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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果关系论文范文资料 与刑法因果关系新视角危险分配和客观归责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因果关系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19

《刑法因果关系新视角危险分配和客观归责》:此文是一篇因果关系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以“条件说”为代表的传统因果理论始终无法跨越归因的“鸿沟”而进入归责领域,因而具有局限性.因果关系本质是一种归责判断,须先从存在论的角度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事实因果关联,然后再通过规范评价,得出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的结论.本文借鉴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危险创设原理与规范保护目的概念,试图为因果关系是司法认定打造一个兼具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的处理框架.

关键词:因果关系;客观归责;危险分配;规范目的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01-05

作者简介:陈诚(1986-),男,汉族,江苏南京人,硕士研究生,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要从事研究:教义刑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犯罪的实体是不法和罪责.对于结果犯而言,行为人承担罪责以实行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然而,刑事司法解决的是灵动与丰富的现实问题,个案中因果关系往往呈现出“多因一果”的特点,法益侵害通常由多个原因力“叠加”所致,还会伴随着第三因素介入因果流程的现象.因果关系的这种复杂性既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与舞台,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混乱与困惑.实践证明,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深受因果性思维方式掣肘,始终未能正确揭示因果关系的本质,因而在具体案件中缺乏清晰的、可操作性的判断方法和标准.20世纪70年代,德国著名刑法学家罗克辛教授提出了客观归责理论,明确区分了事实归因与客观归责,为因果关系的研究开辟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正如罗克辛本人所言,只要人们将不法理解为通过不允许的危险的实现所导致的法益侵害,就能同时实现一种从存在论向规范论的转变.客观归责理论甫一提出就成为德国刑法学乃至欧洲刑法学被讨论得最频繁和最热烈的学理问题.近年来,虽然客观归责理论作为“舶来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但并未对实践产生多大影响——主要是因为研究其理论基础者、体系定位者如过江之鲫,而探讨其实践操作者、办案实用者凤毛麟角.尤其是對居于客观归责理论核心地位且对实践大有裨益的危险判断模式缺乏必要的研究.鉴于目前国内对“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等德、日等刑法因果理论的研究已经较为丰富与成熟,故本文无意也没有必要对以上因果理论学说再做详赘.本文立足司法实践,结合真实发生的案例,借鉴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危险创设原理与规范保护目的概念,试图为因果关系是司法认定打造一个兼具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的处理框架.

二、刑法因果关系本质解析

我国刑法理论由前苏联移植而来并被本土化.在因果关系领域长期存在着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争论.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只有这种必然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①显然,必然因果关系说排斥因果关系的偶然性,将偶然发生的结果排除在行为的结果之外,因此受到了偶然因果关系说的批判.偶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当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这一结果在发展中又与另外的危害行为或事件竞合,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另一种危害后果,先前的危害行为不是最后结果的决定性因素,最后的结果对于先前的危害行为来说,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样出现,也可能那样出现.它们之间是偶然因果关系.②

本文认为,“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与德、日刑法中的“条件说”、“原因说”等传统因果理论如出一辙,仅仅从哲学/自然科学的角度定义了因果关系,③将其视为物理的、实在的关系,未涉及因果关系的本质,因而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在具体案件中突出地表现为司法人员深受因果性思维方式的影响和制约,机械套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判断公式,审查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一种需要刑法规制的客观联系,从而完成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换言之,传统因果理论将刑法因果关系视为一个“是”与“不是”的命题而停留在归因的阶段,尚未进入归责的领域将其作为一个“应”与“不应”的问题而展开.尽管德、日刑法学者对传统因果理论做出了某种修正,提出了“因果中断”、“禁止溯及”等理论,但是修正后的理论仍然无法跨越归因的“鸿沟”.事实上,无论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所”,抑或“条件说”、“原因说”,都具有非定型性与非规范性特征,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根本无助于揭示刑法因果关系的本质.由此看来,抛开哲学观念的束缚而另起炉灶,重新架构司法人员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知已是大势所趋.毕竟,刑法上的“原因性”概念,是一个法律——社会影响上的关系概念,具有本体论和规范性的含义,既不同于自然科学上的因果概念,也不同于哲学上的因果概念.④从这个意义上说,哲学上/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只是一个存在论的概念,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一个价值论的概念.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存在论关注的是事实命题,而价值论讨论的是价值命题.事实命题只是关于“真”与“假”的认知,而价值命题还包含“善”与“美”、“丑”与“恶”的褒贬.价值不是现实的存在,但却宣示了现实存在的意义.申言之,如果从存在论的角度解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一种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从价值论的立场来把握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是一种观念的、论理的关系,是一个能否将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归属于一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为犯罪成立提供客观依据,进而让行为人承担不法的价值判断过程.

在此,不得不指出,以“条件说”为代表的传统因果理论最大的弊端在于:对于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实行行为缺乏定型性犯罪的无限溯及扩张了刑法的处罚范围,因为“条件说”运用“思维排除法”判断因果关系的前提,是人们必须事先就已经知道究竟条件具备何等的原因力,即知道这些条件如何作为原因力而发生作用,而早期的刑法理论没有对实行行为做出适当的限制且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的实行行为确实难以具体描述,故而各国刑事立法不约而同地以简单罪状的方式规定了上述几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又普遍存在不考虑条件的原因力,滥用条件关系的做法,更是放大了传统因果理论的缺陷——将一个有重大因果偏离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并不利于预防一般人造成这种结果.即便如此,本文认为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它至少解决了事实归因的问题,为客观归责奠定了基础.正如新康德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的德尔班所言,事实命题所关注的“真”既关系到对事实的认识,也关系到对事实的评价,因而它是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之间的桥梁,正是它将这两个彼此区别的世界联系起来了.

因果关系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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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刑法因果关系新视角危险分配和客观归责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因果关系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因果的经典语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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