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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论文范文资料 与美国对外国国家送达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送达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5

《美国对外国国家送达制度》:本论文主要论述了送达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明确规定了对外国国家的送达程序,以区别于《联邦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程序.这些特殊的送达规则以及送达实践强调被送达的外国国家实际接收和接受送达的效果,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在某种程度上给予外国国家更多的正当程序保障,增强审判程序和判决的可接受性,减少或避免国家豁免诉讼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中国应对在美国法院被诉时,应当充分利用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中的送达规则和实践,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尊严和主权.

关键词:《外国主权豁免法》 送达制度 国家豁免权

中图分类号:DF7(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4)03-0077-08

在权利谱系中,国家豁免权主要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传统国际法认为,主权者之间的完全平等和绝对独立、共同利益促使主权者相互交往并彼此表达善意,在此基础上,主权者会部分放弃行使属于其各自的排他的属地管辖权.①从20世纪70年*始,采用限制豁免原则的国家日渐增多,且无论国内立法抑或有关国家豁免的条约,②均无一例外地将“国家不得主张国家豁免的情形”一一列举.限制豁免原则的立法化、司法化极大地增强了私人起诉外国国家的信心,主权国家被诉、败诉的案件出现了急剧增多趋势.仅以美国法院受理以我国国家、政府和国有企业为被告的案件为例,截至2007年6月,中国、中国地方政府、中国企业或银行在美被诉,并涉及国家豁免问题的案例已达23件,其中,1980—1989年为3件,1990—1999年为5件,2000—2007年激增至15件.③而在2008—2012年,此类案件约有8件.④在国家主义者看来,承载于绝对豁免原则基础之上的传统的国家豁免权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在诉讼中利用法院地的国家豁免规则正当地维护本国的主权豁免,对获得有利的裁判结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关于限制豁免和绝对豁免的分歧、国家行为的主权性和非主权性等实体问题上的争论现今仍然无法调和,外国国家针对实体问题的抗辩效果并不理想.事实上,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在程序问题上做了一些专门而特殊的规定和处理,被诉的国家如能积极利用这些正当程序规则,可以大大增加胜诉的几率.本文仅以送达为例,分析美国对外国国家的送达规则和实践,审视这些规则和实践的程序正当性,并对中国应对在美被诉提出建议.

一、送达规则:特殊性和复杂性

对作为被告的外国国家依法实施送达,既是法院确立管辖权的必要条件,也是该外国国家进行管辖豁免抗辩的程序保障.在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对外国国家的特殊的送达规则,迫使私人当事人一方常以扣押外国国家财产以使美国法院获得对该外国国家的事物管辖权.⑤此种做法导致了美国与外国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趋于紧张.另外,在当时的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以及各州民事诉讼法的送达规则当中,对受送达人的界定并没有将外国国家、部门、机构等国家豁免主体列入其中,这就使得法院在判定对国家豁免主体的送达问题上,往往不知所措,只能牵强附会.⑥因此,对外国国家的送达程序进行专门的规制,也就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而在《外国主权豁免法》颁布之后,对外国国家的送达必须强制性地适用该法第1608条的规定,该条中的送达规则与《联邦民事诉讼法》中的送达规则有诸多不同之处,形成了专门适用于国家豁免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则.

(一)区别送达的对象

《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3条专门对本法中的“外国”一词进行了界定,“外国”除包括外国国家本身及其政治区分单位外,还包括外国的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⑦在对外国国家的送达规则的设置上,美国将外国国家本身及其政治区分单位与外国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区分开来,规定了不同的送达方式.这种通过区别送达对象以规定不同送达方式的立法模式,实则是为了送达目的而对属于“外国国家”的诸实体以主权因素的大小进行分类.若非要对这些实体以主权因素的大小来分类,主权国家本身及其政治区分单位的主权特征最为明显,其作为国家豁免主体基本无需附加任何条件;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的主权因素相对小些,其作为国家豁免的主体,一般都需要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大多数股份或其他所有权属于外国或其政治区分单位”.因此,以主权国家本身及其政治区分单位作为被告的诉讼,其政治影响和风险更大,需要选择最充分和有效保障程序公正的送达方式和程序;对外国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提起的诉讼,政治影响和风险则相对小一些.在区分两种送达对象的基础上,《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8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了对外国国家及其政治区分单位的送达和对外国机构或部门送达的方式,其最主要的区别是,向前者送达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而向后者送达的方式并未包含外交途径.这种区别送达对象设置不同送达方式的做法,无论在规则的设置还是具体适用上,都显得复杂而繁琐,给当事人、律师和法官带来了诸多的困惑和麻烦.在送达之前,原告和法官必须首先确定受送达人的身份.尽管第1603条对外国国家的“机构或部门”进行了界定,但被告到底是属于外国国家本身或政治区分单位,还是属于外国国家机构或部门,实践中的判断并不像法条解释得那么容易,尤其是当送达对象是多个受送达人的情况时.⑧笔者认为,无论是国家本身、政治区分单位,抑或国家部门或机构,一旦具备国家豁免主体身份,即承载了国家主权的因素,在送达时没有必要再对这些主体进行区别对待.

(二)遵循送达的次序

《外国主权豁免法》采取了非常独特而严格的依先后次序选择送达方式的立法模式,送达人在实施送达行为时,必须遵循第1608条所规定的先后次序排列的送达方式,既不能颠倒顺序,也不能同时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⑨这意味着,只有在前一顺序的送达方式无法实现有效送达时,方可采用其后的方式,适用起来非常复杂.⑩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送达人经常试图不遵循豁免法中送达方式的顺序和详细的送达程序,这往往就容易导致无法送达或者无效送达,从而造成诉讼成本的浪费.有人认为,第1608条的立法意图,在于保障私人原告有充足的途径起诉外国国家以使其权益在法院得到救济.然而,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却差强人意.尽管第1608条的确为送达人提供了比其他国家更多的送达方式供其选择,但是由于规定了如此严格的依次序选择,实际上就减损了其当初预计的效果,而且原告、律师和法官深受这种复杂规定的困扰,一个接一个的送达方式的选择,必然导致送达的成本不断地攀升.

送达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美国对外国国家送达制度为适合不知如何写送达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送达规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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