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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37条款论文范文资料 与中国LED产品出口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策略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337条款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3

《中国LED产品出口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策略分析》:这篇337条款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LED产业是中国的新兴产业,虽然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关键技术掌握在美日欧等发达国家手中,中国企业在对外出口时经常会面临知识产权壁垒,尤其是美国关税法337 条款针对中国LED企业进行的调查及救济措施让中国LED出口企业吃尽了苦头.文章从近几年我国LED出口产品遭遇337条款调查典型案例出发,分析337条款,寻求应对策略.

[关键词]337条款;LED产品;策略

一、 美国337条款概述

(一)美国337条款的含义

我们所讲的美国337 条款,实际上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 条.该关税法于1930年制定,其中第337条的规定,主要用于处理美国所谓的不公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禁止侵犯美国境内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和销售.

根据337条款的规定,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所使用的技术,如果和美国国内现有有效的知识产权相同,就算侵犯了美国境内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具体来说就是,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所使用的专利技术只要在美国存在,而产品生产方又没有在美国申请这项专利,不管其在美国以外有没有专利权,这种进口产品都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据此,美国专利权人可向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指控,ITC一般情况下都会启动337条款调查.如果认定进口产品确实有侵权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对该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发布进口禁止令,禁止其进口,直到该项专利在美国失效.

(二)美国337调查的程序

美国337调查是由一定的权利人或组织发起,一般来说,原告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可以发起,而ITC作为国际贸易的管理机构也可以发起,当然,多数情况下是由原告发起调查.其主要程序有:

1.起诉

权利人如果认为某一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则可以以书面方式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即申请对这一产品展开337调查.原告所撰写的申请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原告的知识产权描述;有可能侵权的进口产品的基本情况介绍;进口产品的所有者、进口商或寄售商的相关信息;美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情况,原告在该产业中有什么利益;最后是原告的诉讼请求.

2.审理

接到原告提交的申诉后, ITC 便开始其审理程序.这里有几个时间节点非常重要.首先是确定是否立案,不管立案和否,国际贸易委员会都应该在30日内做出决定并告知原告.当然,在此期间,申诉方还可以继续补充证据.其次,立案后,ITC必须对外发出公告,以告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也就是被告.被告应尽快作出是否应诉的书面答复,一般来说时间是20日内.最后,委员会还应该在开始调查后45天内确定最终裁决的期限.接下来就是审理阶段,原、被告必须在ITC举行的听证会上出庭答辩.如果被告既不答复也不参加答辩,则有可能会面临缺席审判,这对于被告相当不利.如果侵权行为较为明显,无须听证,则在申请人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 ITC 可在90天内发出临时排除进口令.

3.初裁

在立案后的9个月内,主审法官要向ITC初裁的决定.并对被告是否违反337条款做出判断,并提出救济措施.

4.终裁

初裁只是初步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有异议,ITC可以对初裁进行复审,委员会本身也可以主动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是最终裁定,一旦公布就立即生效,其相应的救济措施也生效.一般来说,终裁很难再做出更改,虽然美国总统有否决终裁结果的权力,但实践中总统很少会这样去做.

5.上诉

在终裁作出后,被告还可以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但要在60天内提出.如果上诉法院也认为裁决有效,则被诉产品将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机会.

(三)美国337条款的救济措施

ITC在认定被告违反337条款后,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救济原告:

1.普遍排除令(GEO).普遍排除令由ITC发出,由美国海关在美国边界具体执行,所有侵害权利人专利权的产品都将禁止进入到美国.不管产品原产地在哪里,也不管是由谁生产,都不允许进口.

2.有限排除令(LEO).ITC发出有限排除令后,也是由美国海关在边界执行,这一措施只是不允许由被告生产并侵害权利人专利权的产品进口到美国市场销售,包括被告现在和今后生产的侵权产品.这是最常采用的救济方式.

3.禁止令(CDO).ITC发出禁止令的用意在于,禁止当事人所有的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二、我国LED出口产品遭遇337条款调查典型案例

近几年,随着中国LED产业的飞速发展,出口量的增加,中国LED产品出口企业也数次遭受美国“337”调查.近年来中国企业遭遇的典型337调查案例如下:

(一)美国发明人Rothschild诉中国六家企业侵犯专利权案

2008年2月20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退休教授Gertrud e Neumark Rothschild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起诉多家在美销售LED产品的企业侵犯了他的一项专利(专利号:5252499 ),他要求ITC对相关企业进行337 调查.涉及的企业中就包括中国大陆的6家企业,最终ITC 确定对超毅光电子、深圳洲磊、广州鸿利、佳光电子4家企业展开调查,佳光电子和超毅光电子两家企业选择了和原告和解,而深圳洲磊和广州鸿利则选择了应诉.

这位80多岁的老人为什么还要发起诉讼呢?这其中可能有其他幕后企业想要打击中国LED出口企业之目的.因为我国每年的LED国际贸易额都能达数百亿美元,这对其他国家造成了威胁.同时如果不应诉或败诉,我们不仅会失去美国、欧洲、南美等市场,也很有可能重创我国的LED产业.LED产业在中国是朝阳产业,能够发展到现在的程度相当不容易.

这一案件最后的结果还是能够接受的,申请人和中方两个企业达成了和解协议.鸿利光电作为LED封装企业,获得了美国的唯一授权,洲磊电子获得一项应用授权.中国企业可以继续向美国出口LED产品,中国企业对原告也进行了赔偿.最重要的是中国企业没有受到普遍排除.

337条款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中国LED产品出口企业应对美国337条款调查策略分析为适合不知如何写337条款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美国301条款与337条款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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