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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赔偿论文范文资料 与国家赔偿中精神赔偿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精神赔偿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01

《国家赔偿中精神赔偿问题》:本文是一篇关于精神赔偿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我国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彻底改变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从而使公民的精神利益有了法律保障.当今社会,精神损害在我国国家赔偿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从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情态来看十分重要.和此同时,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界定及具体标准,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之处

对老百姓而言,国家带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加严重,因为这类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公权力,而在公权力面前,私权利要得到更好的保护,这就需要一个国家具有完善和健全的法律制度,限制公权力,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国家侵权通常会危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权,其精神上的痛苦、名誉损害,比一般侵害程度严重得多.虽然我国新修改的国家赔偿中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依然存在许多立法上的缺陷:

(1)一般精神损害仍不赔偿.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是因为国家的侵权给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才会给予精神赔偿.由此可见,如果侵权行为造成的是一般精神损害是仍得不到赔偿的.这违背了我国《宪法》第二十八条①的规定.

(2)严重后果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形不明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没有对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作出明确规定,没有规定当受害人出现何种状况就已经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是以医院的证明、还是受害人本身的状况来加以确定?法律都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执法困难和赔偿尺度的不统一.

(3)损害的赔偿标准不具体.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无据可依.有人认为,确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把握一个指导思想、两个原则:一个指导思想是抚慰受害人,制裁侵权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两个原则分别为补充适用原则和从实际出发原则②.也有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只有三个,其中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是基本原则,区别对待原则、适当限制原则是辅助性原则.还有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适用原则包括:适当经济补偿原则、必要的加处原则、个人负责和连带责任相结合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等.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1)为解决一般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应当确立国家侵权无论是造成严重后果,还是一般后果,公民都有权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只要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人格权,不论侵权程度大小,都应当给予法律制裁的,保障受害人权益,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但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因国家侵权致使其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伤害时,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国家侵权造成的一般后果,如尊严受损、名誉或荣誉或失去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从而精神上非常痛苦,影响原来正常学习和工作等情形国家则不予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时国家才会给予赔偿,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2)结合个案的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断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侵害精神损害分为侵害他人的物质性人格和侵害他人的人身性人格.也就是说根据不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以及结合其他相似案例或者是受害人近亲属的悲痛等一系列的因素来确定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严重性.由此可见,明确受害人的精神是否遭受严重损害是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考虑的.

(3)笔者认为,制定精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①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法律最根本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保障权益.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也是如此,即惩罚侵权人的不适当或不合法的行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精神损害在更难以恢复到原始状态情况下,其保障的力度更要加强.国家带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加严重.因此在确定精神赔偿数额时要予以适当考虑这个问题.②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不同,导致相同情况下同一人在精神遭受到损害的情形下获得的赔偿数额也不尽相同,即所谓的“同命不同价”,为减少这一现象,使公民的权利都符合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我们必须确定一套赔偿标准,这有利于社会的公正化.③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如果侵权人是故意利用职务行为实施违法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的,这显而易见是要给予赔偿的,并且应当自己赔偿;而如果侵权人因为不适当不合理的执行职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则国家要给予赔偿.笔者认为应当结合这三点来更准确的确定赔偿数额.

(4)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从性质上来看,我国的 和对权利的保障应该比其它任何的资本主义国家优越得多.但实际上却没有西方国家的制度先进.我们应当合理的限制国家公权力,在我国用公民的私权利来对抗公权力,就像鸡蛋撞石头一样.对于精神损害这一块,法律应当更加积极更好的加以完善,因为无论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是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方法③.这都是需要国家的资金来赔偿给受害人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应该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从而缺乏应有的救济.这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在处理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使公民权利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得到全面救济.但我国已将国家侵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重大进步.体现了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的人权价值追求,再次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精神.我们希望在今后完善修改法律时更应当充分考虑多方面因素,更好的更公平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使整个社会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风气!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②魏振瀛:“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法律适用”,载《政治和法律》,1987年第6期.

③杨立新:《侵权法》(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84页.

精神赔偿论文参考资料:

抗战精神论文

精神科护理论文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论中国精神的论文

中国精神论文2000字

大学精神论文

结论:国家赔偿中精神赔偿问题为关于精神赔偿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精神赔偿金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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