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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司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当下刑事司法多重鉴定法律规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事司法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7

《我国当下刑事司法多重鉴定法律规制》: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刑事司法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多重鉴定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痼疾.多重鉴定问题的出现在于我国司法鉴*度的不完善,导致鉴定机构混乱;鉴*度规定模糊,致使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不明确;重新鉴定缺乏次数限制,引发无休止的重新鉴定;当事人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导致重新鉴定不止.减少多重鉴定应致力于完善现有司法鉴*度,规制重新鉴定启动条件;限制重新鉴定的次数,提升初次鉴定意见的质量.

关键词:鉴*度;多重鉴定;鉴定质量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8-0082-02

作者简介:张建美(1989-),女,汉族,陕西延安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一、多重鉴定问题的现状

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中证据种类之一,对查明案件事实,以及法院审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司法鉴*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重鉴定的问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诉讼效率低下.

所谓多重鉴定,其主要表现是委托鉴定主体多,主动参加鉴定的主体多,鉴定次数多以及启动鉴定程序较为随意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学者和专家给出一些建议,甚至相关立法机关在立法方面也在不断努力.从2005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都在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致力于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但是由于司法鉴定立法位阶较低,与《刑事诉讼法》在司法鉴定规定方面不一致,以及司法鉴定机构混乱而导致多重鉴定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分析导致多重鉴定存在的原因,判断一个鉴定事项是否需要多次鉴定,是解决多重鉴定问题的必行之势.同时从程序上完善鉴*度,限制鉴定次数,有利于解决不同鉴定造成的矛盾.

二、多重鉴定存在的原因

多重鉴定产生的原因既有制度的不健全,也有鉴定人及鉴定机构、鉴定技术等因素的作用,致使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导致鉴定意见结果不一致,最终使审判案件的法官陷入两难境地.

(一)我国的司法鉴*度不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鉴定问题的法律规定目前只有4条,第144条规定了鉴定的启动,145条规定了鉴定意见的制作、故意虚假鉴定的责任,第146条告知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147条规定精神病鉴定期间.内容抽象概括,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加以补充.虽然规定了可以重复鉴定但是却没有限制重复鉴定的次数.尽管规定了故意虚假鉴定的责任,但是只有一句“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却对如何承担责任没有详细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鉴*度不健全,司法鉴定程序不公开,使得当事人对侦查机关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给出的鉴定意见有疑问,甚至不信任,就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6条①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以至于没有其他限制性条件,只要有一方不满意鉴定意见的结论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导致重复鉴定现象的发生.

(二)重新鉴定缺乏次数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或者是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可以进行鉴定,同时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其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其他有权申请的主體都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法律规定重新鉴定是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但因为没有限制重新鉴定的次数,当事人往往容易反复申请重新鉴定以达到自己胜诉的目的,因而形成多个不同结论的鉴定意见.这样也会导致诉讼拖延,案件久拖不决,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因此为了解决多重鉴定问题,限制重新鉴定的次数是必要的.

(三)当事人受利益的驱动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对查明案件事实有着重要作用,在侦查中鉴定意见的结论事关罪与非罪,罪轻与最重的问题,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依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当侦查机关依据鉴定意见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难以接受,因此决定申请重新鉴定.但是任何一项鉴定意见不可能对控辩双方均有利,因此控方为了使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辩方为了获得无罪辩护,双方各自站在自己的诉讼立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将会不断申请重新鉴定.如“黄某案”共进行六次鉴定,大部分由被害方提出而启动的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在实践中会成为情与法的争斗,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利益的驱使,重复鉴定也是为了追求己方的利益.

三、应对多重鉴定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中的多重鉴定引发不同鉴定意见结论的冲突已经超出了诉讼需要的限度,因而我们需要做的是限制没有必要的重复鉴定.

(一)完善司法鉴*度

目前由于我国司法鉴*度规定的抽象,操作性不强,因此完善鉴定体制是前提,对现有的规定进行细化.首先,明确规定启动条件,具备具体条件即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启动条件可以为实体性质的错误、程序性质方面的错误.实体性质方面如鉴定意见确有错误或者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矛盾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格的等等.程序性方面的如鉴定人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或者受金钱、人情关系的影响故意作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等.其次,鉴定人的责任承担规定没有具体追究责任的方式,我国法律应重视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也应提升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因此应从鉴定质量着手,加大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监管及惩罚力度,间接的督促其按照法律程序合法的进行鉴定.同时《决定》和《意见》中规定的有关司法鉴定方面的制度,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的,刑诉法可以予以吸纳,如有关于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补偿等方面的规定,应借鉴相关规定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鉴定部分加以完善,提升鉴定意见的质量,提高鉴定意见的公信力.

刑事司法论文参考资料:

刑事技术杂志

人民司法杂志

结论:我国当下刑事司法多重鉴定法律规制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刑事司法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刑事司法专业学什么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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