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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资本论文范文资料 与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必要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注册资本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0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必要性》:本论文主要论述了注册资本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2014年初我国新公司法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减轻了投资者的负担,便利了公司的准入.然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我们国家的首都应该淘汰的说法,所以对于修订的方便的同时,有人担心这会动摇公司的法律人格的资本基础,进而造成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更大威胁.本文将从多角度探讨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并在通过对比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相关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独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对公司资本制度立法发展趋势进行探索.

关键词:最低注册资本;债权人利益;国内外资本制度对比;法律联动修改

2013年7月3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而在之后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中均提出了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是我国公司是否应该被淘汰的说法,但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已名存实亡,立法者最初的预期不能达到目标.所以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实属明智之举,我们认为这一制度的取消对我国的整体经济将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同时也应该有机会建立和完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全面的问责机制,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一、2014年公司法修正概述

在新的《公司法》实施之前,我国的公司法体系是构筑在资本信用之上的.无论是1999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的《公司法》都毫无例外地在增资减资程序、出自评估、和验资程序上设立极为严格的要求.立法者始终坚信:公司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在公司法上的具体表现就是最低注册资本制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由之路.

2013年7月3日,在上海自贸区的改革中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被大胆废止.

2014年3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从立法层面废除了该制度.此次修法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颠覆长久以来一直坚持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取而代之的是认缴注册资本制;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资本,投资方式,投资期,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第二,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之前旧的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被废止;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投入的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第三,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在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必要性

1.最低注册资本制缺乏实践基础

资产是个永恒变量,商场如战场,一个机遇可能使公司资产大增;相反,一个错误的决定也可以使公司资产大幅缩水甚至破产.资产和资本的关系实质是没有任何交叉的甚至可以说是脱轨的,这是公司财产结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的永恒状态,而且随着公司经营存续期间越来越长,这种脱节的程度会愈发厉害因.事实上,注册资本数万元的我们认为的“小”公司可能拥有上亿的资产,而注册资本上亿元的我们认为的“大”公司可能负债累累.注册资本再多,如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亏损,那么资产就会减损,于债权人而言就是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其债权得不到偿还的风险加大.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仅是一个记载于册的数字而已,其和公司的偿债能力没有必然联系.

从现实的交易活动来看,债权人往往会陷入“只要公司注册资本巨大,就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自己的利益就会得到保障的”误区,并因此选择注册资本较高的公司作为交易对象,之后便“高枕无忧”,忽略交易对象的信用问题.

因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并不能保护债权人.债权人的保护主要依靠应收账款持续、审慎监管要求的公开公司,财务信息,对自我保护限制分配的股东的利益.

2.最低注册资本制及其配套规则可轻易被规避

旧的公司法虽然对资本及其一系列的配套规则作出了限制和规定,但只要股东控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股东、董事之间达成一致,这些规则就如同纸上谈兵,形同虚设.具体地说,例如公司法虽然存在禁止自然人用其姓名来出资的严格规定,但只要用货币出资的自然人和公司签订合同,让公司在使用其姓名的同时给予其报酬,这样就完成了对公司法的规避.所有的在投资方式都可以以这种“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法律的禁止只增加税收和其他费用.并不能真正达到其限制出资方式的本来目的.通过这种迂回的方式,同时还绕开了“非货币出资评估”的规定,规避了股东对非货币出资资产“后续”的保证义务.又如公司可以通过较高的价格收购股东低价资产、低价将高价资产出售给股东,以高利息向股东借入资金,却给股东提供低利息或者无息借款等一系列方式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规避禁止抽逃出资、减少注册资本程序限制、利润分配限制等规定.通过持股周期,股东可以收回他们的资本,然而这个过程却是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

3.资本维持后续监管不力,验资制度“回天乏术”

在现实的市场交易中,为了满足公司法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股东借钱投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资本的现象十分普遍,该需求甚至滋生了(高利息)代垫资金并且 营业执照的 机构. 机构将营业执照交予股东后抽回代垫资金,公司只剩下空壳一副.事实上,财务审计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资金的维修,但工商部门对资本维护不重视,对资金的行为代垫听之任之,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流于形式.例如《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第7条明确规定了所有公司强制审计制度,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文件以减轻企业负担和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为理由,只要求小部分公司在年检时提交审计报告,免除了大部分企业提交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注册资本论文参考资料:

资本结构论文

资本结构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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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必要性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注册资本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注册资本1000万的意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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