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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知识产权判决的跨国承认和执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知识产权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2

《知识产权判决的跨国承认和执行》:此文是一篇知识产权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的谈判背景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的背景之下,商品、资金、技术和人员的跨国流动日趋频繁,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纠纷也不断增多.为推动在国际范围内建立一个有效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体系,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自1992年即开始磋商“判决项目”,试图就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权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制订全球性的统一规则.因各成员国在管辖权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判决项目”在2005年完成《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后一度停顿.201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重启该项目,并设立工作组就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起草一项新的法律文书.经反复磋商,2015年10月,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工作组第五次会议就《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框架结构和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形成建议草案.在此基础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设立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特委会(Special Commiss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并于2016年6月、2017年2月和11月先后三次在海牙召开特委会会议,就公约草案的案文展开政府间谈判.作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中国政府也高度重视公约的谈判工作,派出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外交部官员及法学专业研究人员组成的代表团与会.

在已举行的三次特委会会议中,各成员国围绕公约的适用范围、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基本原则、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根据、判决的拒绝承认和执行,以及损害赔偿、承认和执行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磋商讨论.1其中,在有关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上,因专利权、商标权具有法定性和地域性的特征,知识产权纠纷与普通的民商事纠纷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有关成员国对知识产权纠纷判决应否纳入公约调整范围,以及该类判决在承认和执行过程中面临的特殊问题,立场分歧较大,一直是制约公约谈判进展的难点问题.现结合三次特委会会议讨论后形成的案文,就公约有关知识产权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定评述如下,以期有助于推动我国法学界和知识产权界对相关问题的了解.

二、有关知识产权判决应否纳入公约调整范围的问题

根据2016年6月第一次特委会会议讨论后形成的公约草案,公约适用范围为与民商事有关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适用于税收、海关或行政性事务(草案第1条第1款).同时,考虑到民商事案件的范围极其广泛,为顾及公约在成员国可接受的程度,使公约最终获得最广泛的接受和加入,公约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自然人身份、抚养、遗嘱和继承等11类争议事项,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并不在排除公约适用的事项之列.

针对有关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应否纳入公约调整范围,各成员国在第二次特委会会议上展开了热烈讨论.一些国家表示,第一次特委会后的草案未能充分反映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提出应当在草案中对涉知识产权判决被承认与执行的范围和条件等进行严格限制.有关提议包括将知识产权问题从公约中整体排除或仅适用于针对版权和商标的判决,以及将公约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针对知识产权的金钱判决.另一些国家则主张,在知识产权领域各国应较全面地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建议保留第一次特委会的案文.经过协商,第二次特委会会后的案文将有关知识产权争议增列为排除公约适用的事项,但不包括版权、邻接权以及注册或未注册商标的争议(草案第2条第1款i项).此外,第二次特委会草案还增加规定,有关知识产权判决中所给予的除金钱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救济,并不能根据公约获得执行(草案第12条).也即是说外国法院判决中有关停止侵权内容及有关禁令措施的裁定等,并不能根据公约请求其他缔约方承认和执行.在第三次特委会会议案文中,有关知识产权事项作为排除公约适用的事项予以继续保留,且排除公约适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有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类似事项”也纳入排除公约适用之列(草案第2条第1款m项).

草案规定的上述变化,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各成员国对承认外国法院知识产权判决结果的不同预期.相对而言,发展中国家国民拥有的高价值知识产权数量相对较少,而发达国家国民所拥有的高价值知识产权数量相对较多,且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为完善和全面.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倘若不把有关知识产权事项纳入排除判决公约适用的范围,可能会造成在知识产权事项上单向的被动承认发达国家法院的判决,而己方则鲜有该方面的需求.当然,此种原因上的分析尚未有实证数据的支撑,且第三次特委会会议后的案文仍有待后续讨论,知识产权事项最终是否完全排除公约的适用,尚不可知.

三、有关外国法院对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按照第一次特委会后形成的公约草案第5条第1款的规定,除属于公约草案第6条关于专利、商标等须注册的知识产权的注册和有效性问题由权利注册地法院专屬管辖的情形外,缔约国法院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判决,只要符合第5条第1款规定的管辖权基础,该判决都应当根据公约得到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这些管辖权基础除了被告惯常居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位于原审国、明确同意原审国法院管辖等一般性规定外,对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判决还专门规定:关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植物育种者的权利或其他要求注册的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在判决是由权利注册国法院作出时,判决可根据公约得到承认与执行(第5条第1款k项);关于著作权或邻接权等不要求登记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或侵权纠纷,在判决是由赋予其权利的原审国法院作出时,判决可根据公约得到承认与执行(第5条第1款l项).从文字表述看,草案第5条第1款所确定的知识产权判决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根据还是非常宽松的.特别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纠纷而言,按草案规定,即使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不发生在原审国之内,原审国法院仍可以基于其系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注册国或权利产生国而具有管辖权,并据此要求其他缔约方承认和执行本国法院所作判决.此种宽松的间接管辖权根据倘若付诸实施,很有可能导致并未在原审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在该国被诉侵犯知识产权而在本国被申请执行的可能,加剧缔约方间司法管辖上的冲突和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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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知识产权判决的跨国承认和执行为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知识产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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