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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恐怖论文范文资料 与反恐怖主义立法中不足和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反恐怖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18

《反恐怖主义立法中不足和完善》:本文关于反恐怖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随着近年来国内外恐怖活动频发,国内的防恐怖活动的压力日益增大.为了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我国先后制定一系列反恐怖主义法规,初步建立了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但由于立法研究不透彻,立法经验不足等原因,存在核心概念定义不统一,法律规范、衔接不畅,法律救济程序不完善等缺点.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的同时应坚持刑法保护人权的功能,应该厘清相关概念含义,明确刑法和相关法律的边界,依据法治原则认定恐怖活动组织.

关键词:反恐怖活动;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恐怖组织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112-02

作者简介:高磊(1989-),男,湖北武汉人,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学院,2014级刑法学硕士.

一、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的发展

恐怖活动犯罪,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稳定.为惩治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我国出台了相应法律,并坚持问题导向,修法有的放矢;反映时代特征,修法重点突出;考虑实务操作,力求科学合理;修法公开,体现人民意志.①

在1997年《刑法》第120条增加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9·11事件后,为适应日渐复杂的反恐斗争需要,“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②全国人大常委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其中要内容:增加恐怖犯罪的罪名.强化对恐怖主义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打击力度,增加危险物质为犯罪对象.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专门且系统关于反恐怖主义立法.在2015年末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取代了以上《决定》,并且进一步细化.《反恐怖主义法》适应了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全面系统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措施,是我国法治反恐的一座里程碑.③同時刑法修正案(八)、(九)广泛且较为系统的规定了恐怖活动犯罪.但这些规定存在法益保护前置化、处罚范围扩大化、处罚程度严厉化的特点.

近几十年来,我国反恐活动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稚嫩到成熟的过程.但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的反恐怖立法存在于诸多不同法律规范体系中,具有分散性、不统一性.由于立法研究不透彻,立法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了相关法律中概念不明,法律规范间的衔接不紧密等问题.

二、反恐怖立法的几点不足及完善

(一)恐怖主义含义不明

从刑法修正案(三)到刑法修正案(九),刑法已经形成一系列恐怖主义犯罪的规范.但是这些规范的中的核心概念“恐怖主义”的含义并不明确,刑法规范并未给出明确的概念含义.然而恐怖主义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直接关系到恐怖主义犯罪的处罚范围的大小,关系到刑法规范介入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必须予以明确.

恐怖主义是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的逻辑起点,随着恐怖主义的目的和对象的扩大,其定义也复杂多变.也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是同一个意思.④刑法并无这两个的概念的定义.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指出:“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其根本落脚点是行为,符合法律规范规制的对象是行为而非思想.

然而在《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一稿的定义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社会的热议,最终将恐怖主义定义修改为“等主张和行为.”“主张”和“思想、言论”存在某种程度的相同含义.这就不可避免的存在“思想犯罪”的嫌疑,违背了“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⑤的法律格言.

在《反恐怖主义法》中,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恐怖活动,没有直接定义恐怖活动.这种列举的作用有限,以“其它恐怖活动活动”兜底形式,违反罪刑法定的明确性的要求,有口袋化之嫌.在中国刑法上,对于恐怖活动的惩治,是按照先认定恐怖组织,再认定组织成员,最后认定恐怖活动的模式.⑥对于恐怖活动,应当将实质定义和形式定义结合,这样就从内容和形式上全面把握恐怖活动,有利于实现罪名法定的原则,明确恐怖活动的范围.

(二)未明确极端主义的含义

相对恐怖主义,国内法学界对极端主义研究得不多.在《反恐怖主义法(草案)》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极端主义,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从字面意思理解,极端主义主要指宗教极端主义但不限于宗教极端主义.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除了宗教极端主义,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极端主义必须予以思考.草案没有说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关系,极端主义是否转化为恐怖主义,亦或是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这些无法出从草案中得出结论.有学者提出,《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中加入极端主义的内容,但该法律的名称无法涵盖极端主义的内容,联系草案整体内容可以看出,草案的制定者只是将极端主义强行加入《反恐怖法》中,表明立法者在借鉴国外反恐怖主义立法经验的不足.⑦

其实极端主义就其本身而言,是一个政治学或社会学的概念而非法律概念,由于各国复杂的社会环境难以对极端主义下一个共同的定义.但具体到我国而言,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上的立法经验.如我国所参加的上海合作组织缔结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中规定“极端主义是指旨在使用暴力夺取政权、执掌政权或改变国家宪法体制,通过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包括为达到上述目的组织或参加非法武装团伙,并且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其定义中“暴力”、“武装团体”、“行为”,相较于《反恐法》草案中对极端主义的定义更加广泛,在以后的立法中应该予以吸收借鉴.

反恐怖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反恐怖主义立法中不足和完善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反恐怖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反恐怖工作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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