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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侵权法第三十七条适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侵权法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4

《侵权法第三十七条适用》:本文关于侵权法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 本文以真实案件为例论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适用问题,主要从法条构成要件出发,分别从公共场所、因果关系、管理人及其安保义务角度分析如何适用于个案当中.同时借鉴其他法院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考量案件中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理由及比例,达到个案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 公共场所 因果关系 安保义务

作者简介:劳伟汉,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江兆基,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64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6年5月21日,卢某某(女,2005年生)与卢某某(男,2007年生)在某镇某村一废弃游泳池内溺水身亡.该废弃游泳池四周无安全防护设施,事故发生时测量水深为1.5米至2米不等.废弃游泳池所在地村委会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责任保证游泳池附近的居民及牲畜安全,负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语的义务.溺水者为未成年人,没有自控能力和判断能力,在好奇心的驱使下,面对完全敞开无任何阻拦设施的游泳池是没有任何抗拒力的,村委会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仍不作为,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请求该村委会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村委会辩称:答辩人非本案废弃游泳池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故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2012年4月1日,答辩人与罗某某签订土地出租合同,约定将位于该村的土地共35亩土地出租给罗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即2012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约定一切关于土地使用期间内的费用及安全问题由罗某某承担,与答辩人无关且不得干预罗某某使用该土地;本案事故发生地即废弃游泳池为罗某某修建,由罗某某负责管理和使用,答辩人不存在过错;事故发生时间为土地租赁期间,应由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安全责任.村委会将其与罗某某的《土地出租合同》作为证据提交.

法院依职权追加罗某某为本案共同被告.罗某某在举证期内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的《转让书》一份,约定将其从该村承包的35亩土地及游泳池转让给梁某某,且在该土地及游泳池内发生的一切与其无关.并由梁某某直接缴纳租金给该村五个经济合作社,有该村提交的收据作证.

法院依职权追加梁某某为本案共同被告,梁某某辩称:1.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辩称其从未承包过涉案土地及游泳池.2.被答辩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两名溺亡者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基本的辨别能力在废弃游泳池中玩耍的危险性且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中生命权纠纷.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村委会是否为本案的责任主体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義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案需解决的问题如下:1.废弃游泳池是否属于公共场所;2.安保义务主体及安保义务的内容;3.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三、法理分析

(一)废弃游泳池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列举了五类公共场所,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和娱乐场所.法工委解释公共场所为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包括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例如机场、码头、公园、餐厅等.

非官方学界对公共场所的解释为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允许不特定人进入的场所.其外延明显宽于官方解释,国内学者对其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1.允许社会人员自由进出的场所;2.该区域是管理人能直接控制的;3.公共场所属于经营性.

在司法实践中,场所的范围是多种多样.从裁判的情况来看,已经将剧院、网吧、商场、超市、饭店、健身中心、出租房屋、公园、医院、戒毒所、浴场、道路、水道、渠道等都纳入到公共场所的范围.但是根据严格依据法条内容以及立法精神的角度出发,上述很多场所都不应当或者不适合认定为公共场所.毕竟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过程中,对正式版本中的场所进行了修改,使其主体范围适当扩大,但是又将安保义务管理人控制在一个范围内,因此立法者是希望尽量明确要件的内容从而提高操作性 .

笔者通过结合法院的判决,例如(2012)东中法民一终字第886号东莞市企石镇水里管理所与李石生生命权纠纷上诉案、(20 13)杭萧义民初字第1号韩某某等诉杭州萧山街道某村经济合作社生命权纠纷、(2011)衡中法民一终字第189号衡阳市名都钓鱼休闲农庄与吕某某等生命权纠纷上诉案及(2010)狮民初字第2760好张某某等诉石柿市某镇村委会生命权纠纷案及官方、非官方对公共场所的解释说明认为认定为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一定需要满足三个因素:1.允许一定数量的人自由出入的区域;2.该区域是人们生活生产所必须经过或者使用的区域.

本案中,从*部门对宾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可以得知,其种植韭菜的区域与废弃游泳池相隔不远,且都在该村主要交通线两侧,符合人们生活生产必须经过或者使用的区域.同时在对潘某某的询问笔录中也获知平时都会有小孩在废弃游泳池中游泳,该区域是符合允许一定数量的人自由出入的这个条件的.所以应当对废弃游泳池认定为公共场所.至于是否具有经营性,笔者认为这点应当是属于更加严格的要求要件.只要符合1.允许一定数量的人自由出入的区域;2.该区域是人们生活生产所必须经过或者使用的区域.即应当属于公共场所,若具有经营性,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更应当认定为公共场所.

侵权法论文参考资料:

文献法

婚姻家庭法论文

文献综述法

结论:侵权法第三十七条适用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侵权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侵权法全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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