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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视论文范文资料 与环境司法三审合一实践检视和完善路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检视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7

《环境司法三审合一实践检视和完善路径》:本文关于检视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 为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传统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制度进行整合,实行环境司法“三审合一”是未来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改革方向.“三审合一”有助于克服传统侵权诉讼机制缺陷和不足,统一司法标准,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但同时也存在审判规则不明确、审判专业化程度不高,责任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本文认为完善“三审合一”模式,需要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同时着力.

关键词 环境司法 模式 “三审合一” 检视

作者简介:崔秀秀,郑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93

伴随着新型环境问题出现,环境司法专门化成为理论和实务两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环境司法专门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内容上不仅仅单指设立环保法庭,而且包含审判模式改革、审判机制创设、审判队伍建立等.作为新型环境审判模式 ,“三审合一”具有显著理论和实践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缺陷和不足.基于此,笔者从司法实践角度对“三审合一”模式进行检视,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路径,以期对我国环境审判理论和实践有些许裨益.

一、环境司法“三审合一”的内涵和价值

环境司法“三审合一”,是指人民法院在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背景下,将环境类案件不再按照现有民事、行政、刑事类型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审判庭各自审理,而是全部纳入到独立建制的环保审判庭进行审理,以对环境资源形成全方位、综合性立体保护的审判模式. 作为新型环境审判模式,“三审合一”已为我国多地环境审判法庭所尝试.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全国20多个省、市、区人民法院设立的368个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合议庭及环境资源巡回法庭中,积极尝试“三审合一”审理模式的已占相当比重.“三审合一”机制的积极探索,不仅标志着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而且对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

救济机制过于分散,审判专业化程度不高是当前环境审判面临的重大问题.通常而言,环境纠纷被定位为特殊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寻求解决,构成行政违法和犯罪的直接则直接适用行政法规范或刑法规范予以规制.但是环境资源案件并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其自身具有复杂特征.如环境资源案件时常涉及法律关系混同,“行民交叉”、“刑民交叉”问题普遍,审判过程中法律选择使用也更复杂等.该种情形下,传统三大诉讼分别立法、分别规制模式已无法满足新常态下环境司法实践需求.为此必须调整环境纠纷规制模式,适应环境资源案件综合性、跨界性特征,建立专门审判机制,提高专业化程度,“三审合一”鉴于其理论和实践优势无疑能够满足这一要求.

(二)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传统三大诉讼分别立法、分别规制的审判模式固然能够使案件事实和证据得到充分展示,但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混同和法律适用竞合面前,该种模式无疑会因审判时法律跨界适用问题而不当延长审理周期,继而降低审判效率.而“三审合一”模式中,由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由统一审判平台处理,因此能够极大克服低效,提高审判效率.

(三)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

跨界性、综合性特征时常使得侵犯环境资源行为同时引发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诉讼.但由于各自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不同,三大诉讼在立案标准、管辖范围、审理程序等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实践中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造成环境资源案件司法标准混乱.而推行“三审合一”,将环境纠纷集中于一个独立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平台,适用统一审判程序和证据规则,则根本上有助于实现环境资源案件司法统一.

(四)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

传统环境审理模式的另一弊端是由于法官通常来自民事、行政或刑事审判庭,对认定环境案件专门知识或技术相对较弱,因此一定程度存在当事人不予信任或信任度较低问题,影响环境审判司法权威.通过“三审合一”,将环境纠纷交由不仅具有丰富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审判经验,而且具有一定环境科学知识的高素質复合型法官审理,则将有助于增强判决结果的科学性,提高环境资源审理司法权威.

二、环境司法“三审合一”的缺陷和不足

作为新型审判模式,“三审合一”尽管已为多个地方环境审判机构所尝试,但由于缺乏成熟和体系化的制度构架,因此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

(一)受案范围过窄,实际进入环境审判案件量过少

“三审合一”是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重要标志,对于推动我国环境法治具有重要意义,但环境资源案源严重不足,实际进入专门环境审判案件过少,也已成为当前环境审判必须面临的严峻问题.例如昆明中院环保法庭自2008年底成立至2010年4月,受理并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上诉案件总共才17件,其中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7件,民事案件7件,真正意义上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为零, 一些基层法院环境审判庭甚至出现全年无一件真正环境案件可审的现象.可以说环境案件受案范围过窄,实际进入环境审判案件量过少,已成为推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严重制约因素.

(二)环保法庭管辖范围过小

管辖问题在任何诉讼程序中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管辖范围大小直接决定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对争执和纠纷进行规制.就当前我国环境诉讼而言,由于多个专门环境审判法庭、合议庭都设立在基层法院,直接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管辖案件的范围过于狭窄.例如,为了贯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设立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在管辖范围上也只是限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环境资源案件,除此之外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其并无权染指.如此狭小的管辖范围不仅和诉讼便利原则相违背,而且也不利于进一步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

检视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环境司法三审合一实践检视和完善路径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检视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检视怎么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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