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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正案论文范文资料 与刑法修正案(九)对罚金刑执行制度修改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法修正案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3-12-30

《刑法修正案(九)对罚金刑执行制度修改》: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刑法修正案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550011 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 贵阳)

摘 要: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刑法第53条作出了三点完善,修正后使得罚金刑的执行变更更加灵活,但是对于罚金刑的适用仍存在问题,本文从并科制度、罚金数额和个人经济状况提出了一点见解.

关键词:罚金刑;执行难;并科制;数额;个人经济状况

一、立法背景

我国的刑罚体系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组成,其中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其中罚金刑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1].随着经济类犯罪、侵财类犯罪的增多,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主要形式,随着在刑罚体系中地位的日渐提高,已由过去的偶尔附加变成了现在的普遍适用.

刑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预防犯罪.罚金刑通过剥夺犯罪人的合法财产使其在一段时间内因为缺乏犯罪的资金而无法犯罪,不仅无法从事犯罪行为获得经济利益,而且通过经济上的惩罚使其感到痛苦不敢再犯罪.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主要包括选处罚及、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单处罚金,其中又以并处罚金为主,占所有配置罚金刑的分则罪名的近50%.这意味着我国刑法分则中配置有罚金刑的罪名大部分都必须要附加适用罚金.[2]2005年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研究表明,通过对全国各地法院的随机抽样调研发现,某中级法院2002—2004年的罰金刑执行率分别为15%、17.2%、10.7%,三年间罚金刑平均执行率仅为14.3%.[3]罚金刑的扩大适用是刑法进步发展的体现,但是司法实践中罚金执行难的问题也急需解决

二、对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三条的解读

此次修正是针对罚金的缴纳作出的,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对于原刑法第五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几点进行完善:一是将原来规定的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原因由“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扩大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二是对于罚金缴纳有了程序性要求,增加了“经人民法院裁定”;三是对于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状况增加了“可以延期缴纳”的执行方式.

(1)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原刑法第53条此处描述是“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灾祸,字面含义通常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当遭遇此种不能抗拒避免的自然灾害时,罚金缴纳人首先解决生存生活问题,不能期待罚金缴纳人在没有财产的时候去交罚金.

而对于什么是“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200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关于此条的司法解释采用了列举式的方式详细描述了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有困难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但是列举并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情形,修正后的条文表述为“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虽然只多加了一个字“等”,但是有利于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现实,有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缩小法律漏洞,为各种针对不能抗拒的灾祸的情形而有困难缴纳罚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减免罚金的原因不再局限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将外延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体现了刑法的权利保障机能,但是也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对于“等原因”的具体内容,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首先,在遭遇这种原因之前,犯罪人是有能力缴纳罚金的,因为该种原因才对罚金的缴纳出现困难.其次,对于这种原因,必须是不能抗拒的,不能预料的,自身无法解决.最后,为了避免犯罪人通过这种原因来逃避减免罚金的行为,犯罪人必须在该原因出现前,主观上对于缴纳罚金是积极的,这种情形才会对其施以人性关怀,给予减免政策,不然对于企图通过转移财产来躲避缴纳罚金的行为,不能使用减免或延期缴纳罚金.

(2)经人民法院裁定、对于修正前的刑法第53条来说,规定了缴纳罚金确有困难情形如何处理的实体内容,而对于程序性的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院对于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程序内容,有部分详细规定.2002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修正后的刑法第53条增加了“经人民法院裁定”,明确了罚金刑的执行主体为人民法院,其他任何部门都不能实施.这避免了财产刑的执行主体不明确或者执行混乱的问题,在现实实践中,甚至还有判处罚金后并没有部门执行的“空判”问题.同时明确了方式为刑事裁定,无论是减免罚金还是延期缴纳罚金,都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个裁定实际上是对之前已经生效的具有执行力的刑事判决的更改,这种通过由人民法院经过正规法律程序的裁定进行更改,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虽然具体内容和之前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内容一致,但是通过更高效率刑法修正案修正,明确了罚金缴纳确实有困难情形处理方式的程序性内容.

(3)可以延期缴纳:原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而修正后,罚金刑的变更方式在之前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外,增加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是指原罚金刑的数额不变,但是对判决确定的罚金刑的具体缴纳日期往后推延.

刑法修正案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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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刑法修正案(九)对罚金刑执行制度修改为关于刑法修正案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刑法修正案几个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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