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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辩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穷困抗辩权法律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抗辩权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9

《穷困抗辩权法律完善》: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抗辩权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穷困抗辩权是立法给予赠与人的一种优待,使赠与人在陷入穷困时有权基于情势变更原则拒绝履行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第195条对穷困抗辩权的规定并不完善,需要细化其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在有条件地维护赠与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弥补受赠人的损失,使合同当事人能得到相对公平的处理结果,使社会关系能够保持和谐稳定.

关键词:穷困抗辩权;赠与;情势变更;信赖利益;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070-02

作者简介:赵雪梅(1991-)女,汉族,山东潍坊人,中国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穷困抗辩权的含义和特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往往是基于特殊的社会关系发生的,赠与人负担给付财产的义务而受赠人无需支付任何代价①.赠与人的这种利他主义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所以立法给予赠与人特殊优待,赋予其穷困抗辩权,以保护赠与人陷入穷困之时经济状况不至于更加恶化,是立法对赠与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利益调整.

穷困抗辩权是指赠与合同订立并生效以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家庭生计或履行抚养义务,从而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赠与合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一法条用的表述是“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太过模糊,所谓的“严重”没有一个标准,而采用“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家庭生计或履行抚养义务”的表述就相对好一些;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方面,笔者认为应根据经济恶化状况来衡量是全部拒绝履行还是部分拒绝履行赠与合同.

赠与履行的拒绝权,其性质应为抗辩权,赠与人只有在受赠人请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时才享有此被动拒绝权.根据穷困抗辩权的定义和性质,我们可以总结出穷困抗辩权的法律特征:(1)此抗辩权仅仅存在于赠与合同当中,不适用于其他性质的合同;(2)该抗辩权仅归赠与人享有,其他合同当事人不享有此项特殊权利;(3)穷困抗辩权受到一定条件的约束,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该项权利.

二、穷困抗辩权的法理依据

厘清穷困抗辩权存在的法理依据及价值意义,可以帮助我们把握住立法的精髓和要义.穷困抗辩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可归纳为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和赠与合同的无偿性.

基于诚信原则,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应得到切实履行,这是一个理性人遵守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穷困抗辩权行使的结果却是赠与合同不再履行,法律这样规定是有其立法考量的.史尚宽先生认为,“穷困抗辩权的目的即保证赠与人不会因为赠与他人一定的财产而使自己贫困,以此来实现较大的公平,保持互济互助的善良风俗②.”基于情势变更原则,赠与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因不可预料且不可归责于赠与人的原因,导致赠与人陷入穷困状态甚至连生计都难以维系的情况下,若还逼迫其继续赠与行为,是不人道也是不公平的.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受赠人没有支付任何代价,若赠与人主张穷困抗辩权,虽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可以补偿受赠人一部分信赖利益损失,这样的结果对赠与人和受赠人而言都是较为公平合理的.由此可见,设置穷困抗辩权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追求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在约束赠与人承诺的同时,也保障赠与人的利益.

为了保证赠与人不因施惠行为而陷入穷困,法律赋予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以抗辩权,以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善良风俗与和谐的社会关系③.但是如果赠与人随意行使穷困抗辩权,会破坏合同法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受赠人对合同的信赖,也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不利后果,必须为穷困抗辩权设置一定的约束条件,让穷困抗辩权得到正确地行使.

三、穷困抗辩权的法律完善

我国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是针对穷困抗辩权订立的,但这些规定太过简化、不够详细,还存在许多法律空白,由此引发了许多争议:穷困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是什么?若穷困抗辩权成立,受赠人是否应返还已转移的财务?赠与人经济状况改善后,是否要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信赖利益受损的受赠人如何得到救济?等这一系列问题都应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以指导民事行为和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为了解决这些争议,笔者建议将《合同法》第195条重新拟定,分为以下几款,以细化穷困抗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款: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家庭生计或履行抚养义务的,可以不再履行全部或部分赠与义务④.

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完全不履行,若赠与是可分之履行,部分履行不会严重影响到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就仅在赠与的一部分范围内成立⑤;若是赠与人经济状况的恶化程度,已经对生产经营、家庭生计或履行抚养义务造成了严重影响,才允许赠与人完全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对受影响的状况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款:若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以逃避赠与合同之义务,则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情势变更原则是穷困抗辩权的理论基础之一,该原则要求客观情势的变更不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赠与人陷入穷困,必须是不可归责于赠与人的原因导致的,赠与人不能提前预见,对事情的发生没有过错;若是由于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情况就不同了,就必须由他自己来承担过错的不利后果,他就不得行使第一款规定的穷困抗辩权,也不得随意违背赠与约定,损害受赠人的合同权利.

第三款:第一款仅适用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是经过公证的赠与.

抗辩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穷困抗辩权法律完善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抗辩权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抗辩权的种类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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