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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秋决狱论文范文资料 与法律推理角度春秋决狱逻辑困境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春秋决狱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03

《法律推理角度春秋决狱逻辑困境》:此文是一篇春秋决狱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春秋决狱作为我国古代长期存在的审判机制,为解决成文法的形式合理性问题而产生.文章认为受多方面规制,依《春秋》定案论罪,并不必然导致枉法裁判,且因成文法的内在缺陷,反而使春秋决狱为代表的自由裁量主义有其合理之处.

[关键词]春秋决狱;法律推理;成文法;自由裁量

春秋决狱作为一种审判机制,出现于汉武帝时期,风行其时,后在魏晋南北朝仍时有其例;唐之后,这种断狱方式才逐渐消失.该制度对中国的法制传统、社会治理、文化心理等方面影响甚大,对后世官吏的人格塑造及职业*观念也产生很大作用.本文尝试分析春秋决狱创设的初衷和实践中面临的逻辑难题.

一、两条思路决定了两大法系的分野

法律作为调整人之行为的社会规范,虽历时空转换,但规范、有序、公平、正义的价值追究一以贯之.塑造有秩序的社会状态,则是最基本的设想.为实现对社会的有序控制,法律要提供一套纠纷解决机制.在一朝一国建立之初,这种要求更为迫切.刘邦入咸阳,首先废除秦朝苛法酷刑,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朝一建立,高祖便令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宣于时者”,编纂《九章律》.后,又令叔孙通就《九章律》所未及,增编《傍章律》18篇.

在纠纷解决中,大体有两条思路.一是同类案件,相同处理.立法者先创设一套法律规则,司法者“照葫芦画瓢”即可.大陆法系便是如此.二是具体案件,区别对待.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参照以往判例裁判.英美法系是其代表.中国的法制传统即是沿着第一条思路,这是分析春秋决狱的背景.

二、成文法的困境:无法实现形式合理性

成文法存在的逻辑,先是立法者创设一套法律规范,裁判者再通过三段论,确保法律规范的实施,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控制.上述过程中,法律起着纽带作用.这套成文法逻辑,意欲实现法的形式合理性,体现着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规律.该逻辑要展开,需满足三个条件: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司法官的积极性;救济机制的可信赖性.下面,结合春秋决狱,逐一分析:

首先,当时汉武帝当政,法律规范不能涵盖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汉律60篇制定于汉初,是黄老刑名思想的产物,与武帝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已有天壤之别,因此,儒家思想被立为正统.但当时的法律多涉及刑事、朝仪及打击割据势力等,内容单一且法律条目太过繁杂,使掌握法令的官吏都无法尽数.

其次,司法裁判者缺乏职业法官的知识背景.当时,司法权、行政权集于官吏一身.因官吏选拔、考核方式的制约,其知识能力无法达到法的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当时,从皇帝到地方官吏,皆诵经讲学.司法裁判者不屑于学习掌握当时的法律,更无法具备法律推理能力.

再次,诉讼机制迫不得已才适用,无法深度规制社会.启动诉讼程序主要根据私人追诉,因此老百姓诉与不诉,有重要影响.当时,人口流动性小,基本生活在村庄、市镇的熟人“小圈子”.故熟人间出现纠纷后,一般不会主动寻求诉讼解决.若选择告官,会使自己名誉扫地,由有理变为无理.这比私下了结,大家面皮上都过得去差很多.另外,对官员缺乏行之有效监督,“葫芦官乱判葫芦案”屡见不鲜.传统社会对包公、海瑞的千呼万唤,印证了民间对诉讼机制的不信任,将从体制内寻求救济的希望寄托在清官廉吏身上.

因此,法律规范的缺失及法律自身的矛盾,使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充满不确定性,加之由法律门外汉的儒家官吏来掌审判,老百姓难以树立法律的認同感.

三、法的实质合理性对形式合理性的弥补:春秋决狱的适用逻辑

应对法的形式合理性危机,最直接是改造上述三个条件,但这在当时是行不通的.一者,当时立法技术低下,无法制定一套有体系性、逻辑性的成文法规范.立法者根深蒂固的“刑重威慑”“重刑轻民”的观念,使这种设想无法实现.再者,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法官的知识背景不可能改变.三者,息诉作为当时司法的主导性原则,导致诉讼裁决机制无法占领更大的地盘.

古代法制的显著特点,是法律不能解决纠纷时,往往求助道德.适用春秋决狱便在于此,其本质是道德的法律化.一者,道德规范弥补了法律的缺失,解决了演绎推理大前提缺失的问题.二者,赋予法官从儒家经义中“找法”的权力,使法律机械适用者变成了出色的道德说教者.这也是后世对春秋决狱批评最厉之处,认为它助长了枉法裁判.笔者认为,这种批评有失公允.英美法系也有自由裁量权.退一步,即使一切依法而为,司法腐败也不能根除.问题不在于自由裁量权的有无,而在于能否得到约束.法官依春秋决狱行使裁量权,受到五方面约束:

一是法律约束.原则上,法官应在法无明文规定时缓引经义判案,但当时却无此限制,可直接缓引经义或儒家学者语录.这种本末倒置,动摇了成文法权威,造成法律规则适用的混乱.春秋决狱未处理好经义和成文法的关系;在法官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情形下,他们肯定依据擅长的经义判案,法律失去了对法官应有的约束力.

二是责任约束.古代法律规定了出入人罪,创设了法官责任.汉朝文献中虽有“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的记载,但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则鲜有规定.至唐代,法典中才对法官的出入人罪规定了详细的处置办法.由于当时立法技术局限,无法形成一套足以约束法官的责任制度.

三是道德约束.汉朝虽赋予儒家道德标准以国家意志,但其致命缺陷在于无强制性、可诉性,这是道德与法律的本质区别.当时没有一个*的对话机制,以消除纠纷达成共识.故官方与民间甚至官方内部产生矛盾时,权力就成为意见取舍的标准,民间诉求趋向更高级官员推进.没有制度保障的道德约束,只能成为纯粹的道德说教,而无法对法官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在民间更无法建立起对法官道德的预测.

四是组织约束.主要是指行政系统对官员的考绩制度,当时采上计方式,由郡国地方行政机关定期以簿册形式向*报告工作,进行核实评定.上计的主要内容是“户籍,农桑垦殖,赋税、钱谷出入,漕运水利盗贼狱讼,教育选举,灾害疫疾,等等.”可见,该制度侧重于监督行政权而非司法权;侧重于考量行政管理活动而非审判活动.在此情况下,一个封建官员的理性选择,是将更多的精力用于行政领域而非司法领域.

春秋决狱论文参考资料:

炎黄春秋杂志

结论:法律推理角度春秋决狱逻辑困境为适合春秋决狱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春秋决狱案例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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