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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励制度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奖励制度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09

《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本文是一篇关于奖励制度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公务员奖励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一种激励手段,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公务员工作效率的提升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公务员奖励制度虽已几经修改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憾.文章意在梳理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并试图提出初步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奖励制度;现状;问题;对策

一、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奖励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1957年便已经开始对公务员奖励制度进行了法治化的探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随后于1993年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在其第六章中对公务员奖励的方式与条件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不过对于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则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式予以规定,显示了当时在立法上的缺失以及经验不足.而现行的《公务员法》的颁布是对之前两部法律法规从立法内容和实施细节上的总结,支撑起了我国现行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整个法律框架.不过国家对于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建设并没有就此停滞,2008年国家又规定了《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为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更为成熟的法律指导.

(一)我国的公务员奖励的条件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根据法条中所规定的应该给予奖励的情形,既包括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可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优良工作作风与显著工作成绩,又有公务员在社会日常工作中所表现出的其他优秀道德品质或是贡献.

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与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初衷存在一定的背离.公务员奖励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在公务员这一职务身份下所进行的活动.但是我国的公务员法中所规定的应该给予奖励的十种情形中只有第一、二、三项针对的是公务员在工作职务中的表现.其余各项都是有关社会生活中对公务员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的要求.完全可以通过一般的行政奖励方式对公务员进行奖励.在公务员法中进行规定并不能体现公务员的职务身份,将职务行为与社会行为混同考量进行奖励,并不利于达到通过奖励促进公务员职务表现的目的.

(二)我国的公务员奖励的类别

我国公务员奖励主要分为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两种,坚持两种奖励方式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主要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物质奖励则主要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为主.

奖励的项目较少,奖励方式也较为单一.再加上还有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这两种奖励方式的存在,在集体奖励中,奖励多以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落实.不仅难以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热情,甚至还有可能出现“不同功却同酬”的情况,引发公务员的比较心理,损害其劳动积极性.

另外,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对各奖项授予条件规定的十分抽象,用来区别奖励的条件分别是:“表现突出”、“较大贡献”、“重大贡献”、“杰出贡献”和“成绩卓著”.这几个词从汉语语义上来说十分接近,从而有可能造成在判断奖励类型时,决断者难以对应选择的奖励层级进行把握.

(三)我国的公务员奖励的授奖程序

目前我国公务员奖励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上报、审核、公示、批准、公布、通知.从程序设计上来看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审批程序在完整度和科学性上都是不错的.但法规在具体施行中所遇到的司题来看,仍有诸多规定存在着不完善、不合理之处有待改进.

(四)我国公务员奖励的授予主体

公务员奖励的授予主体即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授予公务员以奖励的权力的主体.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公务员奖励的主体主要分为以下几级.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另外,依据奖励级别的不同在审批时权限又细分为: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我国公务员奖励工作应按照规定,权限、职责分明,不得代位、缺位运行权力.同时地方各级法规也不得与以上条款相抵触,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律法规一经发现应该视为无效.

(五)我国公务员奖励的监督

现行公务员法中主要规定了四种撤销奖励的情形: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一方面从奖励授予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上,另一方面从公务员奖励的授予之初到公务员奖励的授予之后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连贯监督,对公务员奖励授予的瑕疵进行及时补救.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是社会监督方式,人民群众在公务员奖励授予之后,若发现受奖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有违法违规现象时应该予以检举、上报.

二、完善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思考

第一,在奖励条件的设置上要以明确外部行政奖励行为和内部行政奖励行为的界限为前提.设立针对与公务员职务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励条件,以切实达到通过设定奖励条件激励公务员工作热情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的目的.并且尽量将考核条件加以细化、量化.以保证奖励的公平性,避免“当奖不奖,不当奖误奖”的情况出现.以保证立法精神从始至终都得到准确的执行.

另外可以制定常态化的考核奖励标准.例如,美国联邦公务员每年会通过年度考核将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分为“优异”、“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通过这种考核每年会有约一半的人领取到考绩奖金.英国在每年也会将公务员的成绩以等次进行区分,再将考绩结果提交给专门从事公务员考绩、晋升、奖惩的机构按相关法律进行奖惩.这种针对每一个公务员的奖励方式,奖励的面更广、目标更明确,也能够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

第二,我国公务员奖励的类型可以进行适当丰富.除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外,还可以采取晋升奖励的方式.晋升奖励是一种既提高公务员职位又提高公务员薪金待遇的奖励方式.既包含物质奖励又包含精神奖励,对公务员的吸引力非常大.此外还有诸如学习奖励,给予公务员进修培训的机会,可以为其在今后的职业发展上提供助力;假期奖励,让工作效率高成绩突出的公务员在国家法定假期以外得到更多的休假时间.

第三,在原有的奖励批准、授予程序上可以增加听取公众意见的环节或是听证程序.公务员履职情况的考核除了要求参考公务员管理部门的意见以外,社会公众对公务员工作情况的评价也应当纳入公务员奖励的奖评过程中作为参考.在公务员奖励的评议过程中增加一个听取社会群众意见的环节,有利于民众对公务员奖励活动的参与和监督,更准确的反应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成果,更好地体现公务员奖励制度的意义.

第四,完善公务员奖励事后的监督与救济制度.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若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或者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对公务员奖励的主要救济途径是行政复核以及行政申诉,这种制度安排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公务员申请复核的单位是原处理机关.这种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申请复核的意义,对公务员权利的救济效果十分有限.笔者认为可以增设行政诉讼制度进入公务员奖励的救济中来.毕竟,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路径,将其引入公务员奖励的救济制度可以大大增强对公务员权益的保护效果.

奖励制度论文参考资料:

税收法律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论文

会计制度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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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奖励制度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激励奖励方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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