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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侵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专利侵权高额赔偿典型案例解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专利侵权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24

《专利侵权高额赔偿典型案例解读》:本文是一篇关于专利侵权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判赔数额的提高是怎样实现的?对此,本文以专利侵权案件为例,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2016年审理的部分案件进行分析,探究“高额赔偿”1的机理,以期起到“解剖麻雀”的作用.

2017年1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在建院两周年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提到,2015年,该院审理案件的平均判赔数额为45万元;2016年该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平均赔偿数额达到141万元,商标侵权案件平均赔偿数额达到165万元,著作权侵权案件平均赔偿数额达到45.8万元.2这组数据有什么特殊性呢?我们可以对照看另一组数据:201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发布《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以2008年6月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4768件知识产权侵权有效司法判例为统计对象,统计结果显示:专利侵权案件法院的判赔平均金额为8万元,著作权侵权案件为1.5万元,商标权侵权案件为6.2万元.3两相比较,很显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判赔数额上有了很大的提高.

那么,判赔数额的提高是怎样实现的?对此,本文以专利侵权案件为例,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2016年审理的部分案件进行分析,探究“高额赔偿”4的机理,以期起到“解剖麻雀”的作用.

一、共性:赔偿证据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

不可否认的是,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案件确实存在“赔偿低”5的现象.但是,这一现象并不能全部归责于法院.对此,实证方面的研究成果不少,其结论有的将重点放在赔偿证据的缺失,指出当事人应注重证据的收集6;有的提出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举证内容,细化赔偿计算方式7;还有的分析了不认同“赔偿低”的十个理由,涵盖了当事人举证、知识产权价值、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适用等十个方面8.

考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赔偿证据缺失的问题也同样存在,此类案件中原告方当然也就难以获得高额赔偿.也就是说,“权利人需要对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进行举证”.这一基本规则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同样适用,没有赔偿证据,高额赔偿就成了空谈.例如,在“一种门用软包贴片”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9中,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交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获得利益的证据,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故考虑涉案专利系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在展会期间、参展持续时间较短以及中装华港公司侵权行为的其他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认为: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告中装华港公司应一并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不予全额支持.最终,法院确定被告中装华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二万元.该案中,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交赔偿证据,除“举证难”等因素外,还可能是考虑到被告是展览场地的出租方,即使参展商的许诺销售等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也仅在监管注意义务上存在缺失,至多只构成帮助侵權行为,因此,原告很难获得高额赔偿,过多的举证工作反而会增加维权成本,导致“入不敷出”.

在“手持式正负液体压力校验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10中,原告康斯特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被告斯贝克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针对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指出,专利权人和侵权人的主体身份及市场竞争地位、企业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实施范围和实施后果、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行业协会等官方机构的统计报告、被告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和广告等均可以成为影响损害赔偿问题的考量因素.当事人更为积极地履行举证义务,才能更加真实地反映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并为法院进一步合理地确定损害赔偿额打下良好的基础.

也就是说,和其他法院一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专利侵权司法实践中,仍然遵守“赔偿证据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基础”这一基本规则.

二、特性:立足赔偿证据确定高额赔偿

众所周知,提交赔偿证据是有难度的,也就是所谓的“举证难”问题.基于专利权的无形性、客观举证困难等原因,“举证难”至少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是完全没有提交任何证据11,二是仅提交部分证据,但在证据链上有欠缺.权利人要想获得高额赔偿,或者法院想要做出一份高额赔偿的判决,都必须*“举证难”的问题.

(一)适用法定赔偿弥补举证不足

在“榨汁机”发明专利侵权案12中,原告图们惠人公司为支持其索赔数额,向法院提交了海尔公司官方网站、海尔商城网站、国美在线、易迅网、天猫商城等网站截屏以及第26012号公证书附件第82页等证据,意图证明海尔公司的经营规模和销售规模、京东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但基于这些证据,法院仍无法确定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也没有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了赔偿数额.

但是,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范围内,法定赔偿的数额具体该如何确定?对此,法院在该案中作出如下认定:第一,涉案专利的类型为发明专利,与其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这一点在法院依法酌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亦应有显著的体现;第二,涉案专利产品和涉案产品相对于以高速压榨、离心分离为特点的传统榨汁机产品,在性能上有较为明显的提升,消费者好评率较高,对于市场上该类产品的升级换代有较为明显的影响;第三,从海尔公司的产销规模来看,其公司网站上介绍海尔公司的营销网络覆盖全国,行政县市的覆盖率达到100%.海尔商城官方网站网页截屏则显示,涉案产品的确曾在海尔商城中进行销售,售价为799元,且已售出3765台.综上,法院认为无论从涉案专利的类型,还是从海尔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侵权的涉案产品对于权利人正常市场份额的非法侵占等角度考虑,海尔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图们惠人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都应当是巨大的,因此,法院对图们惠人公司提出的判令海尔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专利侵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专利侵权高额赔偿典型案例解读为关于专利侵权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专利侵权案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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