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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垃圾短信法律规制探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规制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23

《我国垃圾短信法律规制探究》: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规制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我国通讯事业也在飞速发展,手机短信也以其高效、便捷、实用等优势为广大用户所青睐,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随之而来的一些消极问题也日益显露,垃圾短信的剧增侵犯了人们的安宁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因此,亟需国家法律给予严厉规制.基于这些情况,文章首先对垃圾短信进行界定,然后分析我国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现状及不足,继而针对这些问题尝试性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垃圾短信;民事权利;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60-02

作者简介:种珊珊(1988-),女,汉族,安徽淮北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

一、垃圾短信的界定

关于垃圾短信,理论界尚未有统一的界定.信息产业部对垃圾短信的分类大致归为三种:诈骗类、病毒类以及广告类.广告类的包括一些企业发布的销售、营销广告或非法广告,如倒卖*文物、办*等等.这些严重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安宁或具有欺骗性质的短信应当归于垃圾短信一类,而那些诸如天气预报,安全提示等对人们有益的温馨提醒则不属于垃圾短信.因此,笔者认为垃圾短信应当是具有违法性的、或者是未经用户*,且对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一类短信.

二、我国垃圾短信法律规制之现状分析

(一)立法不完善

首先,对垃圾短信的概念界定不明.我国法律尚未对垃圾短信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和解释,这就导致执法部门在处理垃圾短信时存在诸多困境,他们很难判定一条涉案短信是否为垃圾短信,也很难断定该案是否构成侵权案件.立法上的不完善,法律解释的缺失,严重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和执法效果,也对垃圾短信的法律规制造成很大的困难.

其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未对垃圾短信的治理进行专门的规定.目前,我国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以及《刑法》可以作为治理垃圾短信的法律依据.但这些法律大都制定于2000年之前,当时手机短信的发展才刚刚起步,垃圾短信尚未风行,有关此类侵权案件也是极少数的,尚未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也因此缺乏对垃圾短信的明确规制.

再次,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缺乏较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为了有效遏制垃圾短信,有关行业主管机关颁布了诸如《关于开展垃圾短信息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其中详细的规定了电信运营商的责任、垃圾短信的内容以及投诉和处罚方式等等,但由于其法律效力低下,因此很难在实际当中发挥其效用,也就无法使垃圾短信得到强而有力的规制.

(二)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

目前来看,我国垃圾短信问题主要是由电信运营商进行监管的.但要认识到,运营商本身在垃圾短信的利益链中也是重要一环,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难免在监管时出现漏洞.假如让一名运动员同时担任裁判,这样一来,公正性又如何能真正体现?同理,监管垃圾短信之责也不能呈交给运营商.国家应当专门设立一个针对垃圾短信的监管部门,公正而客观的去规制此类问题,对所有的违法行为一律严惩不贷,如此,才能真正彰显制度之公正,还电信市场一个纯洁的环境.

(三)个人信息安全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

随着手机的广泛应用和通讯业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被提上了日程.人们在公共场合如医院、银行等*业务时经常会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然而这些信息却很容易被泄露甚至是违法出售.可见,我国法律对此方面也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或者说并不完善,仅有一部分法条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直接规定的法律,如《身份证法》、《护照法》就有相关规定,但这些法律条文并没有广泛的适用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用也微乎其微.此外,还有间接规定的法律,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等,但这些规定仅限于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这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权利,也即隐私权被侵害时,被害人必须首先举证,还要说明自己遭受的损失,一般多为精神损失,因此要想得到物质上的补偿极为困难.本文认为,个人信息应属于个人财产的一种,国家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

三、完善我国垃圾短信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以对垃圾短信进行规制

缺乏专项立法,是我国进行垃圾短信规制的一大瓶颈.纵观世界各国,在垃圾短信的治理方面大多都是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制,因而取得显著的效果.但在我国却并非如此,缺乏专门的法律对垃圾短信的概念、监管部门以及处罚措施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明确界定,对于垃圾短信的发送者也无明确的惩罚依据,这才使得垃圾短信大肆横行.因此,我们国家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进行垃圾短信治理的专项立法,厘清垃圾短信的概念,垃圾短信给人们的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毋庸置疑,我国也在坚持不懈的寻求治理方法.但关于垃圾短信的范围、概念以及对发送者的制裁措施,我国法律对此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这就造成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法官断案困难,违法者难以得到有效的惩罚.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清除垃圾短信这一毒瘤,必须先从概念入手,明确其范围界限,再规定一项专门的治理垃圾短信的法律和相应的惩处措施,这样才能达到有效规制的目的.具体说来,立法者应当在专门的立法中,明确规定发送垃圾短信者的责任和承担方式,加大惩处力度,这样不仅可以对违法者造成威慑,对那些潜在的违法者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一旦当行为构成犯罪时,就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比如,短信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对行为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要确立合理的监管主体

垃圾短信横行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即为监管的失力.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垃圾短信的监管主体是运营商,而运营商与垃圾短信发送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注定了其无法充当正义的监管角色.有些运营商为了牟利,竟然违反法律向发送者提供便利,甚至帮其逃避监管,使垃圾短信畅行无阻.这一切都说明运营商不适合成为监管主体,应当有其他部门监管,而毫无疑问,政府是最适合的监管部门,不仅如此,更应当将政府的监管职责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事实上,我国众多部门都对垃圾短信负有监管职责,如文化、工信部、工商以及*部门等.这就导致主管部门职权划分不明确,当垃圾短信真正侵犯人们权益时,也不能有效发挥其监管职能,责任的追究也困难重重.因此,建议由工信部门监管垃圾短信相关事务,工信部要严格担负起监管重任,对发送垃圾短信的违法行为要严打深究,以维护我国电信业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立法

如前所述,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尚缺乏专门立法.不仅如此,连保护人们隐私权的法律也不尽完善.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将公民的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即使其他部门法略有涉及,却都不成体系,只是将隐私权归于名誉权之内,如果公民的隐私权遭受侵犯,就只能以侵犯名誉权提起诉讼.可见,在隐私权保护这一块,有关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不甚健全的.因此,本文认为国家应当设立一套基本制度以有效规制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可以颁布一套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除了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外,还应当对信息产业的相关管理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使收集和利用信息更加规范化、合法化,以便从源头上规制垃圾短信的泛滥.总而言之,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专项立法是切实可行的,不仅有利于阻断发送者窃取用户信息的渠道,还可以从根本上对垃圾短信做到彻底的剔除.

[ 参 考 文 献 ]

[1]王利民.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

[2]李昕.垃圾信息的全球法律控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

[3]李文龙.论垃圾短信的发绿规制[D].延边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4]付少波.我国手机垃圾短信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5]楼佳蓉.论手机短信息污染侵权的法律规范[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5(08).

规制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垃圾短信法律规制探究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规制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法律规制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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