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法理论文范文资料 与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理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13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本论文为您写法理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摘 要 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但它并不完善.对于从未被人类饲养过的野生动物致害导致的侵权责任看似无关法律问题,却实则与受害人的救济紧密相关,而我国的侵权法体系并未对此作出回应.因此,本文意在借助日益兴盛的动物保护主义的观念,探讨一种全部或者部分赋予动物以民事主体资格的可能性,使其得以被纳入到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内,从而加强动物饲养人的责任意识并引入国家责任,进而降低城市内动物致生损害的风险性,并给予野生动物致害的被侵权人以及时救济的可能性.

关键词 动物致害责任 民事主体资格 监护 归责原则 法理基础

作者简介:朱荣,北京科技大學.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026

一、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理论模式

(一) 动物致害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与归责原则

我国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被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十章,第78至第84条.其中,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我国针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兼采过错责任(第81条)与无过错责任(第78条)二者.

(二) 动物致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在于动物的高风险性.许多学者认为,现代社会虽然是一个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高风险社会,动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风险因子.饲养人对饲养动物行为的管教和约束源于其对管控下的动物之注意义务,在于其认识到了动物的本性决定了不同程度的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需要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预防手段避免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一旦动物的饲养人违背了此种注意义务,就必须对动物造成的损害负责.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准侵权行为导致的责任”.

二、对动物民事主体资格构建的探讨

(一) 动物民事主体资格构建的法理基础

1.传统相关学说

首先是独立意志说.独立意志说从康德的“意志自由理论”出发,强调法律主体资格本质上是“生命人表示意志的资格”,享有的平等的法律主体资格就是“可以和他人平等的表达意志,拒绝服从他人的意志” .因此,独立意志说强调意志之间的平等性和自由性,强调意志是主体资格的灵魂所在.

其次是功能说.功能说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出发,强调法律之所以拟制主体资格并将其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是因为其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发挥了难以替代的功能.换言之,如果有需要,法律应当赋予任意对象以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以使其得以完善的发挥其社会功能.

最后是区分说.此种观点强调将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相区分,换言之,作为民事主体的对象不再受到民事权利能力的约束.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当然为民事主体,而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对象并非绝对不能作为民事主体而存在,而是应当考察其是否具有可支配的财产并且是否具有自主意志.

2.各国立法例

从历史的角度观察,民事主体资格是一个源于罗马法的概念,经过资本主义的洗礼后成为了人格平等与人权的重要保障.在罗马法上,民事主体资格只赋予给部分自然人(自由民),女人和奴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进入近代以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率先规定了“所有法国人均享有私权”,这就在法律的层面上赋予了一切生活在法国的自然人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至此在自然人层面上已经全部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然人组成团体来共同进行商业经营,为了确保团体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德国民法典》创造了“法人”和“行为能力”的概念,其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法人团体可以被赋予民事权利能力,使得民事主体资格第一次跨越到自然人的范畴之外.

我国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与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都将民事主体资格赋予了三类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动物暂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3.监护关系带来的新视野

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是认为监护制度只能适用于自然人,不能对非人类的其他动物进行适用.此种观点背后的法理基础在于,一方面,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监护主体的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而具有权利能力又是享有民事权益的逻辑前提;另一方面,监护制度同时也是对被监护对象进行管束的制度,也就是避免其行为造成的责任后果.动物不属于责任能力的主体,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也无监护的必要性.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非人动物体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成为被监护的对象.

但事实上,非人动物体的权利意识和责任能力已经逐渐在为人类所认同.科学家的实验证明,成年犬类通常具有人类儿童5-6岁时的智力程度,换言之,已经逼近《民法总则》为我国公民设立的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线.从另一个角度而言,饲养动物虽然受到人类的控制,但其造成损害也应当承担责任(但并非独自承担责任),例如美国法院曾经对啃食自己主人尸体的猫判处死刑.因此,笔者赞同赋予动物以部分的民事主体资格,使其存在被纳入监护制度下的可能性.

一方面,通过监护制度,动物的切身权益不得被随意剥夺和侵犯.饲养动物的主任不能任意遗弃动物,不能动物,应当尽可能使其生活在和平、稳定的环境中,否则动物的饲养人便违背了监护责任.通过监护制度的设立可以使得动物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也减少了城市中流浪动物的数量.

法理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为适合不知如何写法理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法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