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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财产公证论文范文资料 与婚前财产公证趋热的原因与其制度的完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婚前财产公证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18

《婚前财产公证趋热的原因与其制度的完善》:此文是一篇婚前财产公证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于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第十九条又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另行约定,那么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双方婚姻关系延续了多长时间都不会因此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依此推理,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约定行为应该呈下降趋势,故而婚前财产公证业务也必然趋冷.然而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实践观察,该项业务不仅没有呈下降趋势,反而出现了上升的势头.其原因何在?与此同时,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新情况、新现象.本文试从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定义、婚前财产约定公证趋热的必然性、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注意事项等进行分析,并从如何完善我国婚前财产约度提出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 婚前财产约定 公证 必然性

作者简介:黄红灯,福建省三明市至诚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60

一、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相关概述

我国婚姻法明确指出,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因婚姻的特殊性,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消费等原因,容易导致一部分个人财产的归属发生混同.这也使得在双方发生离婚诉求时,对双方财产的分割造成一定的困扰.所以将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并公证,可以有效的预防纠纷、降低社会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等.但是有大部分人认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还没结婚就想到离婚的问题,难免与传统的婚姻观念相冲突,这样的婚姻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如此看来婚前财产公证虽然有利于婚前财产的保护,却可能不利于婚姻的维护.

(一)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概念

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实践以申请人是否*结婚登记,可将婚前财产公证分为两种,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就个人所有的财产、债务的范围和归属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公证,也就是狭义上的婚前财产公证;二是已婚夫妻对结婚登记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债务的内容、范围和归属所进行书面约定,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情形,认为是广义上的婚前财产公证.

(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类型

1. 未婚双方*婚前财产公证,未婚双方的财产、债务的种类、范围均是独立,不存在归属扯皮的情况,此时的当事人做财产约定也较为简单清晰.婚前财产约定可以把一些重要的财产事先协议好,消除双方因结婚产生的财产方面的顾虑,促进双方对彼此的信任,有利于双方婚后生活的稳定和谐.

2.已婚双方*婚前财产公证,虽然法律明确了婚前财产的界定,但是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容易出现个人财产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被掩盖,而一旦發生纠纷就会出现举证不能的困难,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害,因此通过协议约定明确婚前财产的种类、范围和归属,有利于定纷止讼的作用.

二、我国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必然性

(一)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重要性

1.有利于约束夫妻双方的行为.夫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的感情基础上,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组建起来的关系.但法律规定双方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加之夫妻关系感性成分大于理性成分,所以具有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婚前财产的公证就是给双方的感性关系加上了一道理性的锁.婚前财产公证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一是可以避免双方因财产关系缔结婚姻,二是也可以确保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彼此有最大的经济自由,同时还会增加夫妻双方对婚姻的责任感,促使其认识到自己对家庭应承担的责任.

2. 有利于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近年我国对于夫妻的债权债务问题出台了很多规定与政策.例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但由于婚姻双方共同生活的特性,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很难清晰地界定产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所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第24条中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双方已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故而通过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双方的债务内容、归属,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特别是未举债一方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规范形成良好的交易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现实性

1.高房价是婚前财产约定公证趋热的关键性因素.房产内容在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实务比例中占居首位,由于房产的高价位,购房可能花费了父母大半辈子甚至是几代人的积蓄,所以国人把房产看成了人生的重要事项.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性,一些婚前财产在婚姻生活中会发生形式、价值、性质的变化,如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婚后取得产权证、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获安置补偿款、婚前财产在婚后的经营过程中升值、婚前付首付寺婚后按揭、婚前房产配偶欲加名等等,如此情况发生财产纠纷时很难举证财产的归属,对于双方而言*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有其现实意义.同时随着法制社会的进步,法律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思想观念的放开,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受到更多人的青睐,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后,所谓的婚前财产引起了更多人的关注.

2.离婚率是婚前财产约定公证趋热的推动性因素.近几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走高,婚姻的稳定性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考验.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除了对子女的抚养权有争议外,最主要的争议焦点还在于财产的分割.当事人出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更为了能在双方发生婚变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婚前财产约定起到了一定的预防和化解的作用,使得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猜忌与自我保护.如此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也成为了现代人婚姻生活和谐稳定的辅助.

婚前财产公证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婚前财产公证趋热的原因与其制度的完善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婚前财产公证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婚前财产公证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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