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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论文范文资料 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证据审查衔接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行政诉讼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21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证据审查衔接分析》:此文是一篇行政诉讼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是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机制.因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以及充分认识衔接过程中证据审查的效力,是有效提高二者作用与功能的关键所在,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保障.文章概括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属性,行政复议证据审查的现状和问题,对二者间证据审查衔接的必要性和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提出明确证据的证明力标准、确立第三人举证规则和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等三项建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衔接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准确性和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国家有关行政主体和工作人员,以及享有国家法律制度、行政准则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了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看,行政诉讼法是一种“民告官”的法律制度,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解决行政行为存在的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属性有以下几点:第一,利益保护性.由于行政主体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在行使职能时出现错误行为,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行为造成损害,二者都具有保护性,最终达到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受国家保护的目的;第二,法律监督性,即对行政主体来说,二者对于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和监督权,对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复议的证据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证据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条例在证据方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处:一是《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2款、第二十二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指出,复议机构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二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三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禁止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自行收集证据;四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申请人的举证义务;五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查阅证据的权利;六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对复议机关审查证据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由此可知,行政复议证据主要来自三个渠道:被申请人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人收集、提供的证据,行政复议机构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二)行政复议证据审查中出现的难题

《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条例对行政复议证据没有进行具体全面的规范,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导致行政复议证据审查面临实践难题.

1.行政复议证据种类

当前行政复议证据审查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证据种类的规定不明确.《行政诉讼法》对证据种类进行了严格划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但《行政復议法》没有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分类规定,这是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缺陷,导致行政复议制度也存在漏洞.

2.行政复议证据审查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在进行证据审核工作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以复议机构调查、组织听证为例外.但是,书面审查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审查程序的规定,如果仅仅根据该案件承办人员的个人主观意见,对证据是否有效进行评判,对整个案件的结论难以有说服力;在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有关请求,复议机关认为该请求有必要进行后续的进一步核实和听证等情形中,证据审查的范围也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行政复议证据审查的有效性与真实性存在一定限制.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证据审查的衔接

行政复议在解决申请人与行政主体二者之间的行政纠纷的时候,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内部监督;而行政诉讼则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外部监督.二者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如何将二者进行衔接是提升二者价值体系的关键所在.因此,解决行政复议中证据规则的冲突、明晰证据使用效力,才能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保障行政复议程序地有效进行.

(一)证据审查衔接的必要性

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是证据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对*据的证明力作出判断.《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证据种类、证据审查和效力、第三人举证责任等方面均未作出规定,导致在实践中进行事实认定没有统一的证明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从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中除了调取和保全证据是专属司法权,对于其他规则,复议机关均可参照适用⑤.原因如下:

1.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保证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了行政争议的处理难题,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规范起到良好的监督和约束.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是二者的主要目的,在这个基础上,需要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进行有效衔接,不断完善这两项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参照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既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又能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2.行政复议仍需接受司法监督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体制,除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对其自身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的复议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外,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复议决定都不具有最终效力,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该复议决定有异议,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或者单独被告).如果行政复议程序不执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统一证据审查标准,在诉讼中,复议决定容易被人民法院否决,复议机关的监督权就会受到影响.

行政诉讼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证据审查衔接分析为关于行政诉讼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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