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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利用规划论文范文资料 与城乡一体化中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其法律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土地利用规划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4

《城乡一体化中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其法律完善》: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土地利用规划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对于经济的发展、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空间和结构的合理配置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利用面临的问题很多,尤其是在城乡建设一体化过程中表现的布局散乱、用地效率低效、乡村风貌退化等问题明显.新形势下,国家在推进对农村土地征收、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工作.本文认为从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完善层面探讨城乡一体化农村土地利用能更好地推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 土地 利用规划 立法规划 法律程序 行政监督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河北省*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土地瓶颈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4FX015).

作者简介:王虹玉,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76

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问题是关系到耕地保护、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等方面.如何更好地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利用土地,土地利用方式很重要,对土地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分析也很重要.

目前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一共五级,除了国家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其他主要是按行政建制和区划划分为省、市、县、乡,其中对农村土地利用的规划是由“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安排.2017年2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土地利用活动,规范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指导意见为我国城乡建设中的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完善和发展以及为城乡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更好的方向.

一、我国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已经形成了现有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多年来,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上总体表现为管控作用明显不足,具体布局安排尚有欠缺.2015年的“试点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利用规划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受到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影响

在我国,政府政策的影响是非常明显且效果显著的,在农村土地规划建设的过程中的作业通过多年实践也有积极的表现,对土地的规划管理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在建设和规划的大方向上甚至起着关键性作用.同时,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土地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增多,法律、法规土地利用的规划、效率、督促的影响逐步加大.有法可依,和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把控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和方向,内涵和程序的规范化,充分保证了土地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二)非常态化和非法定化

我国在2015年出台了意见,针对部分地区进行土地改革试点,国土资源部2017年的指导意见明确的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是属于指导性意见.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各地区的农村结合实际可参考“指导性意见”探索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这种试点性、地区性工作的开展反映了我国目前土地利用规划最大的特点是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没有在全国地区开展是属于试点性、地区性的行为,因此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并不是常态化、法定化的行为.

(三)农村土地规划和城市土地规划管理界限不明显

土地利用的规划应坚持“科学和效益并重”的指导思想.目前,我国对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的规划管理制度,在规划模式和程序上都缺少必要的转换,在规划后带来了许多管理漏洞.现有的一些规划并没有区分城市和农村的区别,农村有农村的特点,这一点是必须看到的.如果土地利用规划的结果不能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反而产生建设和浪费严重的现象,说明在村土地利用规划中可能存在轻微观的现象.

二、我国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现状中的法律问题

土地利用规划应是详细的、可持续的规划,朝着有序化方向发展,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设计和法律规范才能确保土地管理朝着法制化的方向可持续的发展.

(一)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发展的法律基础待确定

目前,对我国农村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管理主要采取的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层面,从法律上来说,土地利用中的相关主体和权利的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而在政策性指导和实践操作中难免会出现具有个人主观色彩的行为.

2007年的《物权法》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地位,但是对于集体土地的权利归属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并没有明确,对物的利用的方式既包括承包也包括经营,如何利用,利用的主体是谁也没有明确.对于“成员集体所有”、成员权是否是可以土地利用的主体等问题上法律界仍然有争议.权利主体的不明确、管理主体的多头,势必会导致土地开发建设存在争端.在实践中,村委会代替权利主体行使对土地的利用和管理的事件时有发生.

根据法律规定,在村里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必须经过成员集体决定,但是集体成员是承包主体还是经营主体或是两者都是集体决定的主体并没有明确.而且如何进行集体决定,程序如何等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得很清楚,这使得集体决定这一程序上较大的不确定性.2017年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在村委会全程参和前提下,明确村民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主体地位,保障村民各项权利的实现,让村民真正参和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但是这类行政指导性意见无法替代法律依据,法律的规定会让权利的行使和保障更加可行.

(二)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无法定的依据

根据现有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是同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同步编制完成的,因此在利用规划程序也是按照参照上级的办法执行.但是这类参照并没有明确的可实施的程序可直接适用.主要表现在:

1.编制启动的不确定性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否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在级别上是属于乡镇土地规划,村级土地利用规划是由乡镇政府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全程参與.理论说上,作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部分,村和镇的两者的规划期限和方式是保持一致的.但是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并非法定的必然产生,而是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因此,若乡镇土地利用规划不能启动,就无法启动村级土地规划程序.

土地利用规划论文参考资料:

会计专业职业规划论文

大学规划论文

职业生涯和规划论文

城市规划毕业论文

城市规划杂志社

大学生涯规划论文

结论:城乡一体化中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其法律完善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土地利用规划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土地利用规划重点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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