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重复供述的可采性.重复供述排除与否取决于先前的非法取供手段对重复供述的实际影响.基于我国实际,应当实行重复供述的分阶段排除方式,即原则上只排除非法取供发生后至确认前在同一诉讼阶段获取的重复供述.为了克服排除重复供述的障碍,应当允许重复取供,理顺公、检、法的关系,减少三机关的同质性.当然,最根本的举措是要建立激励为主的取供机制,调整形式主义的口供运用模式,怯除对非自愿供述的依赖.

关键词:重复供述;可采性;理论根据;分阶段排除;实践障碍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j.issn.1001-2397.2013.02.15

一、问题的提出

在各国的刑事司法证明中,供述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几乎成为了定案中不可缺少的证据形式.然而,由于供述证据蕴含着不同利益之间的紧张冲突,人们对它担心的程度丝毫不亚于对它的钟爱.因此,各国法律对供述的获取与运用提出了近乎苛刻的要求,而供述排除法则就是其核心内容.但问题是,与实物证据不同,供述的获取带有相对的可重复性.法律虽然可以限制讯问的主体、地点、时间和手段,但一般都不限制讯问的次数.对于同一个被追诉者,经过多次讯问,可以形成多份供述材料.所以,在绝大多数认罪案件中,被追诉者的有罪供述尤其是审前供述都不止一次.而如果仅仅其中某次供述的获取使用了非法手段,那么之后未直接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供述该如何处理?是绝对排除,还是一概允许,抑或裁量排除,这就是所谓的重复供述排除问题.对于重复供述,若绝对排除,可能会超越供述排除法则救济的目的,加大其负面影响,提高追诉成本;若一概允许,就完全无视了非法手段的波及力,追诉机关可以在非法供述被排除后转而依赖受到非法手段影响的重复供述,某些实质意义上的“非法供述”依然可以在审判中使用,直接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有罪供述的排除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重复供述的排除直接关系着供述排除法则的实施效果,是一个复杂但却必须回答的问题.

我国的重复供述问题尤为突出.这是因为,一方面,流水线型的诉讼结构和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理念使得重复供述数量众多.在线型的诉讼结构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都是相对独立的“工序”,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原材料”或被加工的对象,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均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有如实回答的法律义务.而且,实践中,*司法机关具有浓厚的“口供情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多是围绕口供而展开,并将口供作为定案处理的主要依据,形成了口供中心主义的诉讼方式.因此,为了查明案情,核验证据,*司法机关一般都会进行多次讯问,从而形成很多份供述笔录.另一方面,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重复供述的效用.在现有的证据规则下,庭前供述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拥有与当庭供述一样乃至超过当庭供述的证据效力.而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使法庭不仅对庭前供述推定可采,而且还倾向于承认其证明力上的优先性,并惯于以庭前供述印证或驳斥当庭供述.此外,在我国的刑事侦查实践中,讯问多是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为了追求口供,刑讯并不是个例,变相刑讯的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媒体*的重大冤假错案中几乎都有非法取供的影子,这导致庭审时庭前供述的合法性经常受到辩方的质疑.尤其是在《关于*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颁行以后,排除非法供述的申请在数量上直线上升,法官在判定时经常需要面对重复供述的排除问题.《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的供述排除法则,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遗憾的是,并没有明确重复供述的可采性.

值得强调的是,供述排除视阈中的重复供述,并非如有些学者所言,仅局限于“内容相同”的“后续口供”或者“二次口供”中与非法供述相同或一致的部分.质言之,重复供述就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多次有罪供述.“重复”强调的是供述的次数,而不是内容完全一致.恰恰相反,实践中,重复供述不可能完全相同,后来获取的供述一般是之前供述的完善和补充,与之前的供述仅有部分相同,当然,多次供述也有可能在内容上完全不同,但只要是有罪供述,就都属于重复供述的范畴.即便联系到供述排除规则,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持续性影响也不仅仅表现为维持重复供述内容上的稳定,被追诉者在被非法取供手段打破心理防线供认犯罪后,在以后的讯问中可能多供罪行,可能少供罪行,可能由供此罪变成供彼罪,而当被追诉者本身是无辜者的情况下,也可能乱供罪行.所以,一概认为这些供述不属于供述排除法则视野下的重复供述问题或者不应当排除,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排除重复供述的理论根据

是否排除重复供述?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首先考察供述排除法则的理论基础.对于供述排除的理论依据,一直以来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其中,影响较大的学说主要有虚伪排除说、人权保障说、违法排除说、司法廉洁说等.虚伪排除说在早期各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广为接受.依其主张,*采取的强制取供手段损害了被追诉者意志自由,从而增加了虚伪供述的可能性.在英国,确保供述的可靠性曾经是供述排除法则的惟一目标,甚至直到今天,由于是否侵犯自愿性的判断相当主观,还有一些人主张应以可靠性取代自愿性检验.人权保障说认为,非自愿性供述的排除主要是出于保障被追诉者权利的考虑.采用非自愿的供述,将会违反“将嫌疑人作为一个自治主体并以合乎人格尊严的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道德责任”,因此,不问其内容是否可靠均应排除.违法排除说则提出,供述排除惟一的原因就是取供过程中采取了违法的程序或手段.取供者违法取供的目的无非是在审判中使用该供述,如果加以排除,就消除了滥用权力的动机,吓阻或者震慑了违法行为,从而担保了取供程序的正当性.而司法廉洁说的要旨为,若法院采用了非法获取的供述,就是在宽恕追诉机关侵犯被追诉者权利、滥用权力的行为,无异于扮演了追诉机关的“共犯”和“帮凶”.但是,不管上述哪一种学说,都只是片面强调刑事司法的某一种价值或向度,在解释供述排除法则时只具有有限的作用.因此,大多数国家在供述排除法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倾向于综合权衡,即以自愿性为核心结合供述可靠性、震慑违法、人权保障等多种基准说明供述排除的正当性.

供述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重复供述排除问题为关于本文可作为供述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供述的意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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