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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方支付论文范文资料 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权属的法律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第三方支付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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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防范交易中的违约风险,第三方支付手段也应运而生.与此同时,由于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的法律规范还不健全,法律关系不甚明晰,由此也可能发生另外风险,损及当事人权益.其中,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就处于这种状态中.现时我国尚未对第三方支付的运作以及备付金的管理作出正式的立法,本文试就该备付金的权属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客户备付金;委托合同;*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219-02

作者简介:李森林,男,武汉大学法学院12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

一、问题的提出

第三方支付是网络支付的一种模式,是指由第三方通过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在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连接,起到信用担保和技术保障的职能,从而实现从消费者到金融机构以及商家之间货币支付、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的行为.①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条规定,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从备付金产生来看,其与第三方支付的特点有关,第三方支付产生的重要原因是防范买卖双方违约风险,而将合同标的对价由第三方支付会有效避免违约的产生.但与此同时,也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即买方将货款转帐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将货款最终交付于卖方存在一段时间间隔,即“沉淀资金”,而在这段时间内,这笔款项实际上由第三方占有.那么,在此期间内,这部分资金的权属归谁,以及产生的利息应当归谁所有?这些问题能否恰当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能否将该资金效用发挥到最大.本文试就该问题在理论层面以及法律规范层面进行简要分析.

二、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沉淀资金问题的产生与第三方支付平特的支付系统不无关系.在一个理想的支付系统中,资金的支付过程和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同时进行.而在第三方支付系统中,支付的账务处理与支付指令并不同步,交易环节和支付结算环节的资金流是先由买方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待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买方确认授权付款后,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转给卖方.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交易双方的货款普遍存在延时交付、延期清算的情况,导致大量的资金沉淀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上.具体的交易流程可以表述为:买方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购买自己所需商品,并以网络支付的方式把货款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用户账户”(实际上是支付机构在银行的账户),支付机构收到该货款后立即通知卖方;买方收到卖方货物并验收后,再通知支付机构向卖方付款.分析其交易的行为构成,可将其划分为两个阶段:(1)买方将货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机构通知卖方;(2)买方通知支付机构付款,支付机构将货款交付于卖方.

通过对上述流程不难看出,第三方支付行为是支付机构基于买方的授权委托进行的行为,支付机构和买方之间是委托关系,支付机构的付款行为是该委托关系的客体或者说是标的,只不过该标的是事实行为,即支付机构的付款行为是委托合同的履行行为.这里的买方通知支付机构付款可以理解为委托人的授权行为,那么付款行为也是以委托人为本人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为买方*付款,同时也为卖方*收款,这属于一个*人同时*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即为双方*.不过该双方*是经过买卖双方当事人事前同意的,并且该双方*并不损及两个本人各自的利益,其效力当然为法律所承认.②

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为买家提供“代管”资金业务,但仍不能据此认定买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保管合同关系.如《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此外,一些支付机构的服务协议中也约定了“代管”业务.③本文认为,虽然这里用了“保管”“代管”的概念,买卖双方各自与支付机构的关系仍然是委托*关系,并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④在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中,买方将货款交付于支付机构的目的是通过支付机构将货款交付于卖方,在此委托合同双方均不存在保管该货款的目的意思,卖方亦然.对于买方向其虚拟账户中充值的行为,可以理解为买方和支付机构履行其委托合同义务的行为,因为货物的买卖、货款的*支付不仅发生一次,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人对于一定期间内或者一定金额内的数次付款行为进行*.

所以,在第三方支付中只存在支付机构和买卖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关系,其法律适用应为《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及《民法通则》中关于*的规定.

三、客户备付金权属的认定

根据上文的分析,买卖双方分别与支付机构成立委托合同关系,那么,根据委托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承受由此带来的义务.备付金的产生,一是由于买方交付于支付机构的货款尚未支付于卖方,二是由于卖方尚未受领由支付机构代为支付的货款,这两种情况均是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备付金的产生即是合同履行的结果.在该交易过程中,支付机构的义务是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权,完成*行为,即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货款支付于卖方,对货款的占有和保管是该义务的当然所涉.故本文认为,应将该占有和保管理解为支付机构的委托合同义务内容之一,由此对于该货款的保值甚至增值即为支付机构谨慎勤勉行使*权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支付机构独立开设专门的账户来存放备付金,《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二章“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就规定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设立、管理以及监督.

那么,至于客户备付金的权属,由于货币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其所有权和其占有是合一的,故货款交付于支付机关时即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但是,买方对于该资金仍享有合同债权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三方支付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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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论文

结论: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权属的法律分析为大学硕士与本科第三方支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第三方支付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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